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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工程变更管理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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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怎样管理好工程变更直接关系到项目合同各方经济利益,也可以说工程变更是合同各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碰到和处理的。本文主要对我国建筑工程变更管理中的问题进行一系列的分析,以利于我国建筑工程变更管理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变更管理
  1国内建筑工程变更管理存在的问题
   (1)信息化程度低
   我国建筑工程变更管理基本上处于传统的手工作业状态,管理流程缺乏计算机和网络支持。业主、承包商、设计方和监理方内部及相互之间有关工程变更的文档处理仍采用纸介质进行,运行效率低,传递时间长,容易发生工程变更信息的丢失,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乱。
   (2)不重视工程变更的预先控制
   国内大多数工程人员谈及变更,就认为牵涉到签证的认定,变更谈判;而事实上,这仅仅是对变更的事后处理,是一种补救措施,这并不是变更管理的全部。工程变更管理应该注重事前的控制,即提高决策和勘察设计的质量、对合同条件的完善等。一旦变更发生,则按照合同预先约定来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合同双方的谈判,导致关系的恶化和时间成本的支出。因此,工程变更管理应注重预先控制,结合事中的合理公平地处理,才能达到有效管理的结果。
   (3)缺乏对建筑工程变更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目前,大多数业主和监理单位一般把工程变更管理和控制的重点放在工程实施阶段,而缺乏对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以及项目建成后的工程变更管理和评价。一般而言,项目实施阶段发生的绝大多数工程变更均源于项目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只有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前期的决策质量和勘察设计质量,才能从根本上降低工程变更发生的频率和额度,最大限度地减缓工程变更对建设项目的影响。项目建成后的工程变更后评价,有利于分析工程变更的产生机理,总结成熟的工程变更管理和控制经验,为后续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服务。
   (4)项目实施阶段变更管理程序和职责未能有效落实
   面对内容繁多的各类工程变更,大多数业主和监理方的项目管理机构无法高效、科学、准确和有序地应对。对于工程变更的受理、评估和确认、变更工程量的计量和变更价款的商定大都缺乏规范明确的组织职责、岗位职责和处理程序。项目管理机构对于工程变更处理的随意性较大。
   (5)对工程变更缺乏有效的评审环节
   大多数项目的工程变更均缺乏对其技术、经济、工期、安全、质量和工艺性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评审,没能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有效的价值分析和多方案比选,使得一些没有意义的工程变更得以发生,或者是工程变更方案并非最优方案,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于对工程变更缺乏有效的评审环节,甚至出现一些错误的变更。
   (6)未能建立起严格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和激励机制
   大多数建设项目对工程变更管理的绩效缺乏严格而科学的考评。由于没有制定完善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控制指标体系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和激励机制,项目管理人员既没有管理工程变更的压力,也没有控制工程变更的动力,造成工程变更管理的失控,容易给职业道德较差的项目管理人员和信誉度较低的承包商以可乘之机。
   (7)理论研究“重索赔轻变更”,而实际工程“重变更轻索赔”由于国内工程管理与国际接轨,一些学者大量引进国外工程索赔的理念,形成理论研究“重索赔轻变更”,而实际工程却因种种原因“重变更轻索赔”。
  2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变更条款存在的问题
   (1)工程变更的含义理解较狭义,变更分类不明晰
   在国内大多数人认为变更就是设计变更,这是一种误解。不可否认工程变更中有一大部分是设计变更,但还包括合同变更和施工方面的变更。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变更类型的划分过于简单,只列出了工程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两项。其他变更仅仅涉及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两项内容。工程变更概念理解不准确、分类不明晰,不利于准确界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各类不同工程变更活动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孽生索赔和合同争端的源头。
   (2)工程变更确认缺乏法律性的制约程序
   很多建设工程合同没有涉及工程变更的程序和工程变更令。对工程变更的确认主要是通过“技术核定单”,主要描述变更的内容。无法从法律角度控制和管理变更,使得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增加时间成本等。
   (3)缺乏对监理工程师及承发包双方有关工程变更权利和义务的界定
   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程师和承发包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其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共计5项;发包入的权利和义务共计9项;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共计9项。在所有上述权利义务条款中,均缺乏有关工程变更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不利于监理工程师及承发包双方正确履行合同,使得合同参与各方对工程变更的控制缺乏有效的合同条款支撑。
   (4)单价合同中,很少有工程量变更在一定范围可以调整价格的条款
   作为国际上有影响的合同条件,如ICE、JCT、FIDIC合同条件,都允许工程量变更在一定范围可以调整价格,变更工作严重影响到其它项目时,可以调整受到影响项目的价格。而在国内不论是施工合同还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都没有明示或暗示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在一定范围可以调整价格,对措施费用或其他项目的价格进行变更调价。
   (5)缺乏对工程变更的价值分析和激励措施
   工程变更对建设工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除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之外,还包括对工程实施进度,工程竣工后的使用及维护成本,环境质量及文明施工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工程变更的合同评价涉及对工程变更的价值分析。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缺乏对工程变更的价值分析条款,相应的激励措施也只包括了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获经济收益的分成奖励。
   (6)工程变更计价存在问题
   根据对变更计价的调查研究,国内变更计价存在一些问题,如变更计价套“定额”;变更计价不准确、详细:无变更价格分解表,计算价格缺乏合理性和说服性;对工程变更认识不清,存在双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缺乏变更计价的证明资料和参考的依据等。
   (7)变更费用的支付不及时
   工程变更发生后,变更费用不进入月进度款中支付。大多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时才结算变更费用。其结果是:或由于变更费用使工程造价失控:或业主凭借支付上的优势地位迫使承包商接受不公平的价格。同时,在变更计价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过于依赖双方的协商,人为因素对于整个工程造价影响过大。
  参考文献
   【1】杨鹂鸣,罗汀,工程变更与索赔问题的探讨,基建优化,2005
   【2】陈小君等,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M】,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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