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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莉

  摘要: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有效推进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最重要的形式,也是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但高职学生在实习时期由于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他们一旦出现工伤、薪酬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导致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高职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护
  
  一、高职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确定
  
  (一)学生实习打工不算“劳动者”
  所谓实习,是学生为了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和印证某些理论而在外进行实践的形式。实习期间,高职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仍由学校保管,学校和大学生之间的合同关系尚未解除。实习单位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而不是真正的就业。《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目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高职学生实习期间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法律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法律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了提供劳动外,还要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劳动主体的权利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劳动报酬权以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定权利,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无其他法定权利。
  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出现争议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确定,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用劳务合同来确定,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外,也可以是口头的。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有较大的自由,国家行政不予干预。而国家对劳动关系经常以强制性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
  由于高职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这使得高职学生实习、打工时在诸如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实习、打工中发生纠纷,往往因为只有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给维权、执法部门查处带来一定难度。另外,在人身损害赔偿数额上,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赔偿数额要高,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全额赔偿。而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就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二、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有调查显示:将近4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一)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长期以来,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试用期上做文章。故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把高职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就将学生辞退。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
  (二)实习期间待遇低,最低生活保障难以解决
  高职学生因为年纪轻、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一些用人单位以提供实习机会为由,对高职学生进行剥削,有的只是给予极低的生活费用,有的分文不给,甚至有些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
  (三)实习单位不签劳动保障协议,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大部分用人单位不愿意跟实习生签订劳动保障协议。这些致使高职学生在实习期间一旦出现工伤、医疗等事故时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依,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实习期间一旦出现高职学生权益受损事件,用人单位以实习生不是单位正式员工为由,不做工伤保险赔偿,司法机关因为没有相关的劳动协议保障难以受理,劳动部门因为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而无法界定,学校认为工伤、医疗等事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使高职学生的实习期变成“真空期”。
  
  三、高职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高职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
  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高职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学生在实习、打工中的身份以及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对学生、学校和用人单位都是一种保护。
  (二)加大对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监督,为高职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学校在组织学生实习时,应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协议,考察实习单位提供的具体岗位,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派出老师经常到实习单位考察和管理学生的实习状况,不能把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推到实习单位头上。由于学生本人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际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细节,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
  (三)加强高职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
  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高职学生运用法律维护权益是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体现。各高职院校应该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将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课程学习。还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印刷宣传册,开展讲座等多方面、全方位的形式让高职学生掌握相关知识,提升实习主体自我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
  (四)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实习的高职学生应该和实习单位订立劳动协议,尤其在具有危险性行业中实习时,应把工资报酬、工伤赔偿等重要权益予以明晰。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实习生将处于不利地位。在自行联系打工单位时,应当认真审查雇主资质、资信情况,并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劳务合同。如果不能签订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的应有第三人作证或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并要注意留存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关系的凭据,如工资条、工作服、报销单据等。
  
  参考文献:
  1、刘琴.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维护[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12).
  2、万玉风.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障[N].中国教育报,2007-03-14.
  3、周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问题――高校应教会学生自我维权和自我保护[J].中国科技信息,2007(14).
  (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商学院;常德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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