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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孟昭华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依法打击贪污、贿赂以及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但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逐渐改革,国家法制的逐渐健全,尤其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推广,标志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应该顺应时代发展,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探索出一种更为优化的方法。
  一、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存在的弊端
  (一)检察机关自身体制上的弊端导致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上先天不足
  从外部环境看,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者的“独立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在客观上受到了地方党政因素的制约,出现地方党政领导为了维护地方上的“稳定”,以党的领导为名对检察机关办案施以一定干预。
  (二)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的运行机制存在着弊端
  第一,内部沟通协调不畅,导致侦控合力不强。一方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与职侦部门在监督配合上存在问题:一是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人员为了避嫌,不愿意靠近侦查活动;二是侦查部门的人员出于对案件的保密或是对查办案件过于自信等原因,不愿主动同批捕、公诉部门沟通。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内部对侦查信息包括案件线索、侦查动态、侦查再生线索等交流、沟通的不顺畅。
  第二,侦查手段相对落后,导致案件质量不高。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仍受“口供主义”影响,随着我国法制的完善,尤其是现在新律师法的实行以及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推广,这种传统的侦查方式急需得到转变。
  第三,技术侦查手段使用较少,导致疑难案件难以突破。职务犯罪是一种隐蔽性极强的社会犯罪,尤其贿赂犯罪行为常常是在行、受贿双方两人之间进行,彼此且属于“利益共同体”的关系,面对此类问题,采用常规侦查手段通常难以获取犯罪证据。唯有使用监听、秘录等技侦手段,才可能切实掌握其犯罪证据,一举突破案件。因此,技术侦查手段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中,如果确实是侦查需要技侦手段的,必须经省级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技术侦查部门执行,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弊端:一是使检察机关无法及时的掌握证据,二是技术人员没有得到锻炼,缺乏技术侦查经验,而大量的技术设备也成了一种摆设,造成资源浪费。
  (三)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
  目前,检察机关的物资经费保障完全依靠地方财政,如果地方财力困难,就会造成办案经费严重不足,而这个问题不是检察机关自身所能解决的。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思考
  (一)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之间的关系
  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如高检院党委,直接接受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各级地方检察院由高检院党委统一垂直领导。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摆脱地方干扰,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保障机制
  一是办案经费的保障。鉴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办案经费必须有足够的保障,这种保障依靠地方财政难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检察系统的经费应当由高检院统一作出预算,纳入国家财政单项列支,逐级下拨,实行分级管理,唯此才能使办案经费获得可靠保障;二是技术装备的保障。由国家统一制定检察技术、装备标准,统一进行配备,并赋予检察机关密侦、技侦的权力和手段,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科技含量。三是队伍素质的保障。新的工作形势,对侦查队伍整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组织形式
  一是在领导体制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应当要形成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龙头,以省、市、专门检察院为纽带,以市院为联接点,以基层院为触角的覆盖全国的职务犯罪侦查领导体系,对职务犯罪侦查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二是要注重公诉、侦查监督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理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最终的目的是要将侦查对象提起公诉,因此在办案人员的配置上,要发挥检察机关批捕、公诉职能的优势,在办案组中配备具有批捕、公诉经验的主办检察官以及多功能的复合性人才,同时职务犯罪案件从立案开始就应当同公诉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取证,固定证据方面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四)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协作机制
  对发现或受理的案件建立分级查办制度,将案件分为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一般案件的侦查,由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负责侦查,侦查的程序、侦查手段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二是如果案件涉及党政领导干部犯罪的要案或在当地有影响本院侦查有一定困难,报告上级检察院院,由上级院视情况调动侦查力量,进行跨地区侦查。三是需要到外地调查取证的,如果自行前往困难或可能贻误战机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请求侦查协作,由上级检察院负责协调。
  (五)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机制
  一是侦查工作要接受上级院侦查指挥中心的领导和工作指导,案件承办人员要严格执行部门领导的意见和主管领导及检察长的指示,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要随时派员参与对案件侦查的讨论研究,并按照批捕和起诉的规格及时审查所获取的证据,对证据不足或缺陷的地方提出意见,以引导侦查取证的方向。三是由侦查部门派员协助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由于侦查人员了解证据获取的过程及其犯罪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因而在法庭上作证据说明可使指控犯罪更将有的放矢,一击而中。四是通过采取各种渠道,进一步加大党委的组织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的社会监督、新闻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的力度,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收稿日期:2010-08-01□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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