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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情况调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孔新贵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11-0127-01
  
  1前言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市场,全面贯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长沙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与工程检测分会对全市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治理>情况调查。
  
  2基本情况
  
  目前,长沙市现有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49家,其基本状态可分为四个类型:
  A类:隶属于科研院所。它有法人资格,获得国家工程检测资质(院、所二级机构),每年要向主管单位上交20%-30%左右的管理费,这类检验检测机构在管理、技术、设备(仪器)、场地等等都有相对优势。他们背靠“大树”有业务就干。没业务就休,它不强行抢“道”,也不过度争“食”。
  B类:执行国家“141号令”,从县(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离出来的。这类检验检测机构有国家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法人和经营人不完全确定,它属改革中的“怪胎”仍依附在主管部门身边。它监(检)不分、职责不明,干多千少一个样,它想作为也不能作为,合适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不来,必要的设备(仪器)无权添置,系典型的机关人员安置站,部门的“米袋子”。
  C类:国有(集体)大中型建设施工企业改革改制中分流出来的,现由个人责任承包。它有国家工程检测资质:属企业中的“企业”,承包人与这一群体“三日难出门,出门吃三日”。
  D类:属个人或股份经营。有国家工程检验检测资质。它投资不多,机制灵活,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检测业务可做大做小,很受建设业主和施工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的青睐。
  A、B类检测机构它有“保护伞”,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它存在着专业人员不在岗,在岗的人员不专业现象。它只适应“阵地战”:
  C、D类检验检测机构为个人责任承包或股份经营,它机制灵活,蔷打“游击”。由于历史原因和机构改革与企业改制,四种类型的工程检验检测机构站在同一线上,专项治理如何治?谁来裁判?如何判罚?
  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虽已做到“警钟长鸣”,专项整治常抓不懈,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近几年先后出台了不少监管措施,如:“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专业技术干部培训(继续教育)定岗定位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收费不得低于政府指导价70%:工程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工程质量检测讯息采集和数据上传等”。目的是进一步贯彻建设部第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强化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目前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仍存在无序竞争,恶意压价,随意滥价,“假、冒、劣”。这次“全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检查情况通报”受表扬的只有7家单位,通报批评的有13家。记严重不良行为的检测机构有1家。
  
  3问题的产生及原因
  
  3.1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进入到深层次阶段,政治、经济、机构三大改革和企业改制在不断深入,社会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建设还有待发展和提高,工程建设法规政策还不完善、不配套。工程检测业务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各自利益,不同类型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导致各级党委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监管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执法难,专项治理理虽直,但气不壮。
  3.2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资质标准设置欠科学。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矛盾。省情、市情,县情的不同,加快经济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加速与国际接轨不能脱离实情。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循序渐进,当前,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超前,有的法规又严重滞后,有的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了质量与安全。有的把发展速度、经济效益和个人绩效混淆在一起,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只能采用“关爱疗法”。
  3.3建设业主和项目负责人质量意识差、责任意识不强,少数现场代表或关键人物手握工程业务大杈,可随意将工程检测“唐僧肉”作为诱饵。他们对项目建设质量与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及耐久性考虑不多,无视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敢把工程业务和检验检测作为交易,谋取私利。以所谓节约工程建设(施工)成本为由。把价格一压再压:有的工程检测机构负责人唯利是图,敢冒低于检测成本价格承接业务。因此导致检测市场紊乱,工程建设假、冒检测报告时有出现,伪、劣建材不断混入施工现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心知肚明,但又有苦难言在市场经济条件和优化发展环境下,一般造假证据难以掌握,对于一些特殊人物和特别事项无制约“良方”。
  3.4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整体素质还不高,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工作质量意识淡薄。少数人一己私利和短期行为。敢冒生死风险低于检测成本价格承接业务,严重地扰乱了检测市场,损害了行业利益,给国家(集体)留下了重大隐患(一些隐患在短期内不一定会发生事故),但可以肯定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与耐久和抗震防灾性能将大打折扣。
  3.5工程建设检验检测活动涉及面广。广大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专业技术干部衷心拥护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坚强领导和严格监管,十分期盼国家新的检验检测办法和措施出台,全面建设一个良好的工程检验检测市场、和谐的检验检测环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关键岗位负责人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律意识(责任意识、价格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接受政府监管的意识)。
  
  4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检测监管
  
  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加强检验检测专项治理是各级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工作重中之重。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力规范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市场。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乃特殊行业、特殊“关口”岗位。科学的、真实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报告(数据)是工程建设“百年大计”的基础,是党委政府指挥决策的依据,是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评判依据。
  4.1从源头上把关。要加大对工程建设业主、施工项目经理(现场代表)的审查制度。对不按规定送检用钱买报告,不按规范做试验检测随意出具虚假报告的。一经发现要严整重罚;对严重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恶意压价(低于政府指导价70%以下),要采取必要手段责令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要强制调离岗位或停止该项目施工(检测)活动。
  4.2按工程类型和检测业务量,根据检测机构资质、规模与能力和社会诚信记录,实行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招(议)标,择优选择检测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与确保质量安全是绝对的统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专业(行业)和重要建筑材料实行“严管专控”,绝不能在改革开放中乱了“阵脚”让少数人占了便宜,把隐患留给子孙后代。
  4.3要对工程建设检验检测活动事先介入,事中检查,事后评价,定期向社会公示,工程质量(安全)无小事,既要看结果,更要问过程。要实行工程检验检测“合同备案”跟踪监督(抽查)制度。现阶段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成熟,还未达到一定水准,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抽查)不可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加大对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要优先拨款。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监督(抽查)机构,强化监督检查,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全面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结构质量与安全,确保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能,要做到事前“预设”,杜绝事后由政府“埋单”。
  4.4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社会检验检测单位出示的工程检测报告(数据)至少应强制抽检40‰及时发现和掌握原检测结果是否真实有效。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收费必须由建设业主或委托单位无条件地承担,主要用于更新和添置先进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发现原检测结果有误或弄虚作假的,要查明真相、追查原因,及时消除隐患。对恶意压价、随意滥价、有意造假的要从重处罚(按合同价格款的五至十倍)不论是否造成了后果(事故),涉事单位或责任人必须加倍向建设业主或委托方支付失信(赔偿)金,情节严重的要实行问责追究。
  4.5规范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市场,要改革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机制和体制。要提高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资质准入门槛。严格资质审批,整合现有资源,引导和支持工程检验检测机构兼并和重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工程质量检验检测资质审批实为科学之举,专项治理,治是疏通,理是理顺。
  4.6改革现有的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比对检测方法,它可比性不强,又难以操作。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关系工程建设成败,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专项治理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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