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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豆糕变“绿霉糕”超市难逃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案情简介
  
  消费者陈某于2006年4月12日在其所在县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盒售价为12元的绿豆糕,当晚回家看电视时顺手拿了一块吃,感觉味道异常,细看发现竟长了绿霉,第二天,陈某便携带绿豆糕来到该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
  
  案件结果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仔细察看了绿豆糕及其包装。绿豆糕上确实长了许多绿霉。其外包装盒印着生产厂家为武汉某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07年4月3日,保质期为15日。对此,超市负责人辩称:由于近几天气温突然升高,导致食品变质,这只是一个“意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严肃指出:虽然近几天温度有所升高,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应充分考虑到气候变化这一点,“气温”这个托辞不能成为销售商卖出变质食品的理由。食品保质期未过却变了质,这无疑涉嫌劣质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同时,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情形,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因此还可认定该超市存在欺诈行为。
  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调解,该超市负责人当即向陈某道歉,并退还购物款10元,并赔偿了10元,还承诺如果陈某因食用了变质绿豆糕引起身体不适,一切医疗费用由超市承担。
  
  案例评析
  
  一、经营者应该保证商品的质量,对于因为商品质量而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超市销售的绿豆糕已变质,明显违反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而且,绿豆糕受温度影响较大,超市明知近几天气温升高,应充分考虑到气候变化对于食品质量问题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但实际上超市并未采取措施,也加速了绿豆糕变质,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超市向陈某多赔偿10元,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也是目前为止我国唯一一部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
  
  二、经营者应该在经营活动中加强诚实信用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性,真正做到诚实信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建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仔细观察
  绿豆糕属时令性食品,由于其独特的配料成分,保质期很短。某些不良生产厂家和商家为谋求更大的利润,想方设法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做手脚。实际生产时间早于标注的生产日期,制造“早产儿”;不考虑食品的实际保质期,在外包装盒上随意标注保质期等等,花样层出不穷。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时,不但要查看产品有无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外,还需要仔细观察食品本身的色泽、外观、气味有无发生变化,才可放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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