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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商业暴利的生成机理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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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业暴利是伴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滋生的一种经济现象。商业暴利的存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既有的公平原则,阻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市场经济良好秩序的建立。因此,必须彻底铲除产生商业暴利的经济根源,建立公平合理的价格体系及利润形成机制。
  关键词:商业暴利 性质 成因 对策
  商业暴利是伴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滋生的种经济现象,这
  现象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良性和健康发展的社会公害。商业暴利的存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破坏既有的公平原则,助长投机的恶习,对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必须彻底消灭商业暴利现象,铲除产生商业暴利的经济根源,建立公平合理的价格体系及利润形成机制。
  一、商业暴利的性质
  (一)商业暴利的界定
  首先,价值是价格形成的基础。马克思的价值学说告诉我们,商品价格取决于商品的价值,价值是价格运动的核心和重心,这种价值是种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劳动时间投入。生产者要求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以生产价格为基础制定价格。当生产者改进技术条件或强化管理后,产品成本降低,产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便能获得超额利润。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种超额利润是合理的,是应当受到鼓励的。
  其次,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市场价格。当市场价值由一定生产条件决定,相对稳定在某种水平时,供求的不平衡会使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发生偏离。供过于求,市场价格低于市场价值;供不应求,市场价格就会高于价值。但是,从长期来看,平均价格始终是和价值相等的,由供求关系所造成的高价现象是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结果。
  最后,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经营者总是审时度势采取相应的定价策略,以实现利润最大化。比如,新产品的撇脂定价策略和名牌产品的声望定价策略,都是企业比较钟情的,而他们采取这些策略,牟取的都是远远高于成本的高额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盈利越多,它的资源配置越合理,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因此,只要企业的定价策略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这种自主选择就应当是合理的。而商业暴利恰恰与此相反,它不是依据市场价值、供求因素和企业的定价策略获取利润,而是通过些不正当的经济或非经济手段来获得的远远超过市场平均利润率的超高利润,其性质属于非法经营所得,其数量通常都大大突破了正当经营可得利润的极限。
  (二)商业暴利的剥削属性
  首先,利润分为合理利润和不合理利润两部分。合理利润包括正常利润和一般超额利润;商业暴利是脱离利润形成一般原则的、在合理利润之外的不合理利润。根据市场经济学的原理,合理利润的形成主要是依据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即按照追加的成本等于增加的收益为原则而确定的。
  其次,市场条件对利润形成的影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由于追加的成本等于增加的收益,因而只存在正常的利润。在垄断市场条件下,除正常利润之外,还存在超额利润。垄断市场是按照收益大于成本的原则确定价格的,超额利润主要是垄断企业通过减少投入、限制产量,从而人为地支撑
  种高强度的需求来维持种比较高的垄断价格而获得的,即便如此,这种垄断价值仍然符合般的定价原则。
  最后,合理利润总是通过定的合理价格的形式被表现出来的。合理价格的确定主要是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两个角度去考察,既要考察转移价值的部分,又要考察劳动者创造的新价值部分。但是,商业暴利的形成完全脱离了上述利润形成和价格形成的基本原则,带有明显的任意性特征,纯粹是人为因素所致。
  (三)商业暴利的界限认定
  方面,目前对商业暴利的界限认定比较混乱,原因主要是划分商业暴利的标准缺乏统性和科学性。在对商业暴利的定量分析上,存在着经验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倾向,单纯着眼于商业暴利的可操作性,因而这种分析往往很难经受住实践的检验。
  另一方面,我国已有的反商业暴利法规对商业暴利界限的认定标准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是平均价格和平均成本。按平均价格认定商业暴利是指超过平均价格定幅度以外的部分,按平均成本认定商业暴利是指在平均成本以上的加价率超过定幅度以外的部分。如果从操作性方面看,这两个标准是比较容易掌握的。但如果从理论性方面看,这两种标准便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平均价格和平均成本本身包含有不合理因素。平均价格和平均成本是对同
  条件下经营同种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价格和成本的加权平均,这种加权平均本身已经包含了不合理利润,因而平均价格和平均成本本身就有不合理的成份。二是平均价格和平均成本必然有个合理幅度的限制。这种合理幅度的限制等于给价格走势指明了方向,这样势必引起经营者按这方向调整价格。当前在较高通货膨胀的经济环境下,价格必然具有较强的刚生趋势和随时上弹的强劲冲动,价格的上涨就是不可避免的。
  二、商业暴利的成因
  (一)生产要素的移动性障碍
  正常利润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生产要素的自由移动。当个经济部门的商品供不应求时,市场价格就会高于价值,该部门就存在着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其它部门的生产要素就会竞相流向该部门。当该部门的生产要素大量增加时,商品又变成供过于求,市场价格就会低于价值,这时超额利润便会消失,直至发生企业亏损。因此,只有等到该部门的商品供求平衡时,才能取得正常利润。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条件下,虽然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新体制已初步建立,价格机制和利润机制也已基本形成,但基于各方面利益的考量,生产要素的自由移动还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由于生产要素非自由移动的障碍,价格体系配置资源的功能就受到了削弱,由非经济因素导致的经济优势与劣势必将处于凝固状态,竞争遭到完全的排斥,居于优势的企业实际上拥有种超经济的权力,这种超经济权力的过度膨胀,就会无视市场的力量,实施高于市场价格的超高价格。   (二)超经济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存在。
  超经济垄断分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己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着眼于地方利益,采取行政手段,在本地区设立关卡、画地为牢,阻挠或者限制商品、劳务和技术的流入或流出,控制本地市场,形成地方垄断。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给某些经济部门以可乘之机,使其不断产生牟取暴利的>中动。经济性垄断分为订立垄断协议和滥用优势地位订立垄断协议。订立垄断协议包括企业和销售商之间商定联合提价或控制最低销售价格、企业之间协议限制产量或划分销售范围、企业之间串通投标等。滥用优势地位包括企业在推销优质产品时强行提出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生产企业限制销售企业的价格或地域、对相同客户实行歧视性的不公平交易等。以上两种垄断行为严重限制了自由竞争,违背了经济公平的原则,从而降低了经济的效率。
  (三)市场体系和经济结构不完善。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正处于初级时期,市场体系和经济结构还在发育和完善的过程中。一是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各种经济政策处在频繁的变动之中,这些变动必然会对现有的市场产生定的>中击。同时,市场对经济政策的消化还有个适应的过程,在这个适应过程未完成之前,一些经营者会乘机从中牟取商业暴利。二是政府职能改革有个摸索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经济政策不稳定,摆动幅度大,投资者以各种手段利用政策的波动做投机买卖,牟取暴利。三是许多因素阻碍着价格机制的形成过程,资源对价格信号反应迟钝,价格调节的迟钝性使企业摆脱市场价格的束缚长期获得超高利润。四是资本自由移动和劳动力自由移动的机制尚未形成,这就为市场的区域分割提供了条件,阻碍了国内统
  大市场的形成,从而导致市场的变异和暴利的产生。
  (四)信息不对称的广泛性
  信息不对称是现实市场的常态,它广泛存在于各类市场活动中。尤其是在最终消费品市场上,消费者并不具备关于各个企业提供的物品以及劳务的价格、质量、特性、性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识,即使消费者终其生用来学习商品知识,也不可能拥有完全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借助广告、公关、劝导等手段,促使消费者购买那些本未决定购买的商品,从而造成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同时,由于缺乏正确的信息,消费者无法做出追加消费的边际估价,生产者也很难判断最佳产量与最终成本,因而供给与需求在事实上便成为互不相关的两个独立变量,以不确定的规则进行活动,很难达到均衡,从而为商业暴利的产生造成了客观条件。
  (五)消费者缺乏维权知识和商品知识
  一是消费者对商业暴利的姑息迁就。当企业在消费者身上获取商业暴利后,大多数消费者不作任何反应,这样就会促使企业将这种暴利行为持续下去,继续坑害消费者。二是消费者盲目崇拜洋货和名牌产品。消费者般认为洋货和名牌的质量比较高,而且出于显示和炫耀的动机,认为使用洋货和名牌可以显示经济实力。但是,消费者过分迷恋洋货和名牌产品,容易给营销者过高提价提供条件。三是消费者认为价格高的质量也必然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以价定质,而非以质定价。四是畸形消费现象的存在。公款消费、内部人控制的国有企业的破坏性消费、大款的炫耀性消费等,大大助长了暴利行为的发生。
  (六)市场法规不健全和监管者的寻租行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商业暴利现象的大量出现,说明市场规则还没有对市场主体产生强有力的约束作用,因而导致行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目前,我国已出台不少关于反商业暴利方面的法律,但还不成熟,还不完善,还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商业暴利的产生。同时,市场监管与销售商相互勾结、相互包庇,使销售商在牟取暴利时有恃无恐,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更难以得到保护。
  三、商业暴利的治理
  1.建立生产要素自由移动的机制。生产要素的自由移动是平均利润形成的依据,没有生产要素的自由移动,利润形成机制就会停滞在静止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暴利的产生就是不可避免的。要克服这现状,就必须允许资本的自由移动和劳动力的自由移动。资本的自由移动存在的问题主要还是国有资本的自由移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后,国有资本的自由移动得到很大的改善,但目前仍存在着定的限制,企业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对生产要素流动的自由性要求。因此,必须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使国有资本适应利润形成机制的驱动进行自由的移动。从劳动力方面看,现有的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迁徙,阻碍了国内统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促使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动,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营造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由于自由竞争的障碍,供求很难实现有机的统一,导致生产过剩与商业暴利同时并存。因此,必须营造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价格能真正反映供给与需求的实际状况。首先,禁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垄断排除竞争,使竞争机制的作用失效,使价格扭曲变形,从而产生暴利。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重点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创造条件使同类产品顺利进入本地市场,与本地产品展开竞争。二是鼓励企业把产品打入全国市场,乃至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其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通过对自由竞争的破坏,直接获取暴利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利用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利用特权限定购买某种产品、利用回扣推销质次价高产品、利用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因此,必须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实现商品供给与需求的有机统。最后,加强对垄断性部门和行业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利用垄断性地位和条件人为制定高价,获取不法暴利。
  3.强化国家对价格体系的管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并不意味着放弃国家对价格体系的管理。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对价格体系实行着严格的管理。在我国现阶段市场活动不规范的条件下,加强对价格体系的管理,就具有更加特殊的意义。首先,价格信息的搜集、整理与发布。价格是引导生产与消费的主要杠杆,是企业决策与消费选择的主要依据,是实现供求均衡的主要手段。一定的价格信息,会影响供给与需求的数量,进而会影响到合理的价格水平。其次,实行明码标价。一是产品标签。生产企业必须注明产品所使用原材料的质量和价格,应采用汉英文对照进行说明,不得仅以外文表示。二是价格标签。不仅应注明产品的销售价格,还必须注明产品质量及进价。最后,加强价格立法。价格立法可以为依法管理价格提供法律依据,使价格管理避免单纯的行政手段,保证价格管理的规范化、合理化与科学化。
  4.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道德。必须承认,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的初期,市场活动的无序化还是非常普遍的现象。首先,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应鼓励并引导企业遵守市场道德,鼓励企业创建自己的品牌,当企业建立了品牌优势和声誉时,该企业就成为市场规则和市场道德的自觉维护者。其次,企业有义务在交易前为消费者提供价格信息,以确保交易的公开、公正。同时,企业要为所出售的产品承担责任和风险,以尊重消费者的主权地位。最后,对那些没有市场优势的企业要引导和监督并重,使他们在追逐利润时,避免短期行为。同时,消费者应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购买那些信誉良好企业的产品,以制约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市场道德。
  5.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和引导。首先,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宣传关于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方面的知识,帮助消费者走出消费的误区,使其消费心理逐渐成熟起来,从而养成理性的购物习惯,不断优化个人购买决策。其次,消费者对产品的效能与价值能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远离销售商的信息误导。尤其对高价产品的效用要有正确的评价,不盲目从众购买。如果在交易中发生侵权时,消费者应积极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最后,建立地区性乃至全国性的信息发布中心和网络中心,为消费者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会上当受骗。
  6.健全和完善反商业暴利的法规体系。首先,任何个负责任的政府对旷日持久的商业暴利都不能坐视不管,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的功能和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其次,不断健全和完善反暴利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形成强有力的反商业暴利的法规体系,坚决遏制商业暴利的持续和蔓延。最后,强化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协调,严厉打击商业暴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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