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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国娟

  【摘要】针对当前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农村劳动力流动现象,文章就劳动力的原因、影响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对如何加强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流动 民工潮 农民工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尤其是90年代初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跨区流动,即“民工潮”,日渐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对此大规模的民工流动,国家采取一切措施以期平安渡过,但现实中真正的问题并不在于流动的短暂时期内造成的交通运输及相关社会影响,而在于这些劳动力在流入城市之后造成的社会后果和远期效应。从这一点来看,目前的讨论大部分注重现象的描述和流动利弊的分析,并未用社会学系统的观点看问题。与许多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类似,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已是不可逆转的现实问题。从舆论倾向看,理论界和民工流动地强调其利,而流入地(尤其是大城市)政府与居民多重视其弊。事实上,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操作上,现在该做的已不是利弊分析,而是必须着力研究政府和社会各个部门如何兴利除弊,系统协调城市与民工的关系,使各种社会资源包括民工劳动力的配置趋于最优化,使与民工流动相关的社会利益分配失衡降低到最小。本文将深入细致地探讨“民工潮”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及其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原因
  
  1、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必然性
  (1)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人口众多是我国最突出的国情,庞大的农村人口基数带来巨大的就业压力。
  一方面,耕地逐年减少,农村就业弹性十分小;另一方面,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土地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下降。这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寻求其它就业渠道,从而出现了各种方式的流动。
  (2)农业比较效益下降。由于农业比较收益下降,土地对农民的吸引力越来越小,再加上农民收入增长不前,各种收费增多,负担沉重,这是“民工潮”的直接动因。人口问题和农业问题的交织已将许多农民推向城市,由此构成不发达省区“民工潮”的推力。
  (3)典型的二元结构特征的内在要求。我国的工业化进程是在生产技术极为落后的农业基础上开始的,建国后所走
  的重型工业化道路使国家的生产结构和就业结构偏差越来越大,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更加突出了国民经济的二元结构特点。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及一系列偏向城市的政策导致两个明显不同的阶层的出现: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农业劳动力非农化时期。转变二元结构格局,推进农业劳动力非农化,从而实现现代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城乡和地区间收入差距是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的根本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重城市轻农村的发展政策,导致城乡间经济差距较大。农民在意识到了这一点后,产生了强烈的离土流动的倾向。就全国来看,农村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我国的中西部人口7.2亿,集中了全国63%的人口。其中农村人口5.77亿,占全国农村人口的64.4%,中西部农业劳动力占全国劳动力的76.2%,我国的劳动力大部分集中在中西部,而且基本上是以从事农业为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大批农民从中西部流往东部地区,从内地奔向沿海,从农村涌向城市,形成了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
  3、农民观念的更新和宽松的政策促进了农民的流动
  随着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市场意识不断增强,观念不断更新,眼界不断开阔,冲出家园致富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加上不少地区把劳务输出作为本地区经济的一条途径,注意加强引导、服务和组织,消除了农民外出打工的一些限制,所以,农民一般凭一张身份证就可走南闯北。
  总之,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二元结构向现代化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上述各种原因的存在决定了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是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必然过程。
  
  二、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十几年来,进城民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是巨大的。他们在城市“苦、脏、累、险”行业中已成为主力军;他们把劳动所得寄回家乡,为当地经济发展增加了大量资金;他们在城市学到了知识和技能,回乡后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生力量;他们增加了城市与农村的联系,加快了农村城市化进程。但大量农民流入城市,也给社会治安管理造成很多困难。由于他们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固定职业,较难以管理。在民工高度聚集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些城镇中,各种刑事犯罪多数是民工所为,有的地方甚至比重高达90%左右。
  
  三、加强对农村流动人口的管理
  
  1、提高认识水平,破除陈旧观念
  (1)必须充分认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和历史进步性。尊重市场经济下人口流动的规律性,从根本上转变对流动人口自由择业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不能一提流动人口,就把他们同“盲流”和流窜犯罪分子联系起来,随意清理和遣返。对于已取得就业岗位的流动人口,不能肆意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克扣工资,甚至进行人身侮辱等。
  (2)要克服城市自我保护意识,从市场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给农村剩余劳动力应有的地位。
  (3)改革城乡户籍制度,打破户口身份上的终身制和世袭制,实现人口迁移的自由。
  2、加快和培育劳动力市场,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为了减少人口流动的盲目性,必须加快建立和培育劳动力市场,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第一,应在交通便利的城市区建立区域性劳动力供求交易中心,为流动人口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平竞争和双向选择的场所。第二,加强市场中介组织建设,如信息机构、职业介绍机构、职工培训机构的建设,开展咨询、职业介绍、培训等系列化就业服务,以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盲目流动所带来的风险。
  3、规范政府管理行为,加强管理法规建设
  (1)为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一些地方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虽然在指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不少问题,必须进行认真的清理和完善,使之走上规范化、条理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其中,凡是对流动人口管得太死、短期行为严重、存在歧视的政策条文应一律废止;互相制约或不完善、不严密的政策条文应予调整和完善;彻底改变重收费轻管理的不良倾向。管理是政府行为,政府有相应的资金渠道,不能一提加强管理就同设卡收费和罚款联系起来。当前农民负担仍然沉重,即使他们外出打工挣几个钱,也是血汗钱,来之不易,不能任意收取,对该收的费用、该办的证卡,应力求合理、简便、适合于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
  (2)加强市场规则建设。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和自由择业的权利,必须加快市场规则的建设。对那些搞市场垄断、歧视、侵犯自由权和契约权的不正当行为严加制裁。
  (3)加快立法步伐。对流动人口的市场调控,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做到有法可依。各地方应当首先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加快地方法规的建设,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改变国家至今没有统一管理法规的局面
  事实证明,“民工潮”的来临是势不可挡的,且有其必然性、合理性,它与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有许多耦合点,同时也有一些错位点,亟待国家和政府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和管理。只要我们积极努力,通过多渠道多层次的疏导,使其合理有序地转移和流动,就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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