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的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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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怀英 蒋 辉
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现。在此趋势下,信息的身价倍增,一些惟利是图的人不惜损害他人、国家的利益,利用虚假信息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虚假经济信息便是这些道德法制观念淡薄、利欲熏心的人一手炮制的“杰作”,它如同信息时代的梦魇,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
一、虚假经济信息及其分类
虚假经济信息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由某些组织或个人加工、整理、制造和传播,未客观真实反映经济运行规律和经济现象的信息。按所涉及的社会经济内容可将虚假经济信息划分为五类:第一类是虚假公司厂商信息,即虚构的公司厂商情况,如虚假的公司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财产、财务信息、信誉与信用信息等;第二类是虚假市场及产品信息,包括虚构出并未生产的产品,虚假的产品供求信息,虚假的产品价格信息等;第三类是虚假生产技术信息,包括虚构的所谓“先进”的生产工艺、机器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的研发信息等;第四类是虚假管理信息,包括虚假的企业人事管理、物资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供销管理等信息;第五类是虚假金融信息,包括虚假的国内外金融业动态、状况、外汇汇率、证券市场行情等信息。
二、虚假经济信息成因探析
虚假经济信息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巨大的违法利益空间是虚假经济信息泛滥的直接经济动因。一种不良经济现象的产生必然有其内在的经济因素。虚假经济信息之所以产生,其经济根源在于它能为某些制造、散布虚假经济信息的人带来较大甚至巨额的利益。比较典型的便是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其所提供的虚假财务信息来牟取巨额不当利益。轰动一时的琼民源证券欺诈案中,琼民源1996年年报和补充公告中所称的1996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由于这些虚假的财务信息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因而很多股民被高位套牢,大批股民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而琼民源公司却从中获取了巨额利益。
2、信息本身所具有的不易甄别性为虚假经济信息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信息有真假优劣之分,但要对其进行精确度量却非易事,现实社会中不可能存在一个客观统一、显而易见的用于测度信息的价值、功效和优劣真假的标准。此外,与信息功效的事后表现性相对应,信息的测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具有滞后性。即使是一则虚假经济信息,除非它有非常明显的破绽或者信息受体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知识,否则在由这一信息导致的损害结果未出现之前是很难辨别的。因此,一部分信息甄别能力不强的人往往成为虚假经济信息的受害者。这也就是一些打着收购的幌子高价出售种苗骗取钱财,骗术并不高明却屡屡得手的原因,这些被骗者大部分都是文化水平不高,专业知识欠缺的人。
3、经济信息发布平台的多元化为虚假经济信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经济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多元化的平台,信息传播平台已由过去的以纸质媒介传播为主发展到今天的纸质媒介传播、广播电视传播和网络传播等多种传播方式并举的多元化信息发布平台。勿容置疑,多元化平台使经济信息传播费时更少,传播范围更广,但同时也对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无形中增加了信息监管的难度。并且,信息发布平台并不具有信息监管职能,它发布信息前不可能对所有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只要信息不是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就可以发布。这些因素都为虚假经济信息的快速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
4、监管失效为虚假经济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宽松环境。如果监管较严,惩处力度较大,则制造、传播虚假经济信息的成本会在无形中增加,如前所述,行为人在进行一番成本――收益分析后,必定会觉得从事该行为划不来,因而会放弃这一念头。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对经济信息的监管并不尽如人意。信息本身所具有不易甄别性及其发布平台、传播方式的多元化导致了对经济信息监管极其困难,监管效果不大。有效的信息监管应当是事前的,但在现实中对经济信息的真实性、价值性进行合理评估,事前是很难做到的,而往往要等到由该则经济信息所导致的结果产生以后,通过对结果进行评估、检测才能对该经济信息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价。此外,经济信息发布平台的多元化导致了监管主体的多头化。工商、公安、政府等部门都可能成为监管主体,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划分,往往会造成一轰而上多头管理和自由放任无人管理的极端局面。
三、虚假经济信息的防范
1、建立健全经济信息监管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要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防范虚假经济信息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加强经济信息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目的是通过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来净化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信息资源环境。立法机关应本着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惩处为辅的立法原则,在深入调研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立法规划,抓紧起草经济信息监管法律法规。对已经颁布的法规也要根据发展了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在立法实践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经济信息法制建设框架的研究,逐步形成一个完备的经济信息法规体系。
2、加大监督惩处力度,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要想在汪洋的信息海洋中区分孰真孰假谈何容易。因此,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来监管经济信息,效果当然不明显。但若各行各业都建立相应的经济信息组织,如农业经济信息协会、工业经济信息协会、建筑业信息协会等等,这些专业信息协会实际上是相关行业信息的集散地,在某些时候它们可能成为经济信息的“过滤器”,将虚假低劣的经济信息排斥在外。舆论监督也十分重要,它主要是通过信息披露来实现其监督职能的。舆论的信息披露如同给组织或个人贴上了“标签”,通过披露那些制造、散布虚假经济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将他们的丑恶行为曝光,让其接受社会无情的谴责和唾弃,使他们的“一锤子”买卖无人相信。
3、增强大众的信息甄别能力,构造全方位的信息甄别体系。虚假经济信息之所以能为某些人利用,并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是因为很多人缺乏对虚假经济信息进行鉴别的基本知识和经验。应采取多种形式,借助各种手段将相关的甄别性信息传递到普通大众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虚假经济信息受众与信息传递者之间的信息差距。对于具有不同社会经历和科学文化水平的群体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和手段。在选择传递甄别性信息的方式上应不拘一格,可以通过举办专业知识讲座进行,也可以通过发放相关宣传手册,还可以通过某些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宣传。有关部门应利用电视、广播、因特网等电子媒介和报刊杂志,特别是一些通俗易懂的刊物将相关甄别信息告知大众。
4、在全社会大力推行诚信教育,积极培育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人的物欲开始膨胀,价值观、人生观逐渐扭曲。他们不择手段的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谋取不当利益,“礼仪之邦”的美誉无形中被玷污了。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诚信教育,倡导合法经营,勤劳致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诚实守信的观念深入人心,是防范虚假经济信息的有效措施。当前正在进行的关于诚信的社会大讨论是一次很好的教育宣传机会。应通过舆论积极引导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诚信是安身立业之本,对于不讲诚信,见利忘义的人和组织应予以彻底披露和严厉谴责。
(作者单位:吉首大学商学院吉首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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