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农民工犯罪的三大特征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本刊编辑部

  像一般都是工作、居住地点附近熟悉的人与物,尤其以盗窃用人单位的原料、产品和同乡同事的财物最为常见。抢劫、抢夺以及故意伤害通常发生在生活处于困境或报复性冲动的情况下。大量案件都是偷盗一些生活用品,如衣服、食品、自行车之类,是职业犯罪分子通常所不为的。而且,往往是小标的引起大案件。如一个湖南籍农民工为了回家过年,竟为了1000元杀死和他共住一处的两个同乡。两个曾以捡破烂为业的河北农民,在短短的3天里连杀5人,共抢得500元钱,他们杀的第一个人也是一个捡破烂者。
  
  自救性
  
  农民进城务工与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的剧烈冲突,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城市里受到侵害的情况层出不穷,比较多见的受侵害情况发生在受雇过程中,如:用人单位及其老板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或暂住证,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超负荷加班加点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无故或借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与用品,工作和居住条件恶劣不安全,随意斥骂、侮辱或殴打职工,拒绝给工伤职工支付医疗费,不提供伤残补偿金并且随意解雇因工伤残的职工等等。尽管绝大多数民工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均选择忍气吞声的方式委曲求全,但少 数民工可能会依法抗争或求助于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一般都不会直接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总有极少数忍耐力不强又对法律渠道亳不知晓的民工在遇到权益被严重侵害时可能铤而走险,以犯罪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即自我救济。如2000年1月30日一个因老板拖欠多年工资多次催要未果,最后将老板夫妇杀死,一个为索要工资直接从老板身上抢劫了6500元,几个民工为了索要5万元工资而绑架了个体户老板。
  有学者将此类犯罪称之为“农民工自救式犯罪”,它是指当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权益。最常见的就是每年春节前农民工为讨要工钱而绑架、非法拘禁包工头的行为。流动人口的“自我救济”式犯罪一般会发生三种可能的犯罪方式:一是拿不到工资的民工纠集一帮同乡兄弟去老板那里讨工钱,遭拒绝时可能发生砸东西和打架斗殴的行为,严重者将构成侵害公私财产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二是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将工作单位的产品、原料、部件或生产工具偷出变卖,“自我兑现工资”,构成盗窃罪。这就是一些农民工常常只偷本、 单位的物品而不偷其他单位和他人财物的原因。三是以暴
  力对拖欠工资的老板及其家属进行直接的报复,严重者常常酿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
  
  团伙性
  
  流动人口犯罪团伙性倾向突出。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他们主要是通过同乡、亲戚、朋友介绍来到城市的,身处异地,乡土观念和血缘亲属关系使其具有好抱团、易排外的心理,容易形成以基于地缘、亲缘为纽带的诸如同乡会之类的小团体。在犯罪活动中,这些人也往往利用同村、同乡、同县的较为有利的地缘、亲缘为纽带,拉帮结伙组成松散的或是紧密的团伙进行犯罪,形成诸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流氓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制贩黄团伙、贩毒团伙以及协助销赃团伙来危害社会,团伙成员依仗人多势众,相互壮胆,因而大案不断。外来流动人口团伙犯罪成员结构有两种:一是全部由流动人口组合而成的;二是由外来流动人口与城市常住人口中的一些不法分子组合而成,而且这种结构形式呈不断上升趋势。研究表明,流动人口犯罪团伙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亲缘型,构成犯罪团伙的成员之间存在亲戚关系。二是地缘型,犯罪团伙成员之间系同乡,他们结伴进城,进而结伴犯罪。三是城乡结合型,城市常住人口中的一些不法分子与外来流动人口沆瀣一气,狼狈为奸。四是业缘型,来自五湖四海的外来人员因犯罪而相互走到一起,结合成团伙。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团伙的作案形式有专业化、集团化的趋势,有些案犯逐步按照籍贯的不同,作案的性质、对象不同而结成不同的“带黑”集团,出现了许多“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在河北省林润良黑恶团伙20余名涉案人员中,近一半为外来流动人口。在吉林省展文波涉黑案件中,被检察机关起诉的19名犯罪嫌疑人中,外来流动人口占2/3。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6977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