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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模式的国际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借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谢 林

  摘要:在构建绿色税制体系的过程中,有独立型、融入型和税费并存型三种模式可以选择。美国较早地建立了完善的生态税制结构,北欧的瑞典和丹麦提出并构建了一系列的环境税体系。这些国家都或多或少采取了融入型环境税模式,将环境保护理念渗入到整个税制各项具体安排中,这对于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税制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环境税;国际比较;借鉴
  
  自从庇古提出“庇古税”以来,税收手段已成为调节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一种重要手段。随着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的发展和实证研究的广泛开展,如何更好地采用税收手段指导各国绿色税制改革是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热点之一。
  一、环境税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国税收体制和税收征管水平的不同,环境税在各国的征收方式以及其在整个税制体系中的地位也各不相同。从这一角度来看,环境税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大体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一是独立型环境税模式,是指在现行税制体系的框架下,根据受益者付费或者使用者付费原则,以筹集环保资金为目的而独立征收环境税的一种实施模式。独立型环境税模式下的税收收入可以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基础设施,做到专款专用。另外环境税具有矫正负外部效应的特点,通过征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经济活动主体损害环境的行为。二是融入型环境税模式,是指不设立单独的环境税种,通过对现行税制进行整合完善,运用税收激励等手段把环保理念融入已有税种的改革,使税制体系绿色化。从税务管理角度来看,这种模式不需要设立单独的环境税,可以在不过多增加税收成本前提下有效地实现税制体系绿色化,有助于税制的完善与优化。三是环境税费并存模式,是指在对环境税设计时,保留对部分环境收费的制度。如果征税对象相对稳定,征收较容易,则可以考虑征税的形式;如果征税对象不太稳定,征收难度较大,则可以考虑采取收费的形式。
  二、美国和北欧国家环境税安排
  (一)美国的生态税收制度
  美国自1987年国会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经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它是一种从量消费税,其目的是消除氟利昂的排放。这种消费税对应税的化学品分别确定定额税率,该税率通过一个基础税额和调整因素得出,即基础税额乘以某种化学品的臭氧层损害系数。二是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由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开征的每加仑0.14美元左右的汽油税;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征收的其他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费。具体包括:联邦政府对卡车使用者征收12%的消费税以及每年征收使用税,对超过40磅的轮胎征收消费税,州和地方政府征收的一系列汽车使用税费。三是开采税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征收的一种消费税,可以通过影响自然资源的开采速度来影响环境。四是环境收入税与企业经营收益密切相关,规定凡是收益超过200万美元以上的法人均应按超过部分纳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0.12%。
  (二)瑞典、丹麦的环境保护税制
  瑞典、丹麦的环境保护税不是独立的税种,而是货物税或消费税中若干具有环保作用税种的别称,包括对特定行为征税以及对特定商品征税。
  1、对特定行为征税:一是二氧化碳排放税,在排放环节对排放量征税。瑞典二氧化碳税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燃料油,一般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工业部门为83瑞典克朗/吨。丹麦对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都征收二氧化碳税,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是硫元素排放税,在排放环节对排放者从量计征,适用于所有能源生产,并根据煤炭、燃油、燃料油的硫含量征收。对于大型消费者则直接征收税率为30瑞典克朗/千克硫的排污税,而丹麦税率是10丹麦克朗/千克硫。三是氮元素排放税。瑞典氮元素排放税纳税者为那些容量为10MW以上的电厂和生产50GWh以上能源的生产者,而对没有连续监测设备或测量设备不能运转按平均排放水平的l.5倍征收。
  2、对特定商品征税包括:汽车注册税、轮胎税、汽车电瓶税、飞行设备税、包装物税、垃圾税、农药和杀虫剂税、化肥及饲料税、添加剂税和电池税等。
  三、借鉴国际成熟的运作模式,构建我国融入型环境税模式
  通过把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理念融入我国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和资源税等制度中,形成一个新型绿色税收体系,在整体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实现税制体系绿色化。
  第一,调整并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构建绿色消费税体系。从短期来看,适当的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如难以降解和无法回收利用的材料,一次性包装物,氟利昂产品等,同时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可以减征或免征消费税。从长期来看,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条件下增设煤炭资源税目。
  第二,调整资源税并构建绿色资源税体系。首先应该扩大课税范围,将征税对象扩大至所有不可再生资源,以及部分可再生能力已受到严重损害的再生资源;其次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采用按开采或生产使用的应税资源数量计税,杜绝浪费现象;再次对非再生、稀缺性的资源课以重税,适当拉大税率差距,引导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完善所得税并构建绿色所得税体系。如对单位和个人生产节能产品、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取得的收入,可予以一定的所得税优惠;对企业用于环保的投资实行税收抵免;对企业购买防治污染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允许摊销等。
  第四,调整和完善其他相关税收政策。改革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差别税率,对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型车船给予税收优惠。关税方面,对国内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无害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进口关税;降低石油、木材及天然气的进口税率等。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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