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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震风险发行巨灾债券的可行性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长云

  一、我国地震灾害分布情况分析
  
  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国家,处于太平洋板块、印度洋板块、亚欧板块三个板块的交界。另外,东侧有环太平洋地震带,西侧有地中海一喜玛拉雅地震带。我国地震带分布广泛,虽然有些地区不属于地震带,但也发生过地震,如江西九江2005年就发生过5.7级地震。
  近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发生地震11.2次,因地震死亡78.4人,伤1822人,年平均直接经济损失221138.626万元,这还是在没有发生大地震的情况下。据历史资料统计,我国平均每30年左右会发生一次7级以上大地震。1976年的唐山大地震和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更是巨大。
  
  二、我国现行地震经济损失补偿方式
  
  2000年和2001年,保监会连续下发了关于地震保险通知,指出“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以及国际分保原则等。目前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是,虽然有少数保险公司开展了少量的地震附加保险,但没有单独的地震险种。这种地震险是附加在企业财产险之下,是在保险合同中扩展到地震责任的,其费率是主险费率的1%。而且这种责任扩展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保险公司一般不主动向客户推荐地震附加险,即使客户提出,保险公司也会严格审批。一般保险公司会将地震责任视为公司业务经营中最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都进行严格控制。在展业中也尽可能不扩展地震责任,若有必须扩展地震责任的项目,则都要按规定报总公司同意后再报保监会审批;而普通居民财产地震保险更是一片空白。如此一来,保险特有的经济补偿和防灾防损作用,在防范地震灾害的发生、减少地震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却没有充分发挥。
  现有地震保险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地震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保险费率的制定未考虑地震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地震保险的保费连同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地震保险的准备金缺乏有效的积累等。这种保险模式造成的最大问题是,由于我国地震灾害的形势不容乐观,偿付基金已承受巨大的损失支出,这既使保险公司不堪重负,又使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负担。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一方面,客户对开展地震保险业务的要求与日俱增;另一方面,中资与外资保险公司在各种层次与各种险种上的竞争加剧。迫于形势和市场需求,最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放宽了对开展地震保险的限制,同意“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大型项目”可以扩展地震责任并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精神,各保险公司纷纷制定了地震责任的范围和条件,如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规定,“保险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或美元3500万元以上的交通、能源、电力、冶金、电子通讯、环保、汽车、纺织、行业的企业、集团性统保项目、中外合资饭店等项目,特别是一些涉及两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可申请扩展地震责任”,地震保险市场坚冰开化。虽然目前我国地震保险市场有了一定程度的放松和发展,但与我国市场上对地震保险的需求相比,仍然微不足道。
  
  三、国外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
  
  保险风险证券化始于美国1988年寿险和年金组合证券化,1989-1993年间,因全球发生前所未有的巨灾损失,使得国际再保险公司损失惨重,保险公司资本急速减少,连带巨灾再保险市场为之低迷,巨灾风险难以分散。在这种情况下,199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了巨灾保险期货和期权,开创了保险衍生产品的先河。1995年,推出财产赔偿服务(PCS)巨灾期权,从此,整个期货市场开始注意到保险风险的证券化问题。百慕大商品交易所也于1997年11月推出GCCI巨灾指数期权(Guy CarpenterCatastrophe Indes OptionS),提供避险者于美国芝加哥交易所PCS期权之外的另一种避险工具。无论是美国芝加哥交易所的PCS期权,还是百慕大的GCCI巨灾指数期权,都是保险风险通过资本市场证券化的程序,用公开市场已标准化的合同进行交易,将巨灾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而最成熟、最广为接受的风险证券化产品是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cmas~ophe bond],简称(CATbond),类似于公司债券或政府债券。投资者将资金贷放给债券发行人(通常是一家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从而取得息票形式的利息和最终返还本金的请求权。与普通债券不同的是,巨灾债券本金的返还与否取决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若发生债券预先规定的突发事件,那么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偿付本金或利息的义务将部分乃至全部被免除,债券发行人保险人)将运用该笔基金进行理赔。由于巨灾风险大体上与市场上的财务风险无关,可分散市场系统性风险,故对投资者而言,巨灾债券是其多角化投资组合。
  发行巨灾债券的公司为了保持发行债券后运用的独立性不受发行者破产风险影响,一般国外发行者(通常为保险或再保险公司)会在税制优惠区成立一家专设再保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发行巨灾债券,并与保险公司签约以提供保险公司再保险保障。SPV发行巨灾债券取得资金后投资在无风险或较低风险且流动性高的债券上(通常为国库债券或政府公债),取得的利息加上保险公司所支付的巨灾债券票面利率与无风险利率的利差,即为给付投资人的利息收入。当巨灾发生时,则可依当初订立的条款,减少或无需支付本金或利息,而把款项交付给保险公司作为损失给付用途。
  
  四、我国发行地震巨灾债券的可行性分析
  
  巨灾债券在我国还属末被涉足的领域,因此,在短时期内全面引人保险证券化活动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至少具备了引入保险证券化的一些基本条件。
  首先,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无论是市场的监管、证券的定价、发行技术还是投资者的投资理念都比较成熟。中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为巨灾风险的证券化提供了可能。具体表现为:
  1 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交易品种由原来单调的股票债券发展为投资基金、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多种金融工具。目前上市交易的金融商品已达400多种,且交易规模正逐步扩大。
  2 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中心等中介机构逐步建立,交易网点日渐增加。资本市场的运行尤其是证券交易在技术操作方面已实现了电子化。这为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提供了物质条件。
  3 个人投资者和各类机构投资者日益增加,扩大了资金供给量。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使传统的资金配置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增加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实现了金融资产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的多样化。
  4 资本市场逐步国际化。我国从1991年就开始发行B股,并开始在海外筹集资金。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市场运作本身就有很强的国际性,中国加入WOT、国家对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都为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的发展做好了准备。
  5 资本市场管理逐步规范化。确立了“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指导方针,为资本市场管理确立了总体框架。为了引导资本市场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国务院、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制定、颁布了有关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管理规定,使我国资本市场的运行基本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初步纳入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我国证券机构和交易所的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也取得了较快发展,资本市场管理体系已较完善。
  其次,在我国已经有一些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1997)、珠海高速(1996)和深圳中集集团(2000)都有成功的资产证券化经验。另外,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等国内机构已经纷纷发出正面信息,资产证券化在国内的发展大有燎原之势。这些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和国际保险证券化的经验,可以为我们进行保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产品设计和发行提供宝贵的经验。
  再其次,我国保险精算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成立了自己的精算学会,从事精算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人员和机构也已初具规模,现有的精算理论研究和技术水平能够保证对保险证券化的理论研究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也能够保证满足保险证券化实践的需要。
  最后,对于巨灾债券化,也有值得中国金融界考虑的地方。其一,巨灾债券的购买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因此,对风险信息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在寻求投资利润的同时也且有一定的风险抵抗能力;其二,目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手中掌有一定的资金,巨灾债券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投资机会;其三,中国财产保险与再保险企业的资金大大地低于国际保险集团,需通过巨灾风险或部分财产保险证券化扩大营运能力,转移巨灾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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