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新规的影响及两行业新型合作模式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根 李 曼
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流.给宏观调控造成了一定的漏出效应。影响了政策的连续性和准确性。中国银监会针对上述情况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新规的出台给两行业带来了不同程度影响.同时迫使双方在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出发的信托精神”基础上寻求新的合作模式和领域。
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
(一)银信合作新规的具体规定
2010年8月1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做出进一步规范。《通知》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并就《通知》颁布前商业银行表外的存量业务提出了在近两年内转入表内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的要求。
(二)银信合作新规出台的背景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比普遍达到上限,商业银行或者极力吸收存款,或者通过银信合作变相放贷,以规避存贷比约束,而后者的操作更加容易。2010年4月开始,银信合作数量、规模的飙升更是为上述判断提供了佐证。目前,还没有准确数字反映银信合作中到底有多少变相放贷。监管层也正在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此类数据,保守估计至少超过一半,这一现象磐然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警惕。监管层注意到,银信合作业务如不加以监管,其规模全年或可达几万亿元,其中的隐性信贷游离在7.5万亿元信贷额度之外,势必影响货币政策执行效果。对管理层出台后续政策的准确性也将大打折扣。
事实上。2009年年末。银监会已对银行信贷资产的表外转移进行限制。先后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将银行理财对接的信托资金用于购买银行自身信贷资产。但银行在信贷规模被严控的情况下,仍有很强的信贷投放冲动,信托公司随即也配合通过其他手法和形式实现信贷腾挪,监管层只好全面叫停。此次更加严厉政策的出台表明了管理层警惕信托规模快速增长,严控通过信托进入实体经济的资金规模的强烈意愿。
二、新规出台前银信合作的主要形式及弊端
(一)新规出台前银信合作的主要形式
1、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2、担保和同业拆借及授信
信托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等提供担保;作为金融同业,双方互为交易对象,进行资金(债券)交易。
3、其他具体业务领域的合作
这类情况如对项目共同考察、评估,争取好项目,发展高端客户,共同贷款;或银行贷款,信托担保;双方进行资产转让、回购。以达到融资或调整资产负债比例等目的。
4、信托账户的托管
资金信托实质就是私募基金,为了规范运作。保证银行、信托和客户等各方利益,参照基金托管方法,信托公司为信托资金管理人,银行为托管人,签订《信托账户托管协议》,对信托计划进行管理。
5、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寻求更广泛的合作领域,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双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进行探讨,制定框架式条款。并给予对方合作优先权。
(二)新规出台前银信合作存在的主要弊端
1、银信合作方式界定模糊。权责不明。极不规范
不断升温的银信理财合作模式已经发展成为银行和信托公司的互利平台。合作的方式也已经由“代收付”发展到双方“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股权代持等双向性、互动性合作。从前期情况看,双方仍处在摸索阶段。由于没有一个专项的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这使得各类银信合作都归为理财合作,致使银信理财合作鱼龙混杂。银行代销信托产品等一些其它形式的银信合作也混淆为银行理财合作,造成投资者认识不清晰、误解甚至曲解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银行和信托的权责在投资者看来也似乎并不明确。
2、银信双方地位不平等,信托公司处于绝对弱势
我国的信托公司规模较小,整体业务驾驭能力、风险识别控制能力及投资决策能力较低。相比之下,商业银行具有网点覆盖面广、资本水准高、声誉良好、拥有多元化的顾客群及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决定了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充当平台和附属作用。在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地位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权利实施很困难。而且由于向上述中介支付的费用都来自银行,信托公司也无激励主张相关权利。这种不平等的关系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的动力和意愿严重不足,同时处于被动地位的信托在创新方面则心有余而力不足。
3、造成宏观调控漏出效应,影响政策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目前,银信合作资金投向主要集中在信贷资产、票据资产、证券市场等三大领域。证券投资类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崛起在于我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过渡期,银行理财借助信托公司这一渠道实现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然而。随着股票市场走熊、信贷紧缩等导致商业银行可动用头寸相对萎缩,今年3月份以后,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流。5月份,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已在全部信托类理财产品中的占比达84.5%。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量规模全年或可达几万亿元,其中的隐性信贷游离在7.5万亿元信贷额度之外,势必造成宏观调控漏出效应,影响政策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三、银信合作新规对银行、信托两行业的影响分析
(一)银信合作新规对银行业的影响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在2011年年底前把表外资产传人表内。而目前存续的银信合作信贷类理财产品的期限普遍比较短,大多数会在明年年底之前到期,所以最终需要银行转入表内的资产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对新增贷款的“挤出效应”有限。而在银行信贷额度管理的背景下,银行的拨备和资本计提规模是不会受到什么影响的。
到期后的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银行会采取新的、不需要再转入表内的合作模式。例如,银行为信托公司推荐项目。提供财务咨询、推介服务,获取中间业务收入。而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或者说,商业银行推介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并不受该《通知》影响。
假定下半年银信理财业务为2.5万亿元,银监会的新
规导致该业务萎缩60%.由此可粗略估算银信理财业务规-范给银行净利润所带来的影响约为1.98%;若银信理财业务萎缩量为70%,则对银行净利润的影响为-2.31%:若萎缩量为50%,则对应的影响为-1.65%等。所以总体来说.新规对银行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大约在2%左右。
此外,就受此次新规出台影响最大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看,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条线所创造的中间业务收入中,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中间业务创收能力在各产品的创收排名中并不靠前,以工商银行为例,目前理财业务收入占中间业务收入的比例为5%-7%。代理保险、代理基金销售、卡业务及结算业务的中间业务创收比例均高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商业银行个人金融资产传统三大支柱――基金、保险、理财产品的选择上。受中间业务收入高创收能力的驱使,加之短期理财产品与存款的同质性导致存款的流失或吸储指标完成的压力,多方面原因使得部分商业银行向基金、保险倾斜的趋势己十分明显。
因此,新规对商业银行净利润和中间业务收人的负面影响是极其有限的。而从正面积极的角度看.新规的出台还有利于大型商业银行加快混业经营,收购、兼并、重组为金融航母的步伐。
(二)银信合作新规对信托业的影响
信托公司面临着丢失数十亿元中间业务收入的尴尬。尤其是那些涉足银信合作较深的信托公司,不得不迅速转向,试图以自主管理型的信托业务作为新的发展空间。对信托公司来说,只做银信业务的公司必须开始重新规划公司业务,而其余信托公司一部分收入来源消失.但此举并不会重创信托业。因为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大但赚钱少,由于信托只是充当过渡平台,因此业务收入费率被压得非常低,一度达到0.05%o,后经银监会要求费率才回升至3%。
信托公司短期利润可能会受到较大冲击,但从长期来看,规范运营让给信托公司必须发展自己主导的核心业务,发展空间更大。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因其具有网点覆盖面广、资本水准高、声誉良好、拥有多元化的顾客群以及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具有优势.从而决定了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充当着平台和附属作用。在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地位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权利实施也颇为困难。而新规的出台必然促使信托业加快转型和跨越式发展的步伐.迅速扭转在银信合作中长期处于被动的尴尬局面。中国信托业也将面临重新的洗牌,一批大而强的信托公司将应运而生。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用两对关键词代表:自主和通道、投资和融资。前一对关键词是对信托公司管理模式的概括:后一对关键词是对信托公司业务格局的概括。监管层期望信托公司通过做大投资型业务、压缩融资型业务走上自主性管理的内涵发展模式,实现平台式的工具性定位。
四、银信合作新规出台后双方新型合作模式探索
(一)银信新型合作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此次银信业务新规则的出台绝非全面割裂双方的业务往来。银信新规的直接用意是消除银信合作的负面效用。更深的意义则是监管层希望升级银信合作的信号。如何升级、或者说如何采取更为科学的模式,这对于具体的公司应当允许个性化的定位。从理财市场的整体发展思路看,其原则应当是以信托精神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就银行和信托公司在理财市场的展业特质而言,所谓商业银行在客户资源方面优势与信托公司在投资渠道方面优势的结合仅仅是表层的、非核心价值的。两个机构真正的核心价值应当体现为信托机制。即秉承信托理念,追求诚信、谨慎、专业的品格。就是要以客户或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凡事以客户是否有收益来衡量。这里的收益包括财富增值的利益,也包括其人生目标的利益。目前,理财市场中有一种片面追求资金增值的倾向,其实质是打着为客户赚钱的幌子为理财机构自己赚钱。“雷曼迷你债”、高盛官司、境内的“负收益风波”都是这种诉求的恶果。这些案例很可能就是普遍心态的集中映射,违背了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出发的信托精神。
从金融市场演化周期看。目前片面追求规模、收益等硬指标的“粗放增值模式”是产业发展的必经阶段。尤其在我国.因为体制特殊和人员素质缺乏,加上缺乏信托机制的本土资源,进入良性循环的增值模式需要一个过程。这也恰恰是新型银信合作模式应当以信托理念引导理财市场的原因和着力点。
(二)银信新型合作开展的领域和范围
就新规全面做出限制的银信合作中对接信贷资产、担保式投资等融资型业务,具有满足金融发展的合理性。这块业务无论得失已经为向其他业务领域拓展打下了市场、技术和管理的基础。对于下一步银信合作可能开展的领域.可以从客户的细分人手。对于流动性要求高的投资者可以增加类似现有投资货币市场的短期品种:对于平衡型的投资者可以尝试设立期限较长、规模较大、投资领域更多元的大型计划,从而在分散风险的同时。扩大分享经济成长的人群;对于部分风险承受度高的投资者,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设计投资新兴领域、另类投资的产品来对接。
信托公司具备独特的信托制度安排,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创新机制强。未来的银信合作的理想模式之一是代理销售.银行作为综合金融服务的供应商。而信托公司将个性化理财产品提供给银行。
此外,监管层一直强调加强信托公司在银信业务上发挥主动管理作用。当前需要建立新型的银信业务关系。掉转信托公司与银行在合作中所处的位置,即信托公司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主导角色和原创功能。从产品设计到项目开发都由信托公司主导,利用银行的客户、网络和资金来源,让银行卖产品,这是今后银信合作有可能的趋势。不过这取决于信托公司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提升、投资理财能力的提升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关于规范问题,对于包括银信合作在内的金融业务,没有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和市场规则,只能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新需求来一步步的探索。在此认识基础上,目前发展银信业务的制度需求应当是引导大于规制。比如银行和信托公司在银行间市场、证券市场的开户资格问题。信托公司分支机构设置限制、信托证券账户的问题、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托计划的限制,以及其他行业的投资限制等等。已经大大束缚了银行和信托公司自身和合作的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银信合作“剑走偏锋”的重要原因。为配合银信双方合作新时代的到来,应尽快形成超越分业管理格局、立足于信托理念的、统一的理财市场规则,才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才可能使理财市场实质性地上升到新的平台。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编辑:齐 逸)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547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