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规则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沈钛滔

  【摘要】股权变更生效要件的缺乏是导致实践中股权确认纠纷层出不穷的制度原因之一。从一股二卖的案例出发,结合借鉴传统物权的相关原理和规则,对股权变更的规则提出了一个初步的方案。
  【关键词】股权变更;股权认定;股东资格
  
  一、一股二卖
  假设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欲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设其他所有股东都同意且所有程序都无瑕疵)并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写明: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甲股权即转让给乙。但未办理任何变更手续,乙一再催促,甲却一再推脱。后甲将股份再次转让给丙,并变更了公司章程、工商登记,公司修改了股东名册以及注销原出资证明书,重新向丙签发。后乙主张股东权利。
  二、传统不动产中一物二卖的处理
  与一股二卖类似的一物二卖在物权实践中屡屡发生,尤其在房屋买卖领域。当事人往往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求价值最大化,最后价高者得,一般房屋会过户给出价最高的买方。但是这样的案例在物权中很容易解决。物权与债权两分,适用不同规则。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过户登记为准,所以房产认定就相对明确了许多。而其他未受让房屋者则可以以合同为依据起诉卖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可。当然这里有个前提:即未受让方的债权可否对抗物权,涉及到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物权优于债权,支配权优于请求权,故债权人只得要求赔偿而不得要求强制过户。
  三、我国公司法中相关股权取得、股权确认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并未直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取得以及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只有一些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和其出资额的记载等等,在形式上,我国立法与股东资格挂钩的书面证据可以有: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但登记的效力如何以及如果互相出现冲突何者优先都没有具体规定。立法只是规定在股权变动之后必须再变更如上书面之记载,但股权何时变动,以何者为要件法律都没有涉及。所以,对于解决上述案例并没有任何实际的作用。仍然无法确定本案中股权的具体归属。笔者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明确股权变更的具体规则、股权变更的标志。
  四、能否适用物权规则――涉及股权的性质
  既然此类问题在物权领域中频繁出现,且也有了一套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则和体系,怎么适用物权规则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三种模式:第一种,直接适用物权规则。这个涉及股权的性质,所有权说虽然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但是毕竟还存在争议,且笔者也不认为股权属于物权,其些许特性有悖于物权基本原理。第二种,准用物权规则。这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台湾法中有类似的规则,但我国目前没有此类规定。第三种,创制股权变动之规则。这是笔者比较赞同的,原因在于股权毕竟不同于物权与债权,它是一种新的民事权利。
  五、股权变动规则的假设
  上文指出,股权与物权所有权在权利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但物权规则的原理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对于股权的变动可以制定如下规则:有效合同+有效工商登记。工商登记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生效合同是股权变动发生的原因,两者缺一不可。判断股权是否发生变动就看工商登记是否已经发生变更。结合此案例,可以继而判断股权属于丙,丙为公司股东。原因就在于丙不仅有生效合同而且还是工商登记的股东,所以他才是最终的股权受让人。对于乙而言,由于其还未“过户”,所以其还不具有真正股东身份,还未取得股权,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这样规定的优势就在于将股权变更时间上的不确定确定化了,股权变更的时间点确定了,那么相应的股权的归属也就易于判断了,股权争议也就容易解决了。之所以将工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而非其他要素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1)最重要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相比于其他要素: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是最具公信力一种方式。作为第三方而言,最主要了解公司的渠道、最令其信服的亦是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及其他往往具有内部性,如将其作为生效要件或增加第三方获取信息的成本且会降低获取的可能性、操作性。(2)便于行政管理。虽然公司自治乃至私法自治是公司法的基本理念,但是针对我国的国情、市场诚信意识和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行政管理是必不可少,一旦股权的变动与行政登记挂钩,那么利害人自会积极主动地要求登记,也可减少监管成本。(3)工商登记作为政府代表,作为公权力的象征,在登记股权转让时实质处于公证人的地位,可以更好的避免双方或者多方的争执,在实践中能更好更快的平息争端。
  股权变动规则对于解决实践中股权归属争议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对于构建怎样的股权变动规则以及如何构建是个理论上的难点。笔者认为要完善此规则就必须对股权的性质、法律地位做一个透彻的研究和分析。因为每一个合理的权利规则必须建立在特定权利的固有性质之上,这样规则才能有生命力。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094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