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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润夏 张 伟

  提要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资产清算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因为它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的稳定。本文论述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破产企业;财务管理;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核算工作欠规范。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和账务调整工作未及时到位。一些企业的资产已经处置,但因相关手续凭证未及时完整地传递到会计部门,未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一些债权已经具备坏账损失的核销条件,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核销手续而长期挂账,部分债务已经豁免或已经偿还,会计上也未作相应的处理,导致清算会计账实不符;部分收支业务本应列入当期清算损益,但会计部门将其挂在往来账上,使会计报表中的清算损益信息不准确;企业破产关联单位(如主管局、上级公司、财政机关等)之间的往来账务长期不核对,又形成了账账不符,使企业清算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监督作用大打折扣。
  2、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主体不明确。资产评估是变现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但实践中,除国有土地这一资产是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后挂牌出售外,其他如厂房、设备等资产的评估,很多都是由清算组和法院根据破产企业财务上的账面数字作参考,比照市场行情商定价格。没有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往往造成对破产财产的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导致破产财产或被贱卖、或不得不多次降价拍卖,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审判效果。
  3、缺少对破产财产的相关管理制度。这些企业在清算留守期间的财务收支管理和支出口径及标准时,因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有些混乱;缺少对破产裁定终结以后属于政府或垫资人的各类财产处置监管工作的程序性规定。部分清算留守机构的财务开支缺少必要的范围和标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收支行为带有一定随意性。
  4、清算留守工作存在的问题。破产歇停业存在的一些遗留问题解决难度非常大,特别是涉及到人员安置问题、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和处置移交问题、土地资产的盘活和变现问题、抵押和担保债务的偿还问题等是导致清算留守工作长期不能终结的主要原因。但是,也有个别留守组存在主观上不努力,不愿意尽快完成相关工作,能多拖一天算一天、多得一天工资的想法。由于这些原因,增大了破产成本支出,增加了破产资金缺口,也导致相关主管局(公司)的有关账务长期得不到正确处置,影响了其经营效益和会计信息的正确性。
  
  二、完善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1、规范破产、歇停业资金拨付的管理和核算。按规定由政府或国资运营机构、主管局等政府授权机构承担或垫支的破产资金,必须由统一支付渠道并拨付到企业清算组账户,由破产清算机构统一开支和核算,以纠正破产资金多头管理的问题。其中,属于垫支的资金,在取得相关批文的情况下,还应获得破产清算组的借款协议等凭证。确实需要由国资运营机构代企业直接支付的这类资金,各方之间也应办理规范的手续,将这些资金收入纳入清算组的会计核算,完整反映政府和主管局(公司)垫支或承担的企业破产资金收支情况。企业清算组会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部门核对往来账项和资金收支情况,以便分析判断这类资金使用和管理中是否存在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2、规范破产清算剩余资产的管理责任和权属关系。规范资产评估,防止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清算组应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将评估结论交债权人会议、清算组讨论通过才能作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依据。企业监管组和人民法院应对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评估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相关法规,在破产程序裁定终结以后,剩余资产财务事项的管理和处置的大部分工作不再属于清算组的责任,主管局(公司)应及时成立类似留守组之类的机构,代表政府或主管局(公司)从企业破产清算组接收剩余资产和财务事项,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制定移交清单、留守组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及完成其他法定工作后,应尽快解散。如果有这样一道程序,就解决了剩余财产权属不明的问题,主管局(公司)也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处置权,减轻或避免产生破产剩余资产管理脱节的问题。
  3、加强对破产歇停业企业留守机构资产财务工作的管理。在破产歇停业企业清算和留守工作中,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工作是最主要的内容,主管局(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对破产企业留守机构的财务管理和工作指导责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及时分析清算留守会计报表信息,定期、不定期实施财务检查,促进其规范会计核算,审核待核销的资产损失和支出,提出加快其资产处置和终结财务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并对从成立破产企业留守组之日起到留守组或清算组撤销之日止,有关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的程序性要求作出规定,以规范这些机构的资产财务工作行为,也为相关单位转销相关账务提供依据。
  4、遵守规则,灵活操作,提高资产变现率。对资质较好的破产财产要尽量做到整体出售,提高资产的利用价值;对资质较差的破产资产,可以分解或分批进行拍卖,边变现、边安置企业职工,既可加快案件的审理,又可节约破产费用;对短时间内很难按评估价格拍卖变现的破产财产,如果因受到职工安置的压力而赶时间追求将资产变现,必然会导致资产的贱卖。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进行处理,如由清算组将破产财产租赁给他人,用租赁费安置职工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进行收购,再由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社保费用等,还可以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代管或收购等。
  (作者单位:1.聊城大学东昌学院;2.山东省莘县财政局)
  
  主要参考文献:
  [1]范英杰.非正式制度下的财务监督模式透析.现代财经,2006.2.
  [2]陈毅.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探索与思考.财会研究,2006.1.
  [3]吴琳芳.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研究.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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