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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保护立法要有新视角新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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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成长过程必然触及社会关系的各个层次和方面,与社会方方面面发生联系,自然有愈来愈多的社会关系亟需法律来确认和调节,国家的法律在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中至关重要。我国立法机关面对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大量经验、做法,结合所签署的联合国文件精神,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不仅先后制定和修改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专门保护青少年权利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律,而且在《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始终贯彻保护青少年的原则,具体规定了专门的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条文,从而推动了我国依法保护青少年的进程,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应当看到,随着社会发展,我国青少年保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法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发展完善并有新的作为。我们绝对不能够满足于已经问世的现有法律法规,应当在回顾和总结前一阶段青少年保护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努力寻找青少年保护立法的新视角新载体,并制定青少年保护立法的战略性规划。对此,至少有二点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是从进一步完善我国青少年保护法律体系角度着眼,需要研究青少年法律保护新的立法项目。鉴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一整套法律来保障,其中涉及到权益维护法、社会福利法、环境优化法、犯罪预防法、司法保障法等,我们应当根据青少年成长实际积极寻找新的立法项目,适时纳入立法规划,并促使新的法律法规早日问世,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体系。从目前的青少年保护现状看,以下方面的立法应当重点研究:为了解决家庭监护中的突出矛盾,预防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青少年犯罪,应考虑有关监护人监护责任方面的立法;为了确保校园的安全,避免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应考虑有关校园安全方面的立法;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利影响,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应考虑有关优化社会环境方面的立法;为了消除工读学校在发展中所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发挥工读学校在青少年教育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中的作用,有必要考虑有关工读学校的立法;为了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规范青少年事件的处置,应考虑有关青少年事件处理方面的立法;为了强化青少年保护的法律保障,发挥司法在保障青少年权益方面的权威作用,应考虑少年司法制度方面的立法等等。为加快青少年保护立法进程,在发挥中央立法积极性的同时,可以更多发挥地方性立法的积极性;在重视综合性立法的同时,可以更多采用专项性立法。
  二是从进一步完善我国青少年保护法律内容角度出发,需要研究制定全新理念和科学内容的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在追求立法科学性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立法的可操作性。目前凡涉及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存在共性问题,即原则性比较强,号召性的条文多,甚至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混为一谈,忽视了法律的具体操作性和运用性规定,必然会对法规的实施产生不利的影响。青少年保护法律必须落到实处,首先要从立法理念的更新和立法内容的科学着手,从执法角度来审视立法,突出青少年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惟有如此,才能使我国青少年保护法律取得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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