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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美之争学公司治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恩山

  2010年8月4日,国美电器(00493.HK)大股东一封要求改组董事会的信函揭开了国美之争的序幕。感谢各类媒体广泛深入的报道,国美之争相关资料非常详实,为人们研究公司治理、品牌建设、家族企业等众多问题提供了一个难得的经典案例。以下是笔者从国美之争学到的有关公司治理的三个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一、保证受托责任的忠实履行是公司治理的根本使命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精巧之处不仅在于其使所有权具有了分散能力可以筹集更多的资本,更在于其分散所有权的同时保证了经营权的统一,没有使公司经营政出多门、严重影响了其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保证经营权的统一,董事而不是股东成为经营决策的日常主管,而董事的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这样,一部分甚至全部股东的经营权就被剥夺了,掌握经营权的人就对失去经营权的股东们负有受托责任。维护这份受托责任的忠实履行构成了公司治理的根本使命。
  在少数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里,公司的所有董事都没有股份,所有股东都失去了经营权。这时,公司治理的根本使命表现为保证没有股份的董事忠实履行对所有股东的受托责任,进行经营决策时从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自己的个人私利出发。在极个别公司(例如9,28以后的国美电器)中,少数中小股东(如贝恩资本和陈晓)实际掌控了公司的经营权。这时,公司治理的根本使命表现为保证掌握经营权的少数中小股东对没有经营权的其他股东(如国美大股东和其他没有经营权的中小股东)的受托责任,进行经营决策时从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在大部分中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由单一大股东实际掌控公司经营权,就像黄光裕入狱前的国美电器,单一大股东一言九鼎,说一不二。这时,公司治理的根本使命表现为保证单一大股东忠实履行其对中小股东的受托责任,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进行经营决策,防止单一大股东利用经营权谋取有损中小股东利益的不当私利。
  1 大股东对中小股东负有受托责任
  我国当前的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普遍,单一大股东利用经营权肆意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一个原因在于社会公众和单一大股东缺乏对单一大股东所负受托责任的认知。例如在国美之争中,有些网友只认识到职业经理人对股东的受托责任,将股东与大股东视为同一概念,根本没有中小股东的概念,没有认识到单一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受托责任。还有些网友强调“所有者控制才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进而误导出大股东控制才是公司治理的唯一合理常态,没有认识到所有者之间的分歧和协调,没有认识到在一股独大公司中这种分歧和协调才是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
  在一股独大的公司中,单一大股东牢牢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权,不但可以经营自己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还经营其他中小股东股权所对应的资产。单一大股东应该认识到这是其他股东对自己的一种信任和托付应该善待这份信任和托付,努力经营,在为自己谋取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为其他股东带来收益。决不可像黄光裕一样,一次次地套现和违规操作,为求私利不惜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亵渎自己的受托责任。
  其实,对于公司治理来说,失去经营权的单一大股东仍大有可为。他可以努力从所有股东(尤其是所有没有经营权的股东)的角度出发,有力地监督经营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甚至在适当的情况下,重新夺回经营权,重新担负起自己对其他股东的受托责任。国美大股东在9.28之后没有实施“鱼死网破”的非上市门店分拆,并于第二天再发“感谢信”,要“维护所有股东正当权益”,要“担负企业家的社会责任”。这与原来那个澳门豪赌、内部交易入狱的暴发户形象形成鲜明对比。可见,国美之争不但引导笔者学习公司治理知识,还在教导国美大股东认识自己的受托责任。
  2 国美大股东的失败根源在于其对受托责任的亵渎
  国美大股东改组董事会的行动失败了原因可能有很多。但笔者认为根源在于其对自己受托责任的亵渎,以至失去了中小股东的信任。
  (1)多次套现和违规操作。国美大股东既有“中国首富”的美誉,也有“中国首套”的恶名,更有“内幕交易”的罪恶。一次又一次的套现,严重阻碍了国美股价的上涨;将国美公司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部分,以便伺机将非上市部分高价注入上市公司,提高股权比例后再次套现;被公司董事会举报从股票回购中谋求私利;在国内股票市场翻云覆雨、坑蒙拐骗,以至被判重刑。所有这些都显示出国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无礼和侵害,不仅对国美的中小股东,还对包括中关村、ST金泰在内的众多A股市场的中小股东。这样的大股东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对中小股东的受托责任,甚至认为中小股东只是任其宰割的羔羊,所以失去中小股东的信任合情合理。
  (2)提出收回非上市门店。国美大股东为了通过自己的提案,曾威胁要收回非上市门店,这是一种害人不利己的流氓行为。如同一个小村子选村长,候选人威胁村民说:“你们若不选我,我就把咱们这个村子用炸药炸平,谁也别想活!”国美大股东的这一招反映出其对中小股东的极度蔑视,误认为中小股东们都是些不禁吓的窝囊废,根本没想到中小股东们虽然持股分散,但仍和自己一样是为公司提供了资本的股东,他们有自尊也有胆识,耍流氓搞威胁不起作用!
  (3)散布“背叛论”,将国美公司视为自家私产。国美大股东作为公司创始人,对公司有强烈的个人感情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值得尊重的,如同父母对孩子的爱恋一样。但孩子大了必然要独立,父母仍要将其牢牢控制在身边反而可能害了她。国美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2/3的股权分散在众多中小股东手中,大股东入狱后仍能顺利发展,这些都说明国美公司“长大了”,可以独立了。对此,大股东应该感到高兴才对。然而,狱中的大股东仍想牢牢控制公司,并且从邹晓舂和挺黄人士的言论推测,其已将公司董事视为自己的“家臣”,将整个国美公司视为自家私有财产,这是对广大中小股东们的极度无视。因为,毕竟国美大股东只持有1/3左右的国美股权,公司董事既是大股东的董事更是中小股东的董事,国美公司既是大股东的更是中小股东的!国美大股东和挺黄人士们之所以这么无视中小股东的存在,很可能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分散的大多数等于没有。然而,只要有条件,分散的股权也能发出一致的声音。如同只要有水和水泥,沙子也能凝成坚硬的混凝土,成为高楼大厦的栋梁之材。国美9,28的股权表决结果就是个例子。
  
  二、董事的“大忠”是公司治理完成使命的重要保障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日常管理机构,连接着股东大会和经理层,董事会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负有受托责任,受托对公司日常经营进行决策。董事是股东的代理人,

必须忠诚于股东的利益。但这种忠诚有两种:(1)无条件地忠诚于推荐他的股东利益(即愚忠),(2)通过独立判断忠诚于大多数股东的利益(即大忠)。董事的“愚忠”是公司治理完成使命的重要阻碍,而董事的“大忠”是公司治理完成使命的重要保障。
  1 两种层次的忠诚:愚忠与大忠
  哈佛大学哲学教授乔赛亚・罗伊斯指出忠诚有三种表现:(1)忠诚于个人,比如老板、太太或黑帮老太;(2)忠诚于组织,比如公司、协会或党派;(3)忠诚于原则,比如信仰、理想或操守等。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对于组织的忠诚要比对个人的忠诚稳定,对原则的忠诚又要比对组织的忠诚稳定。由此可见,对个人无条件的忠诚是一种低层次不稳定的“愚忠”,而对组织对原则的忠诚则是一种更高层次更稳定的“大忠”。
  我国悠久的独裁历史使人们认可了忠于个人的“愚忠”,但仍对更高层次的“大忠”推崇备至。周武王生为商臣,但仍起兵讨伐无道商纣王,顺天意顺民心;唐魏征,谏言时弊,直犯龙颜,使唐太宗个人一时颜面无存,仍有忠臣美誉;宋包拯,坚持正义,不惧龙威打龙袍,千古传颂孙中山虽为大清子民,仍倡导革命,反对清帝,拯救黎民于水火,开启国家与民族的现代化之门;当今社会,有些会计人员坚持法纪,力拒领导作假账的指令,受到政府和民众的好评。大忠似奸,这些人冲破“愚忠”思想的束缚,不怕一时背上“不忠”的恶名,终成“大忠”的表率!
  从国美之争众多网友对陈晓“叛徒”的指责中可以看出,当今中国,“愚忠”的理想仍很流行,“大忠”的概念却少人提及。由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我国的黑帮世界闻名,小帮派小团体密布于各行各业,无处不在,然而真正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却一个也没有。只有“愚忠”没有“大忠”,这就是文化根源。
  公司治理要承担起自己的根本使命,必须抑制董事忠于个别股东的“愚忠”,而倡导董事忠于公司忠于全体股东的“大忠”。
  2 董事的“愚忠”是我国公司治理运行不畅的重要原因
  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公司董事们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认为单一大股东的意志与多数股东的意志不一致时,勇敢地站在多数股东意志的一边,舍“愚忠”取“大忠”,维护了公司治理的良好运行。但这对董事个人来说是有很大风险的,若判断失误,不但会失去董事职位,还将难以洗刷“不忠”的罪名。我国现实中的大部分公司董事不愿冒此风险,甘愿做个太股东的“传声筒”,结果公司治理无法保证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受托责任的忠实履行。
  当大股东利用经营权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时,一部分董事不但不履行自己对中小股东的受托责任,甚至放弃自己的独立人格和守法理念,在“忠于委托人”的自我心理安慰下,充当起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刽子手。这样的董事在我国的资本市场随处可见,他们的“愚忠观”加剧了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严重阻碍了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
  还有一部分董事,面对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不法行为,敢怒不敢言,极力回避,既不参与也不斗争。他们渴望大股东的自觉启觉放弃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这类董事幻想着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永远表现出利益相一致的一面,害怕面对愚忠与大忠的矛盾。当愚忠与大忠的矛盾激化,难以调和,他们往往以辞职来远离是非,而不敢承担风险去舍愚忠求大忠。这类董事的胆小怕事也是我国公司治理运行不畅的重要原因。
  3 董事的“大忠”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内在要求
  中国足球队前主教练米卢说:“我带中国队的时候,总是有领导暗示说有的人该上,有的人不该上,但我可不管这一套,因为我是博拉’米卢,一个球队的主教练只有一个。”国家队主教练应该也是由这些“领导”推荐的,被推荐任职后如此不听话,是不是一种“背叛”?但我认为这是人格独立的表现,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忠诚,忠诚于职责,忠诚于广大的球迷,忠诚于中国足球的更根本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们,应该像米卢、陈晓一样,也有独立人格,有独立判断能力,忠于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而不甘于做大股东的“传声筒”,甚至做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刽子手。
  按照一般的公司治理框架,股东大会按股份表决,是最高权力机构,但不是常设机构;董事会按人头表决,一人一票,是最高日常管理机构。这样设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区分董事和股东两种身份,让董事而不是股东掌握经营权。董事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个体,除了经营才能外,还能区分股东间的利益差别,大忠的董事就能起到阻碍个别股东为私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这就是公司治理的根本使命。
  美国总统大选后,获胜一方总会对那些没有支持他的选民说“我也是你们的总统”。即使大股东推荐的董事也应该在当选后对没有推荐他们的中小股东们说“我也是你们的董事”。董事是公司的董事,是全体股东的董事,公司治理需要有独立精神的大忠的董事,不需要甘做传声筒的愚忠的董事。
  
  三、平等观念是公司治理良好运行的文化基础
  
  “三纲五常”是我国儒家伦理文化的架构,以严格的等级制度为依托,以“人生而不平等”为隐含条件,主张人身依附,倡导愚忠思想,虽与农耕社会相适应,但与现代商业社会存在很大矛盾。现代商业社会以“人生而平等”为隐含条件,追求人格独立,实行等价交换,倡导契约精神。公司治理起源和完善于西方自由经济社会,是与其“平等观念”的兴起密不可分的。1689年英国通过《权利法案》,1776年美国通过《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通过《人权宣言》,从此“人生而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追求独立人格,视人身依附为不齿。平等观念为公司治理的良好运行提供了文化基础。
  1 股东间的平等观
  股东们因持股量的不同有大小股东之分,对公司的影响能力也因此存有差异。但只要是股东就意味着为公司贡献了资本,对公司有一定的所有权。股东之间应该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努力,谋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不应该基于持股比例的不同而相互歧视相互侵害。尤其是在一股独大的公司中,分散的中小股东们往往基于对大股东的信任或因条件的限制而采取理性的沉默态度,默许单一大股东掌控公司控制权。这时的单一大股东们虽然不需要像海尔总裁张瑞敏一样“永远战战兢兢、永远如履薄冰”,但至少不要像入狱前的黄光裕一样,飞扬跋扈,表现出对中小股东的极度蔑视,忘记了自己与中小股东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不是狼与羊的关系。
  2 股东和董事间的平等观
  股东将公司托付给董事经营,董事对股东负有受托责任,但两者不是封建农业社会的君臣关系,而是现代商业社会的平等合作关系。股东和董事在人格尊严上是平等独立的,在权利义务上也是对等的。股东提供资本并委托董事经营,承担经营风险,享受经营成果,并支付董事相应报酬;董事接受委托,发挥经营才能,为股东创造财富,并取得相应报酬。股东和董事分工合作,都发挥自己的相对优势,提高了生产效率,显示出现代商业文明比封建农业文明的高明之处。在国美之争中,大股东及其支持者时常用“阴谋篡权”、“以下犯上”等字眼来攻击陈晓等公司董事,显示出其高高在上的霸道态度,忘却了在现代商业社会,股东和董事虽然分工不同,但都是平等独立的人,应该相互尊重。
  3 董事间的平等观
  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日常管理机构。董事的具体产生形式多种多样,有大股东推荐股东大会任命的,有中小股东推荐股东大会任命的,也有董事会推荐股东大会任命的,还有董事会直接任命的,等等。无论是哪种具体形式产生的董事,都负有对全体股东的受托责任,都应独立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不应受自身产生路径的过度影响,也不应以各自的产生路径为基础相互歧视,而要平等合作。董事间可能有分工分类,如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等,但分工分类不等于不平等。董事会掌握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权,日常经营中的内斗会严重影响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损害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所以,无论产生路径有何不同,也无论各自的分工分类有何不同,每个董事都应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协调一致,忠实勤勉地为所有股东谋取最大利益。
  总之,现代商业社会以平等交换为特征,现代公司治理以平等观念为基础。股东之间讲求平等,股东和董事间讲求平等,董事之间也讲求平等,平等观是公司治理良好运行的润滑剂。然而,从国美之争中盛传“君臣论”、“家臣论”、“保姆论”来看,我国当今社会严重缺乏人人平等的观念,“三纲五常”的等级观念仍大有市场。这应该是公司治理在西方社会运行良好,而到了我国却走形变味的一个文化层面的原因。公司治理的良好运行需要平等观念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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