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以人为本视野下的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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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房屋征收拆迁具有中国式特色。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前,我国的房屋拆迁面临许多问题,非法拆迁和暴力拆迁现象频繁,拆迁法律制度非常不完善,很难维护公共利益以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条例的出台为规范拆迁市场的混乱问题提供了更加合理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对被征收人的权益进行了较全面的保护,充分展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在“以人为本”的视野下阐述房屋拆迁的概念、程序及法律体系,找出我国在房屋拆迁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提出在“以人为本”视野下规范我国的拆迁法律制度的合理建议,对进一步规范我国征收拆迁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拆迁;以人为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由于房屋拆迁悲剧不断发生且愈来愈烈,这令人们对拆迁产生一种莫名的反感,甚至是恐惧。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受全社会高度关注。2011年1月21日,我国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2001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拆迁条例),这是我国在房屋拆迁法律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新条例更加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关注人的感受,是在专家制定、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出台的一项管理房屋拆迁的新法规。文章就是在以人为本的视野下研究我国房屋拆迁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找出解决对策。
1房屋拆迁的概念及程序
1.1房屋拆迁的概念
随着城市建设的大规模展开,因拆迁带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拆迁问题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那么何谓拆迁?拆,是将土地上原有的建筑物或者其他必须拆除物拆除;迁,是指对原土地使用者暂时或永久迁移。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镇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包括房屋拆建,城市功能、用地布局和空间结构的调整以及环境治理等内容。
1.2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新条例出台使得城市房屋拆迁程序更加合理。目前的房屋征收工作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方案,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在决定之前,还有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缺陷
2.1房屋拆迁中政府角色错位
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着,应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拆迁的行政法规及政策,使拆迁工作井然有序地进行,并着力保护好弱势的被拆迁人的利益。但是实践中却并没有完全扮演好自己的“守夜人”角色,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表现出强烈的机会主义倾向:个别地方政府直接充当了拆迁人,在经济利益最大化和经济发展压力、动力面前,利用自身垄断城镇土地供给及城镇规划的权力,拆迁生财,低成本推进城镇化进程。并由此进一步加剧了被拆迁人的弱势地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得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虚假化,甚至异化为政府利益或者部门利益,而并没有真正体现为公众利益。
2.2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不合理
原《拆迁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条规定直接赋予了拆迁人的强制拆迁权力,且没有更加有约束力的规范来监督和约束强制拆迁行为。在这种制度下,不顾居民死活,强拆强建,暴力拆迁,血染拆迁的事例不断发生,且愈演愈烈。2010年9月10日江西宜黄县强拆钉子户爆发冲突,钟家拆迁户3人自焚,最后导致1死2人重度残废,最后房屋也免不了被拆的厄运。这就是强制拆迁发生的惨案,这样的事情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在这样的拆迁中,人的生命已经变得卑微和没有价值,被拆迁人践踏,这与政府“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相差千里。新的拆迁条例第27条已经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但仅仅这些还不够,还必须要出台更加详细的约束规范和监督,坚决杜绝暴力拆迁的再次发生。
2.3对被拆迁人的利益救济不到位
我国当前的城市拆迁问题是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究其原因是拆迁实践中违法拆迁的现象太多,而无论是是从拆迁制度还是从社会现实情况来看,被拆迁人都处于弱势地位,拆迁中纠纷的裁判机制和救济机制都不利于被拆迁人的保护。
就裁判机制来说,原《拆迁条例》中,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等于自己给自己打分,自己给自己成绩,这样的裁判机制无法令人信服,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原拆迁条例第16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里房屋拆迁管理部分既担任拆迁决定部门,又担任裁决部门,显然无法做到公平公正。而且在诉讼期间也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即使诉讼成功,房屋可能也早被拆了。
3以人为本视野下房屋拆迁的建议
3.1加强拆迁监管,实施和谐拆迁
根据新条例第6条的规定,现在拆迁的主体不再是拆迁单位或者房地产商,而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由市、县级政府组织和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这既是对政府的一种权力和职责的赋予,更是对政府能够“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真正为民做主的一种信任。因此政府必须积极转变拆迁思路,不是为利拆迁,而是为民拆迁。政府要积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加强对征收和补偿行为的监管,杜绝再次发生暴力拆迁事件。
政府对拒绝房屋被拆迁人应采取比较人性化的工作措施,必须依据新条例,依法办事,做好房屋拆迁的动员工作。要严厉地惩处房屋拆迁单位通过采取殴打、恐吓、胁迫、威胁以及停水、停电、停热、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迫使房屋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新条例已经命令禁止这些行为,已经有法可依,那么政府就要积极监管这些非法行为,尽快出台详细的行政处罚措施,严厉惩罚这些行为人。
以人为本,就是把人民作为政府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服务对象,任何事情都要把人放在最前面。政府必须积极与人民进行沟通,通过正规的拆迁程序,积极保护被拆人的合法权益。新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是非常必要的。政府对待这样的行为应该绝不姑息。
3.2让被拆迁人更多的参与到拆迁过程
公众参与是一种重要的行政决策模式,也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化的民主制度。房屋拆迁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居住和生产、生活,因为房屋是被拆迁人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因此,为了实现民主、正当、公开原则,就必须要让被拆迁人充分参与到拆迁过程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减少暴力强拆、致伤致残事件。这样就必须赋予被拆迁户和周围人民群众一些应有的权利。比如政府举行的相关调查,参加相关的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充分了解被拆迁居民的意思和意愿,解决办法,对拆迁过程的不满与建议等等。新条例中第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些都是为被拆迁居民和广大民众提供给非常好的发言平台。但是仅仅这些还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在房屋拆迁的整体过程中作为房屋拆迁主体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公众通过向主体机关提交书面材料,或者发送电子邮件、参加网上投票等方式,或以参式,充分而及时地表达自身的意愿和诉求。
3.3加强司法保障
对于法院来说,它处于相对中立的位置,且它的裁决不是任意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只有这样才更能体现公平、公正,才能做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新条例第14条已经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重新赋予被征收人司法救济的权利,司法机关更应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持司法公正,积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结语
房屋征收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新条例出台的目的。新条例的出台可以有力好的规范目前中国的拆迁市场,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可以说这部法律出台的正逢时。但是中国拆迁的混乱、不规范历时很久,已经是一个痼疾,要得到根本治理还需要一个过程,需要政府积极作为。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把人的价值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尊重和保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只有把拆迁框在“以人为本”的环境下,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整治和规范拆迁,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最后才能真正实现和谐拆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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