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对我国外汇结构性存款现状的若干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亚珍

  2002年9月,中国光大银行在中国首推外币结构性存款业务,继而,国内众多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纷纷开展了外汇结构性存款业务,市场发展迅速。在外汇结构性存款得以快速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和研究。
  
  一、外汇结构性存款的利弊
  
  外汇结构性存款指将普通外汇存款与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类期权)的应用相结合,通过将存款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其它商品交易挂钩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的业务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说,外汇结构性存款期限是由银行决定的定期存款,客户在买个人外汇理财产品的同时,出卖了汇率或利率方面的选择权,通过获得一定的期权费而获得高于国内普通外汇存款利率的收益。而银行筹集到的大量资金,主要拿到国际同业拆借市场,或者投资相应的金融衍生产品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外汇结构性存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商业银行来说,外汇结构性存款开拓了银行的业务渠道。存款进入门槛的一降再降使结构性存款产品成为银行吸纳众多外币小额存款的有利工具。此外,结构性存款在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控制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固定利率下,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固定,所以利润受到利率风险的影响较小,而随着利率管制的减弱,商业银行在竞争力增强的同时却也使自身直接暴露于利率的频繁波动之中,面临巨大利率风险。例如,商业银行负债与资产的定价的选择标准差异(前者按欧洲美元市场Libor利率定价,后者按国内国库券基准利率定价)就会造成利率基差风险,而结构性产品可以使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风险对冲,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与利率反向挂钩的产品对冲浮动利率所带来的风险。再者,结构性产品通过赋予银行一定的可提前赎回权使其可以对冲浮动利率的隐含期权风险,强化银行自身风险内控体系。其二,对于投资者来说,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推出无疑拓宽了他们的投资渠道,这种进入门槛低,风险相对较小而收益又高于普通定期存款的产品很快成为厌恶风险的中小投资者的主要外汇投资方式,有利于财富的流通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虽然外汇结构性存款存在着上述的优势,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利率风险:我国目前的美元存款利率基本上是依据美国联邦基准利率确定的,当美联储升息时,国内的美元存款利率也会升高,这样,由于投资者选择结构性存款而放弃了提前支取的权利,利率一旦上升,投资者原有的高收益就会缩水,甚至可能会低于普通存款利率,这就是外汇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面临的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对于不同种类的外汇结构性存款,投资者所面临的汇率风险也不同。除了投资与汇率挂钩的产品的收益率直接受汇率影响外,投资者的本金也都面临着存款期内的市场汇率风险。投资到期时,如果外币相对本币贬值,投资者将不得不承受由此带来的损失,这就是外汇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面临的汇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由于外汇结构性存款都锁定了一个固定期限,投资者在期限内不能提前支取,就如同定期存款一样,投资者将面临在存款期内丧失较好的投资机会而付出较高的机会成本的风险,这就是外汇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对于同一时期同样结构的产品,不同银行提供的收益率也有所差别,这主要是由银行自身的信用风险决定的。资金雄厚、操作规范、风险承受能力强、经营稳健的银行,由于其自身的信用风险较低,所推出的产品的收益率可能相对较低。而那些稳定性较低,自身信用较差的银行虽然提供的产品收益率较高但是风险也很大,投资者很可能因银行违约而蒙受损失。
  政策风险: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缺乏自主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束缚,因此,产品受到政策性的影响非常大,政策变动就不可避免地成为结构性产品的风险来源之一。这种政策性风险不仅与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直接相关,还有可能通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渠道和额度的限定而带来额外风险。
  
  二、我国外汇结构性存款市场所存在的问题
  
  1.风险揭示不足,投资者认识不清
  目前,各家银行的结构性外汇理财产品主要分为与货币挂钩和与汇率挂钩两类,各家银行通常都会告诉客户结构性外汇理财的三大投资优势:本金保证、更高投资回报、多种货币选择,而很少会提醒客户其中的风险。我国的外汇利率市场和汇率市场并不稳定,因此投资者因市场波动而被“套牢”的可能性非常大。目前,据统计,由于美联储的不断升息和人民币的相对升值,2004年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者至今大部分是亏损的。投资者对风险与收益关系的不正确认识,一方面来自于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不完备和投资时的缺乏理性,另一方面也来自于银行方面的宣传不当。例如在某一产品的说明书上明确标明收益率为12%,但是却没有指出此处所指的收益率是3年的累计收益率而非年均收益率,这就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困扰。此外,大多数产品所标的收益率只是预期收益率,也就是说投资者最后的收益很有可能小于所标数额,若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贸然购买,一旦在产品到期,投资者获得的实际收益低于其预期时,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不对称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相对客户而言,具有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知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银行与客户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结构性存款是发生在银行与客户间的一种双向交易,潜在地存在着一种“零和博弈”。目前,大多数大额(300万美元或以上)的外汇结构性存款可由银行和客户共同讨论决定利率支付方式,期限和终止条款等细节,但如果客户方代表不够专业,则银行即可利用其专业优势在条款细节的制定上获益。目前在大部分产品上银行具有可提前终止权,即使一些理财产品让投资者有了终止权、赎回权,客户在产品到期前如需赎回也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本金或支出相应较高的手续费,这种约定就更有利于银行发挥其专业优势而获利。此外,由于结构性产品诞生不久,监管制度相对滞后,各家商业银行没有被强制要求对产品相关信息(比如对招募说明书,资产配置组合,投资运作状况,财务会计报表等)进行披露,使得众多投资者仅凭对商业银行的信任和对收益的狂热进行投资,而对投资的具体运作、效果、风险、管理毫不知情,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投资的缺乏理性。
  3.产品同质现象严重,重复开发导致资源浪费
  我国的外汇理财产品呈单一性、同质化,很多银行推出的都是类似产品。市面上的理财产品的名称也非常相似:名称中带“汇”、“财”、“利”字的特别多,其中带“汇”字的有汇理财、外汇通、汇利丰、汇聚宝、汇得赢、万汇通、汇财通,带“财”字的有汇理财、聚财宝、汇财通、理财宝,带“利”字的有汇利丰、得利宝等。名称混乱也是个问题,同样的“外汇优利”四个字,在广发银行是一种可随时提前支取的外币存款,在深发银行是一种不可提前终止的外币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在定价方式、收益标准等方面大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由于每一种产品的设计和推出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这种同质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源分配的浪费。此外,由于缺乏产品设计的专利保护,较早推出某一产品的金融机构经常会承担更多的开发和审批成本却无法得到相应补偿,从而导致了竞争公平性的丧失。
  4.银行间恶性竞争加剧
  银行之间为了吸引更多外汇存款而进行激烈的竞争。在国家放开外汇存款利率上限后,各家银行就纷纷通过外汇结构性存款取代原来的外汇储蓄存款以吸引储户挽留存款。在这种激烈竞争中,许多银行打起了价格战,纷纷将存款利率不断提高。有的银行甚至还采取让客户获得收益超过实际投资收益的恶性竞争手段获取更多的外汇存款。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专业人才,目前国内许多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亏大于盈,在这种情况下,由存贷利率差额驱动的价格战,不仅使银行自身受损,也给投资者造成更大的风险,由于结构性存款的单方可提前中止协定,当市场情况发生了某种不利于借款方的变化时,银行和投资者的结构性存款协议就会被中止,如果由价格战而引起银行许诺的固定收益太高,一旦当银行发现不能再继续支付承诺的高收益时,就会启动中止条款,使投资者受损。

  
  三、完善我国外汇结构性存款市场的若干对策
  
  1.增强客户风险意识,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
  外汇结构性存款市场运作时间较短,客观上导致经济主体对其风险认识的不足。银行应加强信息咨询服务,有效地向客户揭示风险与收入的正确关系,避免和尽量减少误导性信息,在发行和营销产品时,应对合同文本给予清楚详细的阐释,以减少未来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应加强银行与客户的紧密沟通,拓展信息传递和反馈渠道,使客户在投资期内及时了解有价值的市场信息。
  2.提高银行业务创新能力,使产品结构多样化
  国内银行应积极借鉴国外银行的经验,加强对国际市场上同类业务发展进程的研究,充分了解客户的现实状况和潜在需求,开发出多样化的,能够满足具有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多层次的客户需要的产品。银行应通过相应手段把复杂的衍生产品分解成基础的、简单的、流动性好的产品,提高产品市场透明度,使其在获得较好经济收益的同时,也可为客户成功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起银行与客户的“双赢”关系。
  3.实行品牌经营,促进产品优化
  商业银行之间存在严重的趋同性,包括所经营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趋同,营销手段的趋同和管理结构的趋同,这种趋同性所导致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而品牌化道路正是解决这类问题的良好途径。通过引入品牌策略,商业银行可以重点突出各自产品的特色,把产品做优做精,以增加经营管理的附加值和额外收益,节约交易成本,拓展盈利渠道和空间,并使资源达到更优配置。
  4.引入金融专利保护,避免银行间恶性竞争
  银行在开发、发行和营销有关产品和服务时,应利用金融专利对其进行保护,利用版权保护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开发的原创性,防止竞争者从已有版权保护的产品及相关文件中抄袭。目前,国内各大银行的专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非常少,且多为实用新型专利,运用版权专利对结构性产品的创造及其相应合约进行保护,对于同质同类产品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可以大大减少重复开发所导致的资源浪费。
  5.健全相应法律规范,实行动态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立法和风险监管体系相对滞后,没有一部完善的针对商业银行应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法规,对商业银行准入条件,风险预警,内控机制建设也缺乏相关的规定。因此,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市场监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不仅要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界定当事双方的权利,地位和义务,还要明确中外资银行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商业银行推出产品的种类和性质进行规范,鼓励商业银行大胆创新,强调进行交易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内控机制的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此外,最重要的是要进行动态监管。金融创新的蓬勃发展使许多监管者单一的知识结构滞后于金融监管工作本身的业务要求,使监管市场出现可怕的真空地带,因此,必须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监管人员,针对结构性存款市场各阶段发展的不同特点实行动态监管。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594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