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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实施对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影响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琬瑜

  摘要:如何实现合理完善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是我们当今面临的问题之一。文章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相关定义进行探讨,并分析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
  
  一、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及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新会计准则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分为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因而不能可靠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按照影响程度的不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为两类:成本法和权益法。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以上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该采用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不予变更。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保持一致,因此投资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规定的优点
  (一)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中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两个法人实体,都符合法律上企业法人概念的要求,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实质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会体现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和权力,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直接影响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而权益法核算中的投资收益真正反映了投资企业真实的投资利益,随时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体现了投资企业实际所拥有的权利。同时,新准则不是简单的以投资份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划分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标准,而更多的考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际权力的大小,公允价值的再次引入更能反映企业间的真实关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二)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
  新会计准则对原会计准则进行了完善和规范,解决了原有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接轨与趋同。为了真实反映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针对金融工具的不同进行了细化,分别制定相应的规则进行规范。对企业持有的各种长期债券投资定义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对企业为了套期保值或短期资产增值而用现金购买且在短期内出售一定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其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对企业为了控股或其他目的而持有的其他企业较大比例的股票定义为“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持有的目的形式细化金融工具的目的就是更好的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目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对象主要包括投资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明确的规范对象有利于企业会计核算信息更具可比性和实用性。
  (三)提高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简便性
  新会计准则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定大大降低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减少了核算错误的发生,提高会计人员工作的效率。首先,当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使得持股比例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而不用进行复杂的追溯调整,降低了核算方法变更难度。其次,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这一明细科目。在权益法下,如果初始实际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反之如果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取消大大简化了权益法核算,避免了以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和分配。
  (四)提高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制定新会计准则的根本目标就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也是衡量新会计准则是否成功重要标准。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在科目设置和核算方法选择以及减值资产处理上都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按照新规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不再确认投资差额,同时也取消了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规定,从而使企业无法再依靠股权投资差额来进行利润调节,不能通过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而相应增加利润。同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新准则规定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年度不得转回。一些企业经常在亏损年度转前期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减少当期费用,增加当期利润;而在盈利年度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反向操作,增加当期费用,以降低当期利润,为以后年份调节利润创造机会。因此,这项新规定就遏制了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操纵的不法行为,保证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弊端
  (一)过分重视清算性股利背离了重要性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能控制也无法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处于中小股东的地位。投资企业在利用成本法核算时,如果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了投资企业应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这一部分要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在投资年份进行长期股权核算时,需要计算清算性股利,以明确应计入投资收益的股利数额和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数额。但是,清算性股利只发生在投资年份,而且是在投资年份的特殊股利发放日,多数情况下是正常股利的发放。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中小股东企业不必去过多考虑清算性股利的数额,现行准则的计算公式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不但增加了核算成本,还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对于采用成本法的中小股东,为了简化股利的计算,会计准则可以另辟蹊径,在投资年度可以仅对数额较大的股利发放进行核算,而对于数值较小的核算可以忽略,直接计人当期收益,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条件下简化会计核算。
  (二)核算方法的选择过于注重表决权比率
  在新会计准则中,核算方法取决于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而企业之间关系的确定又取决于投资企业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中拥有被投资企业20%-50%的投票表决权代表的是重大影响而缺乏控制的能力,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投票表决权代表的是具有控制的能力。但在实际企业控制权中,一家企业即使没有达到另一家企业的超过50%的投票表决权,但在实际上具有实际控制权,依然可以认为控制该企业。一方面,如果被投资企业股权分散,且投资企业所持有拥有表决权的股票份额大大高于其他单个股东所持份额,那么,该投资企业实际上就已经掌握了企业控制权;另一方面,投资企业之间以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债务契约安排、长期的购销合同、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协议等方式,来限制某个企业在没有其他企业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能力,即利用契约达成一定的企业同盟,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因为往往通过私下的契约来控制企业,有实质控制能力的企业就可以利用低于50%的股票所有权来否认控制权的存在,从而选择较有利的核算方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首先探讨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基本观念,接着分析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优点,最后探讨了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不足。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改变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修订了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改变了长期股权投资价值减值的处理方法,进而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随着法律监督能力不断增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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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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