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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民办高校的教师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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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界定民办高校、民办高校教师、民办高校老师权利等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现状,提出了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体系。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机制
  
  引言
  2006年,以“北京京城学院”运营两个月便崩盘的现象为导火线,民办高校教师的权利保障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给民办高校教师的权利保障带到了新的血液,但是民办高校教师的各种权利、地位、保障等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这也成为影响到民办高校命运与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本文也正是基于此目的而提出的研究课题,希望对完善、丰富现代高教管理理论,指导实践有一定的意义。
  1.民办高校与教师权力
  1.1 民办高校的概念
  民办高校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3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其中规定:“民办高等学校,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1999年教育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其中规定:“高等学校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自筹资金,依法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鉴于此,本文认为,民办高校是指除了国家机关或企事业组织以外,由社会团体、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法设立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机构。此类高校国家承认招生资格,毕业时学校颁发学历文凭及毕业证书。
  1.2 民办高校教师的界定
  民办高校教师指在民办高等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笔者通过调查武汉市内的民办高校,并结合自己所在的二级学院,发现民办高校教师队伍一般由三部分构成:第一,公办高校退休教师,这些教师一般在民办高校担任教研室主任或者系主任的领导工作,具有高学历、高职称,是民办高校教师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兼职教师,主要是公办高校具有副高级以上学历的教师或者在校研究生或者博士生;第三,专职专任教师,主要是指民办高校面向社会招聘的毕业生,通常为应界研究生。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专职专任教师。
  1.3 民办高校教师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我国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的范围是各级各类学校。因此,我国民办高校教师享有的权利有:教育教学权、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权、享有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退休等相应的权利、申诉权等。
  2.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现状
  2.1 教育教学权利受损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的学生素质普遍较差,上课看报纸、睡觉、讲话、玩手机现象十分普遍。这些学生大都是抱着混文凭的想法进学校的、而且家里条件比较优越、真正想学习的是少之又少。所以在课堂上,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反而遭到学生的反驳与辱骂、甚至报复。相反,民办高校通常视学生如上帝,要求教师一切为学生服务,这就更加助长了学生的“嚣张”,甚至认为教师只是自己家长花钱买的工具,根本不尊重老师,这便是民办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权利受损的主要原因。
  2.2 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受损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普遍科研能力弱,缺乏学科带头人与科研骨干,这是民办高校师资建设中存在的最大问题。而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的定位主要有两类:一是民办普通高校,目前基本上是专科层次的职业技术学院(全国有少量的本科院校),主要是培养面向三大产业一线的应用技术性操作人才;二是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如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辅导机构,主要是进行应试教育,让受教育者在接受辅导的基础上通过国家考试获得学历文凭。在这样的情况下,民办高校教师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教学活动,很少把精力集中在科研上,这是民办高校教师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受损的主要原因。
  2.3 获取报酬待遇权受权
  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也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这些只是教师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保持其工作体能的基本保障。这些权利,在一些民办高校中还没有得到落实。
  2.4 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权受损
  可能由于民办高校自身管理体制的原因,学校的投资者享有对学校的管理决策权,加之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流动性与分散性比较大,民办高校的管理者通常对教师的要求是“服从上级的安排”,民办高校教师基本上享受不了民主治校的机会,这是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管理友受损的原因之处在。
  3.我国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体系的构建
  3.1 加强教育法治观念的建构
  加强教育法治观念的建构需要从二个方面着手,第一,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教育公平意识,这种公平是处理好与民办高校与教师关系,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环境的前提。第二,民办高校教师应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培养教师“有法必依”的思想意识。这就要求教师要搞清楚拥有哪些权利与义务,一旦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应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救,而不要敬畏法律。从而无数个个体行为唤醒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并促成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
  3.2 完善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完善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同样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保护,《教师法》作为教师的特别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作为教育法律,教师法的规定概括性太强,某些表述上也欠精确,难以概括所有性质,特别是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而且各地对民办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政策法规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保障措施也各具特色,这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实行一个标准,而应该针对各种性质的高校建立特别的“教师法”。第二,司法保护,司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司法、刑法、行政法等来保护民办教师的合法权益,对一些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侮辱、殴打教师等行为进行追究与惩治。
  3.3 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建立监督与制约机制
  目前民办高校教师的权力很容易受到侵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作为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对教师的权力太过于强大,而且缺乏约束机制。为了使民办高校的管理中的自由权不至于过分行使,应该建立起能够对其进行约束的监督与制约机构。目前民办高校内的工会组织与教代会是教师对学校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应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和校务公开工作,从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此外,应该坚持校务公开,校务公开是学校党政领导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学校重大决策和涉及校务管理、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向全体教职工公开,让教职工“知校情、参校事、议校政”。
  3.4 民办高校教师提高自身的素质与意识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市场上的人才竞争十分激烈,这就加剧了民办高校教师的不稳定性与变动性,每一位教师应该要有一种危机感。要求自己不断保持学习、充实自己的决心。另一方面,也应该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作为教师都享有哪些权利和法律救济途径。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懂得学会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否则,一贯忍耐只会造成权益损失不断增加,从根本上影响教师的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光礼.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与教师权益法律保护[J].高等教育研究,2008(5).
  [2]陈建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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