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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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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结合国内监管现状和当前“大部制”机构改革实际,提出研究对策,以期能为改善我国食品安全形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作出积极贡献和有益探索。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监管体制;改革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多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监管。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爆出的“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严重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尽管《食品安全法》在以往《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由于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因素过于繁多和复杂,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然困难重重。
  (一)监管体制不顺
  监管体制不顺主要表现在有关部门的职权责界定不清。首先,现行监管体制仍属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其次,食品安全监管的大量工作在基层,只有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面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不同具体环节和接触大量市场主体。再次,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界定比较模糊。另外,食品从种植、养殖活动中获得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流通、销售到消费者的口中,要经过一个非常复杂和漫长的过程,其间存在诸多环节,难以用某种模式或几种模式进行框定,且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的食品技术和方法、新的食品产业不断出现,用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框架中的“段”难以将其进行定义和分类,这就使得监管部门无法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将其归入监管范围内,从而导致了监管空白和盲区。
  (二)法律法规配套不完善
  当前,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滞后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了新的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监管和处罚标准及依据而导致的监管空白和盲区现象普遍。而在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既给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不便,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目前,各地建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都只是一个软性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不享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因此实践中协调的效果并不会太好。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现阶段,我国应该建立一种权威协调和职能集中相结合的模式。表现为:1.职能集中。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分开,并将分散的监管职能集中在两个主要部门,解决职能过于分散和监管职能边缘化的问题。2.成立权威协调机构。在各级政府成立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赋予权威的协调手段,如食品安全检测、风险分析、信息发布等,负责协调几个部门的监管职能和行动,避免资源浪费,解决监管效率低下问题;3.统一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模式,构建上下统一的监管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和机构改革所确定的监管体制,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紧完善相应环节的监管制度。如,质检总局应坚持和完善“分类管理、层级负责、预防为主、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改革和完善生产许可、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监督抽查、问题食品召回以及质量追溯、巡查、回访、年审、黑名单等项监管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加工过程的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水平和有效性。工商总局应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即食品市场主体准人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等。
  (三)探索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1.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监管机制
  首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充分发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建立起―个科学有效的统一协作平台,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权,承担责任;其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电子网络监管平台,将各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情况纳入网络监管系统,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广泛扎实的实践。再次,《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的力量,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解决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运行动力的问题。
  2.强化行政执法协作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首先,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其次,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再次,加强同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案件移送、查询监督、证据保全、案件审查处理、立案监督、疑难复杂案件咨询介入、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审查、案件移送报表备案等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协调、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大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力度,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3.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有益探索
  尽管《食品安全法》对整个食品安全领域进行了法律上的统一规定,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作了很大改善,但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情况复杂、问题繁多,法律的规定很难面面俱到,现行的体制仍然存在监管部门职责的分散与冲突局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充分学习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设想如下:
  模式一: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基础上,可以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成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在现有部门框架下,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赋予某一个专门部门,并对其他部门的相关执法资源进行调配以充实和完善其执法能力,使之能胜任食品监管的重任,从而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
  模式二: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模式改为原料供应、生产经营和消费三大环节,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种植、养殖、捕捞等食品原料环节的监管,由专门的食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监管,其他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做好相应的配合监管工作。逐步实现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相对集中化、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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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常江.浅谈食品安全的重要性[J].活力,2009(01).
  [4]郑凤田.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函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
  [5]蒋建军.论食品安全管制的理论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5(04).
  
  作者简介:
  闫小莉(1968-),河南沁阳人,沁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工作人员,在计量及质检方面有多年的实践。
  闫素云(1971-),河南沁阳人,沁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工作人员,在计量及质检方面有多年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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