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循环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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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亚平
发展循环经济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环境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需要权威的法律手段作为支撑、保障和引导。如何结合循环经济内在规律和我国特有国情,制订一部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推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关键和保障。
首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引导,注重科普宣传。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它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其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上而下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和解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循环经济作为政府的重点投资领域,现阶段国家的财政支持,将是发展循环经济重要的资金来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手段,通过经济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绿色采购制度;各级政府要起表率作用,通过绿色采购计划拉动循环经济相关产业发展,并影响社会公众,同时,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发展循环经济运用各种手段和舆论媒体,加强对农业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社会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和重大意义,普及农业循环经济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让农业循环经济理念深入人心。
其次,依靠科技进步,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先进的技术是循环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循环经济的发展,最终要靠技术的进步。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对循环经济技术领域的项目,特别是环保产业的项目,要予以大力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研究开发循环发展所必需的技术,如信息技术、水重复利用技术、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回收和再循环技术、重复利用和替代技术、环境监测技术以及网络运输技术等。积极推进清洁生产,采用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实现少投入、高产出、低污染,把对环境污染的排放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并且把着眼点从单个企业扩大到生态工业园,通过试验示范,建立一批生态工业示范园,形成新的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出台发展循环经济的奖惩激励机制。发展循环经济要加强使用经济激励机制等手段,出台扶植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政府激励是指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政府除应当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外,更应通过法律设立各种激励制度,采取各种奖励措施,对循环经济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者、消费者实施表彰和奖励,以促进更多的主体积极参与到循环经济活动中来。这些法定激励手段包括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优先采购等。一是要通过建立“奖励基金”和采用各种奖励办法,始终不停地鼓励社会各方面进行资源可循环利用的实践与探索,对使用再生资源的企业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促进循环经济相关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发展和扶植实行循环生产模式的新兴产业;二是通过价格、税收和财政政策,对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及购买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促进从源头上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可逐步取消对资源和能源的补贴,以减少其过度使用与消费;对环境、资源使用者视其使用程度或污染程度开征环境税,以厉行节约,保护环境;三是利用各种融资手段筹集建设资金,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在招商引资和加工制造业的转移中,要坚持对国内外各行业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评估,其优惠政策要纳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防范高能耗、重污染项目的引进,亦不向周边城市转移;四是加强工业园区循环经济管理制度建设,扶植园区信息中心、废物处理中心建设,促进园区生态链的实现;五是要尽快建立绿色GDP考核目标管理体系,把“单位GDP能耗”作为考核体系的重要指标。六是对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不作为原料送入下一个生产环节给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的企业课以重罚。七要遏制法人犯罪。针对环境与资源问题法人犯罪特点突出和危害较大的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严惩,把环境的污染、资源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避免提高了的经济效益被过大的生态、社会代价所抵消。
第四,抬高门槛,严格立项,打造工业农业循环经济共赢的利器。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有立法保障,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做到政府主导、企业自律、人人参与。对于有背于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限制,有利于循环经济的行为加以鼓励和规范。把符合循环经济的设计原则和方法应用到各类工程、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中,实现资源和废物的跨产业循环利用,使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使工业、农业和消费构成大的循环圈。要使循环经济在资源型工业项目中具有一票否决权,不做循环经济规划的项目将一律不能通过审批。在项目审批、产业园建设、工业园建设都要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对高消耗、低产出,污染重的企业,应敢于承受经济增长的压力,不惜放慢发展速度,也要尽快淘汰出去,同时抓紧将循环经济的技术搞上去。
最后,加强回收立法,使回收产业尽快成为新型产业。如何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有效回收废旧产品、减少环境污染,已是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强制对废旧产品进行回收,实现废旧产品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其次,使回收产业尽快成为新型产业,必须倡导发展循环经济。国家要加强政策扶持,增加投入,做好回收产业化的系统规划、布局和准入制度,第三,国家应在组织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应用基础研究的同时,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促进回收产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我国应建立废旧物可循环名录,赋予企业回收处理废旧物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废旧物处理报告制度。另外,政府对企业的废旧物回收处理、再利用等全过程应予以监督管理和指导。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借鉴和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循环经济建设服务。发展循环经济,人类文明形式将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将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恶化,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未来社会必然是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参考文献:
[1]郭丽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探讨[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6(11).
[2]邱秋.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及其完善[J].湖北社会科学,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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