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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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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农业上市公司是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是改进农业上市公司运行绩效的有效手段。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现阶段存在诸多问题,而实证性研究能够揭示公司治理中的优势行为与不足之处。从而为公司治理行为的改进提供现实性的理论借鉴。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等因素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控股股东行为与监事会治理等缺乏实质性的治理功能。
  关键词 农业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控股股东 信息披露 债权人参与度
  
  一、农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的现实意义
  
  农业上市公司是代表我国现阶段先进农业生产力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利用社会资本发展农业的重要途径,对于我国进一步深化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以及解决农业投入不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农业上市公司自产生之日起就与“三农”问题紧密联系起来,国家采取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这些优惠政策包括所得税减免和返还、出口退税和补贴、增值税返还、价格补贴以及银行信贷支持、股票再融资支持等。在这些优惠政策中,所得税减免或返还、出口退税和补贴、增值税返还和价格补贴等政策对上市公司的利润产生直接的影响,而银行信贷支持和股票再融资支持等则对上市公司的利润产生间接的影响。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问题》正式下发,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标”,从提高农民收入、工业反哺农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划,从而有效地改善了农业上市公司的宏观发展环境,为农业上市公司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
  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的重要动力,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保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前提,甚至可以弥补公司管理的若干不足,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近年来,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整体发展水平较为落后,虽然源于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但是,公司治理功能的弱化是一个较为突出的因素。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滞后性固然受到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些传统障碍的约束,这些在治理结构、股利分配和股权分置等方面的障碍性因素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同时也有来自我国农业上市公司中的行业不利因素的影响,因此,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具有系统性、复杂性、模糊性等特征。
  农业上市公司的治理评价对提高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治理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的研究目前尚未取得显著的进展,不仅缺乏一套能够有效地反映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特征的评价体系,而且也没有对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治理行为进行深入的分析。由于治理指标体系的设计是治理行为分析的前提,因此,农业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合理构建是深入研究其治理机理的基础。借助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实践,本研究通过实证检验的方法来构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从而深入地解析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的微观运作机理,并揭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运作过程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进而为提高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整体治理水平提供现实性的理论借鉴。
  
  二、农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设计
  
  (一)国内外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研究路径
  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评价的研究距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目前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1952年,美国机构投资者协会设计了正式评价董事会的程序,开创了公司治理评价的先河。随后,有关公司治理与评价的研究成果不断出现,使公司治理评价理论不断走向成熟。1993年,萨尔蒙(WalterJ,Salmon)提出了诊断董事会的22个问题;1998年,标准普尔公司创立了公司治理服务系统,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1999年,欧洲戴米诺公司推出了戴米诺公司治理评价系统;2000年,亚洲里昂证券推出了里昂公司治理评价系统。此外,还存在布朗斯维克(Brunswick Warburg) 、ICLCG(Institute ofCorporate Law and Corporate Govemance)、ICRA(Information and Credit Rating Agency)、世界银行公司评价系统、泰国公司治理评价系统、日本公司治理评价系统以及台湾公司治理评价系统等诸多公司治理评价系统,有效地促进了全球公司治理效率的改进与治理水平的提高。
  
  由于股份制企业在我国兴起较晚,我国公司治理的研究相对滞后,公司治理评价只是到了本世纪初期才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热点。近年来,海通证券公司和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推出的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国内具有较大的影响,为公司治理研究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海通证券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公司治理的个性化评价,评价的依据是现有的公司治理规范和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研究成果;二是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匹配性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公司股权结构、公司股东权利的保护、公司财务及信息的披露、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匹配性等五个方面,共68个问题。根据这两个构成部分,海通证券公司构建了公司治理的评价指数体系,并对上市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编制了一个合适的、公允的、可比较的治理指数。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推出了《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和“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指标系统”,对我国的公司治理评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2004年,研究中心又推出了“中国公司治理评价指数CCGINK”,简称南开治理指数,从而实现了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绩效的定量评价。南开治理指数CCGINK从股东权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六个维度来评价上市公司的治理状况,并设置六个评价等级,分别为CCGINKI(治理指数90%―100%)、CCGINKI(80%―90%)、CCGINKI(70%―80%)、CCGINKIV(60%―70%)、CCGINKV(50%―60%)、CCGINKVI(<50%)。
  (二)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设计的理论基础
  农业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设计不仅要有效地借鉴国内外现有的公司治理评价研究的成果,同时也要密切结合于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运作特征。基于这两个方面的要求,本研究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分为6个因子或要素:控股股东行为、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
  控股股东行为是指公司控股股东能够规范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够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股东平等待遇方面,主要强调中小股东的

权益保护问题,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所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在控股股东的各种经营措施方面。主要强调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因为关联交易往往导致公司权益受到损害,而大股东能够暗中获取非法利益。因此,控股股东行为要素可分为公司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和股东大会职能四个指标。
  董事会治理是指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农业上市公司董事会运行状态方面,董事的专业结构是一个突出性的问题,因为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而言,农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背景往往过于单调和狭隘。在董事权利与义务方面,主要强调董事会成员的激励性,因为激励机制的实施是现阶段提高我国农业上市公司董事会运作效率的一个基本性措施。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尚处于建设阶段,而农业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更为滞后。因此,董事会治理要素可分为专业结构、董事激励、董事会构成和独立董事制度四个指标。
  监事会治理是指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较为单一,从而制约了监督职能的行使与发挥。监事的任职资格往往达不到基本的要求,不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在监事会运行的有效性方面,监事会往往缺乏必要的独立性,监督行为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因此,监事会治理要素可分为监事会人员结构、监事任职资格、监事胜任能力和监事会独立性四个指标。
  经理层治理是指经理层的存在能够有效地提高公司的运作绩效。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经理层公司治理中,总经理聘任和两权分置是两个突出的问题。许多农业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职务实行委任制,总经理与董事长往往由同一个人兼任,严重制约了经理层管理职能的发挥。在经理层执行保障方面,主要强调经理层的经营控制问题,因为我国许多农业上市公司存在着家族企业的背景,由于家族内部的制衡,经理层的指令有时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因此,经理层治理要素可分为总经理聘任、两权分置、经营控制和激励机制四个指标。
  信息披露是指农业上市公司将经营信息对外界进行公布,以便投资者能够对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准确的判断。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性行为,能够有效地促进其他各种治理行为的实施。信息披露不仅要全面披露公司运营的相关信息,而且要尽力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从而使披露信息对信息使用方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处于一种被动性状态,有些上市公司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导致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大为降低。由于农业上市公司能够享有若干优惠性政策,从而使信息披露范围存在着较大的伸缩性,信息披露行为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因此,信息披露要素可分为信息披露全面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可靠性和信息披露及时性四个指标。
  利益相关者是指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关利益的各方主体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一般分为利益相关者保护和利益相关者参与两个方面。对于农业上市公司而言,在利益相关者保护方面主要强调客户交易契约履行和公益行为两个要点。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具有显著的外部性特征,但是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往往缺乏积极的公益行为。在利益相关者参与方面主要强调职工参与度与债权人参与度,这也是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有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因此,利益相关者要素可分为客户交易契约履行、公益行为、职工参与度和债权人参与度4个指标。
  (三)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确立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共包含6个因子24个指标,如表1所示。
  同时,农业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主要考察公司治理的四个方面:公平性、透明性、责任性和匹配性。公平性是指农业上市公司平等地对待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透明性是指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治理以及足以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的相关信息;责任性是指公司高管之间应建立责权利对等机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期待的价值规范;匹配性是指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的匹配性,即治理机制的安排应有利于管理创新能力的发挥,管理的基本架构不能损害治理的有效性。
  
  三、实证检验
  
  (一)数据收集
  本研究选取2008年在沪、深两市交易的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43家公司作为农业上市公司的样本总体。在实际操作中,农业上市公司样本的选择以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依据,同时参考上交所2003年变更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的三条标准原则:(1)公司某项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5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2)如果不存在一项主营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但是某项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总收入的30%以上,则该公司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3)如果公司没有一项收入和利润占到总收入或利润的30%以上,则由专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确定行业归属。
  根据模型分析得到的7个因子(6个自变量、1个因变量)28个指标进行问卷设计和数据调查,数据采集方法为7点量表制,数据调查方法为专家评分法,专家人数为10人,取数方法为加权平均法,每位专家的权数为0.1。对于每一个样本而言,因子得分取该因子所包含的指标得分的取整性加权平均值。如某个因子包含4个指标,则因子得分=INT[(指标1得分+指标2得分+指标3得分+指标4得分)/4],其中INT()表示取整。
  (二)数据检验
  本研究在进行多元回归(muhi-regression)之前,先采用探索性因子分析进行数据检验,所采用的工具是SPSSl3。KMO值和巴特利特球体检验显著性概率可以判断原始数据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的可行性。由于本次自变量6个因子的调查数据的KMO值为0.91,巴特利特球体检验结果的显著性是,000,因此,自变量调查数据可以进行探索性因子分析。探索性因子分析的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F1、F2、F3、F4、F5、F6分别代表影响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绩效的6个因子:控股股东行为、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由表2可以看出,控股股东行为因子由公司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股东权益保护和股东大会性能4个指标组成,解释了15.768%的总体方差;董事会治理因子由专业结构、董事激励、董事会构成和独立董事制度4个指标组成,解释了13.126%的总体方差;监事会治理因子由监事会结构、监事任职资格、监事任职能力和监事会独立性4个指标组成,解释了10.383%的总体方差;经理层治理因子由总经理聘任、两权分置、经营控制和激励机制4个指标组成,解释了12.216%的总体方差;信息披露因子由信息披露全面性、信息披露自愿

性、信息披露可靠性和信息披露及时性4个指标组成,解释了17.891%的总体方差;利益相关者因子由,交易契约履行、公益行为、职工参与度和债权人参与度4个指标组成,解释了11.045%的总体方差。因此,各因子指标体系的检验结果与理论分析相一致,自变量因子体系的数据具有较好的信度。
  同时,因变量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绩效因子指标体系的探索性因子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因此,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绩效因子由公平性、透,明性、责任性和匹配性4个指标组成,与理论解析相一致,解释方差和累计方差均为81.238%,所以,因变量测评数据具有较好的信度。
  (三)回归分析
  根据指标体系的内容与整理后的调查数据,本研究对检验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回归方程能够解释总变差的75.6%。F=133.12***,说明总体回归效果是显著的。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根据研究结果可知,在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体系中,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行为等因素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提高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同时,控股股东行为和监事会治理等要素在农业上市公司治理中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促进作用,有待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而言,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具有较高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国有控股的公司中,同时也体现在民营农业上市公司中,从而导致了控股股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公司利益与中小股东利益行为的存在,降低了控股股东治理的职能。而且,相对于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而言,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机制的许多方面的发展较为滞后,同时也受到国家优惠性政策的佑护,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事会治理功能的发挥。
  上市公司治理是一个典型的系统工程,而农业上市公司又存在一些独有的特征,并且,我国证券市场中一些非理性的现象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失,从而决定了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的高度复杂性。然而,根据本研究的检验,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如果在治理过程中进一步发挥积极因素的作用,改善消极因素的不利影响,就完全可以将我国农业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作者单位: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 王登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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