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循环经济的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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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左晓龙
循环经济的理念是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资源综合利用率仅为33%,其中能源利用率仅为美国的26%,为日本的11.5%。我国快速稳定的经济增长要求与有限的资源和环境支持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过度的资源消耗使生态环境不堪重负。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只能走发展循环经济的道路。
随着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税收的作用就越来越重要:一是为循环经济的发展筹集必要的财政资金;二是调节环境成本以保护环境;三是调节市场价格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四是调节经济结构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一、绿色税收促进循环经济的国际经验
目前国外典型的绿色税收有二氧化碳税、汽油税、垃圾税和环境保护税等,且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1974年挪威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税,这一措施使挪威啤酒罐的数量从1973年的1200万只锐减到1975年的140万只。德国开征了一系列旨在保护环境的税,德国对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可以免交销售税,而只缴纳所得税即可。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旧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在美国,每购买一辆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可减免联邦税2000美元。OECD的《环境与税收》报告表明,在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对空气、水污染、废物、噪音以及对其他多种产品如含铅汽油、化肥和电池)征税,目前已有50多个环境税种。实践证明,这些国家通过构建绿色税收体系,对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发展成本、筹集环保资金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税制不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
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是在资源开采阶段,现行资源税对循环经济的生产调节作用还很不够。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窄,税目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而对大部分非矿藏品都不征税,如对水资源等都没有列入,客观上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而且资源税税负偏低,限制了对资源应有的保护作用。同时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资源税以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使得企业对可开采但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不付任何税收代价,造成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积压浪费。
二是在生产和加工阶段,生产型增值税抑制循环经济的发展。由于循环经济大多是以高科技或资本密集型设备投入为主要特征,生产型增值税规定设备进项额不得抵扣而计人成本,这是当前发展循环经济较为突出的制度性障碍。另外,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仅涉及煤矸石、石煤、炉渣、粉煤灰、油母页岩等几项,这只是循环经济的一小部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循环链及相应的原料及产品未被纳入。
三是在消费阶晨,营业税、消费税滞后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现行消费税虽然对部分污染产品、高能耗消费品及不可再生或替代的资源性消费品进行征收,但主要政策目标是控制和调控奢侈消费行为,强调财政作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作用明显不够。比如,现行消费税中对含铅汽油的消费就没有什么限制,对不利于物质循环的产品缺乏相关的消费税收政策。最为典型的是汽车消费税的税目规定,只以气缸排量大小而适用不同税率,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如天然气、乙醇、氢电池的车辆却并没有规定相应优惠政策。营业税方面,对于亟待发展的租赁业务,国家按企业性质及经营资质规定了三类不同的纳税基数,人为地造成税负不公,妨碍了现代租赁业在我国的发展,压缩了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空间。
田是在废弃物处置阶段,缺乏适当的税种,征管不到位。目前国内对企业的污染行为进行制约和调控的税收政策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只是以排污费形式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排放进行末端约束,力度小且不规范。同时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面窄、征收依据不科学、征收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且专项收费的收入功能在一些地区被异化,演变为收入第一、治污第二,在制度安排上不利于环保及循环经济工作开展。由于总体上企业的排污负担较低,一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在副产品综合循环利用与排污两者之间选择了排污。
五是在再生资源利用环节,体现不出税收优惠,再生资源与原生资源的税负差距没能有效拉开。以轮胎翻新为例,国外对废旧轮胎实行无偿利用,还有补贴,并实行免税政策。而在我国不仅不免税而且税率高于其他加工行业,不仅无补贴,而且废旧轮胎要高价买,这种政策不利于我国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及加工行业的发展。另外,企业所得税优惠限制过于严格,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又大多同技术密集、资金密集型生产方式相关,使得进行再利用再循环的环保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一般中小企业很难享受到这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构建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一)开征环境保护税
水污染税。以含有污染物的废水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企业与居民个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征收办法。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实行从量从高定额课征,并根据废水中污染物质的含量设计累进税率,以促进废水循环利用,逐步实现工业废水的“零排放”;对城镇排放的生活废水,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
空气污染税。以实际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扬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浓度设计累进税率,从量课征。对特定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煤炭等产品征收硫税或碳税。
垃圾污染税。以排放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以排放的各种固体废弃物为课税对象,根据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大小规定有差别的定额税率,以促进废渣资源化,实现工业废渣“零排放”。
(二)开征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种
开征社会保障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保持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绿化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尽早开征燃油税。燃油税对循环经济的建立,实现可持续发展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对其设计应重点考虑环保因素,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开征物业税。该税将由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合并而成,要求其承租人、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额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用市值取代原始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符合世界通行做法,将居民的住宅
纳入征税范围,通过适当提高不动产的税收负担,对多占少用土地资源(圈地)、投机房地产行为进行经济约束。为节约土地资源提供税收制度上的保障。
(三)按照循环经济基本思路完善现有优惠政策
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适时扩大征收范围。将森林、草原、淡水、海洋、土地等自然资源都列入征收范围;合理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改为按产量计税;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不可替代性资源课以重税,引导企业珍惜与节约资源,使资源税真正成为发挥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
改革增值税,体现绿色税收理念。取消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恢复征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2%(与现行增值税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等征税率一致)的部分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同时,对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除维持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所注明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不变外。在企业能按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核算条件下,再按利用废旧物资的价值比例给予同比例减征增值税的优惠。
调整企业所得税。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除继续对“三废”综合利用和向环保产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外,将优惠范围扩大到环保机器设备制造、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生态工程等领域,并对环保产业新产品、新技术的试制和研制以及消化吸收外来环保技术等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可借鉴国际经验,允许企业对关键技术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实行再投资退税、扩大扣除范围、延期纳税等多种所得税优惠形式。
消费税。要重点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范畴产品的税负差距。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生活用品、高档建材、原浆纸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能耗的享受型的交通工具,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等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为了保护煤炭这一宝贵的资源,在节约使用方面可采用一定周期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征与加速折旧相结合的方法,给其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在关税方面,应建立“绿色关税”体系。目的是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提高进口产品的质量,建立对外贸易的绿色壁垒,增加环境保护资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一方面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这些产品的进口关税。同时给予进口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和产品相应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提高出口矿产资源和初级产品的税率。
发展我国的循环经济,需要政府、企业界、科学界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建章立制,推行绿色核算,开发绿色技术等措施来推动。在建立绿色资源、绿色产权、绿色产业、绿色消费等保障体系中,试点并总结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结合我国产业实际,开发建立绿色技术支撑体系,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把清洁生产着眼点由目前单个企业延伸到工业园区,建立一批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真正在绿色生产、绿色需求和绿色消费的产业链中,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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