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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 珊 张廷廷

  摘要:文章从盈余管理的视角得出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根本上是需要考虑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并提出增加监督手段的多样性和针对性之于高效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会计监督;盈余管理;会计信息;利益相关者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构造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向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转变必须考虑的问题(王竹泉,2006)。会计监督是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而对会计信息实施的各种监督(王竹泉,2003)。但会计信息并非客观存在,它是企业实际真实的经营状况经过一系列行为的结果。盈余管理是经营者运用会计手段或者安排交易来改变财务报告以误导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业绩的理解或者影响以报告会计数字为基础的合约的结果(HealyandWahlen,1999)。因此,盈余管理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从上面表述不难得出,盈余管理是会计监督的客体之一,会计监督机制的构建必须正确地认识剖析其客体即盈余管理的具体特征。
  然而,目前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均是从监督主体的角度进行的,而没有试图从会计选择、盈余管理等客体角度出发来研究会计监督,从形式上造成了盈余管理与会计监督这两个本应密切联系的关系的断裂,笔者认为这也是造成目前会计监督存在效率损失的原因之一。
  二、盈余管理与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的对接
  盈余管理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而会计监督又是会计信息的质量保证体系,看似两者之间的关系集中到了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上,但仅就会计信息失真本身并不足以引起监督,监督动因根源于会计信息是有经济后果的。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由契约来决定的。企业的责任是按照契约的要求给以利益相关者其应得的价值分享,当然利益相关者是否受到损失也应当以契约为标准来进行判定。如果甲方因为乙方未遵守契约而受损,那么甲方是受害者;但如果双方均遵守契约时,便不存在受害者。以契约为标准,盈余管理只有在违背契约时才会导致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而且,盈余管理不符合契约只是利益相关者受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陈冬华,2009)。不少学者认为,当企业通过改变会计政策进行盈余管理并由此成功地避免了违反债务条款时,债权人的财富已被转移到了股东的手里,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WattsandZimmerman,1986)。但是从长期来看,这种财富转移是双向的,企业由此避免了违约的利益损失,债权人也因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满足条款而使他们获取的投资回报次数增大(宁亚平,2005)。然而,当前的盈余管理研究很少区分契约与否,我们常常会留意受损者的权利而忽略了受益者的权利,这也是管理层进行任何的盈余管理行为即使符合契约也仍然受到指责的原因。Shleifer(2004)提出,盈余管理可能是竞争的结果。它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经营者争夺使用和创造资源的能力,具有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符合契约的盈余管理有监督的必要吗?笔者认为,是否具有监督的必要需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符合契约的盈余管理一方面具有配置资源的作用,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它给社会长期秩序有负面影响。因此当符合契约的盈余管理其收益小于长期秩序成本的话则仍是会计监督的对象。
  三、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的动态定位与发展
  从契约的角度对盈余管理进行透视,目前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包括股东、员工、债权人、征税政府)应当定位于对违背契约并给其带来利益损失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仅包括股东、员工、债权人、征税政府等直接利益相关者的会计监督。而对于符合契约但是带来较高长期秩序成本的盈余管理行为则由其他利益相关者如社会管理者政府等来进行。因为,对于直接利益相关者来说,其与企业通过契约有明确的规则来约束双方利益问题,他们也仅仅关心契约的履行情况,我们不能将此部分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定位于所有的盈余管理行为,即使赋予其此项监督职能也是不可实现的。就像当市场交易两主体发生冲突诉诸法律时,法官的判决在相当程度上是以契约为依据的,即主要关注双方举证的程度。因此,当直接利益相关者对符合契约的盈余管理进行监督时,管理层是不会服从的。当然,由于契约的完备性问题,盈余管理的契约划分是动态依存的,随着契约完备性的提高,原先符合契约的盈余管理可能成为不符合的部分,从而扩大了直接利益相关者通过契约这种正式规则进行监督的范围。鉴于对不符合契约盈余管理监督的更有效性,直接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的完善应当注重契约的完备性加强,而不仅仅是监督主体的完善。然而,因为有限理性、不确定性、机会主义、信息不完整性、语言的模糊性等原因,契约总是不完备的,至于符合契约的盈余管理行为,若其长期秩序成本很高,则需要加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会计监督作用,如作为在社会管理者的政府等对企业的约束,所以如何加强契约的履约机制格外重要(丁颖,2008),如监督手段的多样化。
  四、总结
  本文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对盈余管理进行了重新梳理,将其划分为符合契约的盈余管理与不符合契约的盈余管理,然后以契约分类为基础针对盈余管理对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影响透视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笔者指出,利益相关者会计监督的完善不应仅仅注重监督主体的完善,而应该关注如何加强契约的完备性以及监督手段的多样性和针对性。对于违反契约的盈余管理行为可以由各方利益相关者根据契约这种正式规则来监督。而对于符合契约的盈余管理行为,则可以通过非正式规则的运用来应对监督。本文的贡献还在于首次从会计监督的客体角度对其完善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陈冬华.论盈余管理实证研究应去道德化――一种规范分析的路径[J].会计研究,2009(3).
  2、丁颖.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及其后果[J].财经问题研究,2008(6).
  3、王竹泉,毕茜茜.改革开放30年会计监督的发展与创新[J].会计研究,2008(7).
  4、翟胜宝.上市公司会计政策选择的伦理思考[J].会计研究,2009(3).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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