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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视角下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伟

  一、引言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源于“两权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产生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根本原因。在这种理论的逻辑下,企业的发展过程被分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3个阶段,赵旭东认为,只有在具备“两权分离”条件下的现代股份公司才有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本文在对企业的个体或家庭作坊生产、个体企业、业主制企业及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演进过程进行较为全面的实证考察后,从“人格”的视角对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作为市场主体或主体资格的人格,自始至终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历程,只有人格才能揭示公司治理结构的真正渊源。
  
  二、人格的含义
  
  人格(caput)一词最早来源于古代罗马法,原意为头颅,后被罗马法学家和裁判官用来指人格,寓意人格对于人来说,犹如头颅对人一样重要。在罗马法中,凡享有权利能力的人,就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看出,它实际上强调的是人格的主体性。
  自罗马法以来,人格的概念不仅为法学家所重视,而且也成为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所研究的对象。当然,各个学科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对人格进行解释的,因而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本文,笔者从人格与市场的关系角度,把人格定义为市场主体或主体的资格。在这样一种定义下,人格这一概念具有如下两层含义:
  第一,它是指具有独立市场地位的个人或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法人则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这意味着人格与独立主体的含义是相同的,其特点就表现在财产独立、意思自治和责任独立等方面。
  第二,它是指作为市场主体必备条件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这个概念来源于法学,是指法律赋予市场主体所享有的能力,是充当市场主体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凡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即可成为市场交换中的主体,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由于只要具备权利能力,就可以成为市场上的主体,所以,权利能力可以用人格的概念加以表述。这里的“权利”具体指的就是产权,或者说完整清晰的产权,而“权利能力”在本文中就指的是产权能力。在这层含义中,所使用的人格概念是市场主体享有完整清晰的产权的基础,没有产权能力的任何主体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当然不能享有人格,事实上,产权能力的享有和实现的程度又是以产权的享有和实现程度为标志的。
  人格的这两层含义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具有独立市场地位的个人和组织必然具有市场主体所必备的权利(产权)能力,必然具有人格,或者说,独立的人格;而具备产权能力的个人和组织,必然具有独立的市场地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成为独立的人格。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我们并不对人格的这两种含义作出特别的区分,而是笼统地结合在一起使用。在本文中,人格、市场主体和权利(产权)能力是同一语。
  人格的概念有利于确定市场主体的身份,它明确了市场中的个人或组织成为市场交易关系中主体的资格。在市场经济中,只有自然人和法人具备独立的人格,当然地是市场主体或具有市场主体的资格。对于自然人而言,其血肉之躯显示了自然人与人格的高度吻合,自然人天生具备拥有产权的能力,当然是否真正实际地获得产权,因社会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譬如,在奴隶社会,尽管奴隶也是自然人,但是因为所有制的原因,奴隶们并不拥有实际意义上的产权,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他们无法拥有实实在在的产权,但是他们却与其他平民或奴隶主一样具有平等的产权能力。换句话说,即使在奴隶社会,奴隶们也是具有人格的,因为奴隶血肉之躯的“自然属性”是无法被奴隶主所剥夺的,只不过,由于无法具有实际产权的原因,奴隶们的人格常常被奴隶主的人格所遮隐,隐藏在奴隶主的人格之中,尚未完全彻底地分离出来。
  对于法人而言,从制度价值层面看,其人格是一种法律拟制,法人人格所维护的是企业活动的统一外在形式,法律之所以承认企业为有异于个人人格之外的法人人格,是立法上的一种选择,即以此简化公司的对外关系,以便于交易的便捷、顺畅。企业的团体性,是赋予企业法人人格地位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团体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最终又取决于团体与其成员的人格是否彻底分离并独立存在。企业与组成企业的成员的人格分离,是企业取得法人人格的充分条件。法人因具有独立人格,理所当然地,法人产权也就成为其人格中的应有之义。然而,法人的人格是由法律虚拟出来的,这种虚拟将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吸引到被拟制为法人的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财产的独立程度以及财产的责任性质等方面,这也是法人人格不同于自然人人格的最大地方。从理论上而言,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其必然拥有产权能力,而且应该拥有实实在在完整清晰的产权,然而,法人的团体性和非实在性又提醒我们,法人不可能像有血肉之躯的自然人那样自己亲自去实践自己的产权。所以,对法人人格而言,就需要法人产权安排的具体化实现形式,这实际上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本质。公司治理结构源于法人人格独立,其本质上是法人产权安排的具体化实现形式,这是本文的一个核心观点。由于法人产权不可能由法人自己亲自去实践,所以在法人内部必有一定分工的组织机构,法人内部的各个机构,分别从不同的产权权能的角度去实践法人的产权。
  如上所述,市场经济中有两种独立的人格,即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事实上,对于自然人而言,其人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自然人人格内部,有一个自给自足生产交换的非资本人格,到物质资本人格的出现,再到人力资本人格的产生这样的一个过程。而且,从自然人人格唯一到法人人格的出现,也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常常是伴随着企业的不断演进而进行的。准确说,企业的发展过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从无到有,都是伴随着人格的不断分离而推进的。
  
  三、人格、企业演进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的实证考察
  
  我们知道,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企业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在个体或家庭作坊生产的时代,生产活动以农业为主,自给自足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题,家庭生产的产品仅供自己消费,即使偶尔有剩余,也只与邻居或在较小的范围内交换,土地是生活的唯一来源。这一时期的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没有严格意义市场的经济,一方面,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没有过多的剩余专用于市场交换;另一方面,虽然这一时期也有大量的小集市,但它们只是一些用于简单交易的小集市,它们的作用只限

于满足附近居民的家庭需要。如果将这些集市看作“原始、简单的市场”的话,在这一时期,只有自然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一切生产和交换活动都以某个自然人的名义进行。有时为扩大规模的需要,整个家庭可能都投入到了生产当中,但是生产和交换的“名分”还是以家庭中最重要的自然人的名义来进行的。这个时期,企业没有出现,至于法人更无从谈起。在个体或家庭作坊生产的时代,自然人的人格是一种原始、朴素的人格,自给自足和简单劳动的同一性,决定了这种人格是一种非资本的人格。因为资本的增值、趋利、竞争等属性,在这里并没有存在的空间。换句话说,此时物质资本人格和人力资本人格是不存在的,至于企业人格更没有产生,自然也就没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这个时代主要出现在11世纪之前(考特,1992)。
  到了11世纪中叶以后,人格演化和企业演进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即个体企业时代。在家庭生产的基础上,随着市场的缓慢拓展,生产活动逐渐由具有一技之长的专业劳动者来完成,此时不仅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而且产品生产也形成了完全的分工。城市中集中了大批的手工工匠,当时出现的第一批店铺其实就是面包师傅、屠户、鞋匠、铁匠、成衣工以及其他小手工业者的作坊。这类工匠最初不得不离开店铺,到集市去出售产品,而在集市歇业的日子里,工匠很快就在自己的店铺营业即在自家门口售货。在早期的个体企业中,生产与销售并没有分离,产品以“自产自销”为特征。手工业生产发展了社会分工,从而提高了社会生产率。生产率的提高使产品有了剩余。剩余产品交换的日益频繁使市场得以产生和发展。在这个时代的早期,资本的增值、趋利属性已经使得自然人人格更多地以资本人格的形式体现出来,物质资本人格出现了,但是人力资本人格尚隐藏在物质资本人格的影子之中。而到了中后期,一部分人力资本(劳动力资本)从物质资本人格中分离出来,企业人格也产生了,但此时的企业人格是完全附和于物质资本人格之中的。我们把这个时代称作个体企业时代,是在强调劳动分工和联合生产的协作性,单从人格的角度讲,这个时期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所以,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也无从谈起。
  人格演化和企业演进的第三个阶段是古典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时代。这个时期主要出现在16世纪中期以后。在以自产自销为特征的手工业生产中,后来出现了充当交换中间人的“坐商”,他们周旋于生产者和购买者之间,仅从事买卖,而不亲自动手制造他们提供的产品,早期商业店铺变化的结果就是生产和销售的分离。如纺织业都是相距很大跨度但又是互有联系的单位,其中的商人身兼协调、联络、领导等项职责,他提供原料或生产工具,主持从纺到织,从缩绒、印染到整修直到完成最后一道工序,付清工资或以部分产品抵充工资,最后将远程或短途贸易的利润留给自己。这种情况不仅出现在纺织业,在冶金业等行业中也是如此。商人的出现是市场交换这一社会协作发展的产物。
  在古典企业时代,业主制企业是由业主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在18世纪以前,这是最典型的、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制度形式。18世纪以后,合伙制企业日益发展成为具有主导作用的企业形式。合伙制企业往往是个体业.主制企业的扩张形式,这种企业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个人财产基础上成立并经营的。这两类企业都只具有业主或合伙人的自然人人格,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人格。无论是业主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都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内部分工与协作的统一。古典企业将以往通过市场相联结的交易内化于企业,企业生产者之间通过技术纽带联成一体,生产活动在资本家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市场分工与协作由资本家决定,企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如何进行也由资本家决定。
  (2)资本所有权高度集中。业主制企业是由业主个人出资,合伙制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主共同出资,且物质资本所有者直接控制和经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古典企业的这一特征是与其较小的规模相联系的,较小的规模使一个或几个所有者足以应对企业的资金筹集及管理问题。
  (3)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古典企业中,由于企业主拥有企业所有权,因此企业所有者的目标就是企业的目标,即追求资本的不断增值。在收入的分配上,企业利润除交纳税赋以外,完全归个人所有。
  (4)责任的无限性。古典企业具有硬性预算约束,所有者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清偿责任。企业亏损或倒闭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所有者的倾家荡产。合伙制企业的所有者对企业全部债务担负无限责任,并且合伙人之间存在一种连带责任关系。连带责任使合伙制企业在产生时,如何选择合适的合伙人变得极为重要,因此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建立起的合伙企业就较为普遍。
  在这个时期,劳动力资本完全从物质资本中分离出来,但是大多数经营者人力资本人格仍重合于物质资本人格之中,经营者人力资本人格仍生活在物质资本人格的影子之中。由于企业责任的无限性,企业人格尚未独立,仍依附于物质资本人格之中,物质资本人格主导着企业的一切生产活动,企业开展的各项经济活动表面上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实质上代表的还是企业背后的业主或合伙人的人格,其表达的意思并不是企业的意思,而是业主或合伙人的意思。物质资本人格变化制约着企业人格的变化,古典企业中的业主或某个合伙人的退出或死亡,经常导致整个企业的动荡以至破产,企业的人格伴随着业主或合伙人人格的退出、消亡而退出或消亡。由于企业缺乏独立的人格,所以,即使在古典企业时代,也没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产生的土壤。
  人格演化和企业演进的第四个阶段是现代公司制企业时代,它是从古典的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发展而来的。在古典企业中,由于业主一个人或几个合伙人的资本和信用都有限,企业缺少外部资本来源。企业业主或合伙人除通过向亲朋好友取得借款外,只能通过将部分利润转化为长期投资的方式来增加内部积累,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比较单一的融资结构对企业分工与协作的进一步深化形成了一种制约,使企业无力承担企业内部分工与协作水平提高所带来的企业规模扩张费用。此外,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所形成的社会协作或组织协作都是以企业所有者个人为基础的。而作为协作基础的对所有者个人的信任是不可转让或继承的,所有者个人的死亡或退出必然导致协作的瓦解。这就造成了古典企业存续时间短的问题,古典企业的寿命常常以业主或合伙人的寿命为限。这些因素,决定了业主制和合伙制企业无法解决企业分工与协作深化这一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与古典企业制度之间的矛盾。这种内在矛盾必

然会推动企业组织形式向更高的层次演进。
  现代公司制企业发源于17世纪初成立的东印度公司,从其内容上来看已具备了现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1611年初,一些商人开始在阿姆斯特丹出售东印度公司的股票。股票市场的出现,标志着现代股份公司的建立,公司的资本协作不再局限于有限的个别人群,而开始社会化,公司组织开始有了质的飞跃。从17世纪末开始,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与协作的范围要扩大,不再局限于一国领土范围内。市场的扩大要求资金的支持和运输业的同步发展。而交通运输业和金融业的发展,又要求有大量的资本,这就对资本家之间的协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资本集中。于是,股份公司首先在金融业和交通运输业兴起并发展起来,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如1694年成立的资本主义世界最早的国家银行一一英格兰银行,就是通过股份资本筹资兴办的。当时股份银行享有银行券发行权,具有吸收社会资金的职能。股份银行为工商业提供贷款,非常有利可图,这些银行很快就在各国发展起来,非股份制银行遭到排斥。股份银行成为金融市场上的统治力量。在交通运输业领域,股份公司也得到很快发展。美国独立战争之后,修建沟通东西部的铁路、公路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1794年先由私人修建成费城一兰卡斯特公路。这条公路采取设关卡,征收过路费等办法,收益优厚。这一先例带动各种筑路股份公司的兴起。同时,为了鼓励铁路的修建,美国政府在经济上给予扶持,从而推动了铁路股份公司的发展。铁路公司的股票不仅在本国出售,而且还远销到欧洲,把外资引进铁路建设中来,保证了美国铁路公司有巨额资金,加快了铁路业的发展(钱德勒,1999)。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了高度发展的阶段,工业生产的集中化程度越来越高,企业数量大大增加。企业不仅要通过公平的方式来获得更高的分工与协作效率,还要通过吞并弱小或强强联手来实现垄断,从而在社会协作中占据优势地位。在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工业公司扮演了重要角色。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中共中央编译局,1972)。
  在现代公司发展阶段,实际上有一个从有限责任公司到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存的发展过程(何自力,2001)。应该说,当企业演进的步伐进入到有限责任公司为主导的时代,人力资本人格已开始完全从物质资本人格中分离出来。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程度也不高,企业更多地表现为一个物质资本主导下的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合作过程。这时,因为责任的有限性,企业的独立人格也逐步从物质资本人格中分离出来,企业有了自己的“名义”,已不再受制于作为出资者的股东。法人制度建立起来后,作为拥有市场主体地位的组织――法人揭开了人格与企业演进暂新的一幕。因为市场中的第二大主体,也是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主体从此诞生了。一种新型的产权形态,即法人产权进入到我们的视野之中(费方域,1998)。法人人格是怎么回事,法人产权如何得以有效表现出来,成为至今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探讨的话题。在有限责任公司时代,公司法人产权安排需要具体化的实现形式,因而治理结构问题实际上也已经出现了,只不过并不如后来的股份公司通过两权分离的外在形式所表现的那样清晰可见。
  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存的时代,由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性,人力资本人格与物质资本人格实现了彻底的分离。物质资本进行交易的资本市场得以建立并获得了高度的发展,出现了职业经理人队伍,作为经营者人力资本进行交易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也建立起来,同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可以认为,人力资本已经彻底地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企业已经不再表现为一个物质资本主导下的,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合作过程,而表现为“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企业的独立人格完全从物质资本人格中分离出来,法人制度在这个时期获得了高度的发展,意思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成为衡量一个组织是否是市场主体,具有法人人格的标准。两权分离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人产权形态,成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核心。
  从总体上讲,人格与企业的演进经历了上述几个阶段,事实上,在企业发展的各个时期,单从时间上是很难作出界限的,它们之间经常相互交叉,也就是说,在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中间总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中的企业组织形式常常是很复杂的,既含有前一个时期的特点,同时又有后一个时期的特点。另外,在人格与企业演进的内容上,也很难作到泾渭分明,譬如说,合伙中也有承担有限责任形式的有限合伙,而公司中也有承担无限责任形式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过这些特殊的企业形态,存在的时间一般较短,存在的地域也比较小,它们的存在并不能否定企业演进的上述几个具有一般意义的发展阶段。
  
  四、结论
  
  在对企业的演进过程做实证考察之后,可以得出结论,作为市场主体或主体资格的人格,自始至终伴随着企业的发展历程,只有人格才能揭示公司治理结构的真正渊源。对于自然人而言,其人格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自然人人格内部,有一个自给自足生产交换的非资本人格,到物质资本人格的出现,再到人力资本人格的产生这样的一个过程。而且,从自然人人格唯一到法人人格的出现,也是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常常是伴随着企业的不断演进而进行的。准确地说,企业的发展过程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从无到有,都是伴随着人格的不断分离而推进的。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把“两权分离”看作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现在看来,实属一种“表象”观察的结果。公司治理结构源于企业人格独立,其本质是企业法人产权安排的具体化实现形式。而两权分离,准确地说,只是法人产权安排的一种具体化形式。相应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即两权合一形态,也是法人产权安排的一种具体化实现形式。我们不能因为只看到了两权分离的形态,而忽视了两权合一形态的存在,实际上,公司发展的历程已经进入到当代公司发展阶段,而当代公司发展阶段最重要的表现就是两权融合,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融合(王跃生,2004)。实际上,企业法人产权安排的具体化实现形式,绝不止两权分离和两权合一这两种形态,从理论上讲,法人产权束经分解后的每一种产权组合(黄少安,1996),可能都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形式,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形式应该是很多的。事实上,我们很难把公司法人产权的各种实现形式都罗列出来,更难对它们做出一种高度的概括,所以说,当今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实践应该是没有一个固定的治理模式,可能会因每一个国家、地区或公司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个性化的,它只是企业法人产权安排的一种实现形式。因此,我们在研究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时,就不应再拘泥于两权分离的“窄域”之中,而应该把视野提高到公司法人产权安排形式的高度,从一个更高的层次和全新的角度来看待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本文作者:
  李 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尚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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