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利弊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振波

  
  【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它完善和修正了原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在具体业务处理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逐渐接轨,对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具体事务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需要我们去思考和改进。本文首先简要叙述了新会计准则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准则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的优点,最后指出了其弊端。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股权投资核算利弊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日趋多元化。一方面,企业组织人力,投入原材料来生产加工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以获取利润;另一方面,为了拓宽生产经营渠道、提高获利能力,还通过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来扩大企业规模,实现资本增值。由于受到企业资金规模及运作方式的制约,我国企业往往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即利用投资来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按管理层的持有意图来划分,投资可以分为交易性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则的优劣。
  
  一、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且不准备随时出售的投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长远利益而影响、控制其他在经济业务上相关联的企业。新会计准则按照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分为四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因而不能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影响程度的不同,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分为两类:成本法和权益法。当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以上情况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应该采用成本法。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等情形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不予变更。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权益法强调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该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保持一致,因此投资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二、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规定的优点
  
  1、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新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成本法中投资企业法人符合法律上企业法人概念的要求,与被投资企业是两个法人实体,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实质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会体现投资人的股东地位和权力,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直接影响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而权益法核算中的投资收益真正反映了投资企业真实的投资利益,随时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也体现了投资企业实际所拥有的权利。同时,新准则不是简单的以投资份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划分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标准,而更多的考虑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际权力的大小,公允价值的再次引入更能反映企业间的真实关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
  2、细化了相关科目的规范对象
  新会计准则是对原有会计准则的规范和完善,着重解决原有准则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努力与现行国际准则接轨。为了真实反映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新准则中,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对不同的金融工具进行了细化,分别制定相应的规则进行规范。对于企业为了套期保值或短期资产增值而用现金购买且在短期内出售一定的金融资产,新准则将其定义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对企业持有的长期债券投资定义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对企业为了控股或其他目的而持有的其他企业较大比例的股票定义为“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持有的目的和形式细化金融工具的目的就是更好的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目前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对象主要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权益性投资,明确的规范对象有利于企业会计核算信息更具可比性和实用性。
  3、提高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简便性
  新会计准则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规定大大降低了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在提高会计人员工作效率的同时,减少了核算错误的发生。首先,当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使得持股比例增加,或由于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而不用进行复杂的追溯调整,降低了核算方法变更难度。其次,在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这一明细科目。在权益法下,如果初始实际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反之,如果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调整额计入当期损益。“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取消大大简化了权益法核算,避免了以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和分配。
  4、提高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制定新会计准则的根本目标就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这也是衡量新会计准则是否成功重要标准。新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在科目设置和核算方法选择以及减值资产处理上都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按照新规则的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不再确认投资差额,同时也取消了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的规定,从而使企业无法再依靠股权投资差额来进行利润调节,不能通过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而相应增加利润。同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损失,新准则规定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年度不得转回。一些企业经常在亏损年度转回前期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减少当期费用,增加当期利润;而在盈利年度大幅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反向操作,增加当期费用,以降低当期利润,为以后年份调节利润创造机会。因此,这项新规定就遏制了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操纵的不法行为,保证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弊端
  
  1、过分重视清算性股利背离了重要性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成本法适用于投资企业不能控制也无法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处于中小股东的地位。投资企业在利用成本法核算时,如果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了投资企业应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这一部分要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投资企业在投资年份进行长期股权核算时,需要计算清算性股利,以明确应计入投资收益的股利数额和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股利数额。但是,清算性股利只发生在投资年份,而且是在投资年份的特殊股利发放日,多数情况下是正常股利的发放。因此,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中小股东企业不必去过多考虑清算性股利的数额,现行准则的计算公式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不但增加了核算成本,还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对于采用成本法的中小股东,为了简化股利的计算,会计准则可以另辟蹊径,在投资年度可以仅对数额较大的股利发放进行核算,而对于数值较小的核算可以忽略,直接计入当期收益,在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条件下简化会计核算。

  2、公允价值的引入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挑战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资产价值的核算再次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这也是新准则努力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的体现。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有其积极的一面,它有利于企业的资本保全与增值,符合会计配比原则的要求,能够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程度。但是,作为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而达成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充满了主观性和随意性。由于公允价值必须通过人的主观判断才能实现,其本质是一种由人来评价的效用价值,而不同个人对同一物体的效用评价是不同的,所以对公允价值难以形成统一、稳定的评价尺度,这造成资本市场混乱以及在应用中面临困难。公允价值的运用对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因此,必须加大对公允价值核算的监管力度,制定具有较高实用性的公允价值形成机制,降低公允价值确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3、处理交叉持股时会产生资产泡沫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深度和广度的不断提高,市场资本运作越来越活跃,资本市场上相互持股的企业已经占了相当的比重,因此相关的会计业务处理也越来越多。交叉持股分为:直接交叉持股,即两个企业之间互相参股;非直接交叉持股,即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之间循环持股。交叉持股使得企业间的关系更为密切,相关性增强。但是,利用新会计准则的权益法核算交叉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时,重复计算利润的程度非常严重,容易产生资产泡沫。当其中一个公司经营实现高额利润时,交叉持股的其他公司就分享到部分利润,使得财务指标攀升,导致投资企业收益增加,而良好的投资收益又刺激被投资企业自身股价上涨,形成联动性的上涨链条,催发股市泡沫。新会计准则应该对处理交叉持股企业业务的权益法进行改进,可以制定单独的财务指标以反映交叉持股的企业之间的关联性,并要求相关企业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当其中一个企业其他财务指标攀升时,市场投资者可以根据该指标观察该企业业绩是否真正来自实际经营收益,从而隔绝泡沫上升通道,维持金融资产价格稳定。
  4、核算方法的选择过于注重表决权比率
  在新会计准则选择核算方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起着关键作用,而企业之间关系的确定又取决于投资企业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中,拥有被投资企业20%-50%的投票表决权代表的是重大影响而缺乏控制的能力。但在实际企业控制权中,一家企业即使没有达到另一家企业的超过50%的投票表决权,依然可以控制该企业。一方面,如果被投资企业股权分散,且投资企业所持有拥有表决权的股票份额大大高于其他单个股东所持份额,那么,该投资企业实际上就已经掌握了企业控制权;另一方面,投资企业之间以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债务契约安排、长期的购销合同、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协议等方式,来限制某个企业在没有其他企业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能力,即利用契约达成一定的企业同盟,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因为往往通过私下的契约来控制企业,有实质控制能力的企业就可以利用低于50%的股票所有权来否认控制权的存在,从而选择较有利的核算方法。
  
  【参考文献】
  [1] 应永胜: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J].财会月刊,2008(12).
  [2] 沈红:长期股权投资相关问题探究[J].财会研究,2008(10).
  [3] 苏明: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及对策[J].财会通讯,2008(9).
  [4] 刘玉芝: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比较探讨[J].益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3).
  [5] 鞠秀莎:试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变化及影响[J].理论界,2007(5).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478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