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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条件下会计政策选择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探讨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孙震坤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政策的适用方面为企业留出了一些自主判断和选择的空间,合理需要适合企业的会计政策,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实现和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会计政策 经营成果 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发生了大的变化:如大量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更加注重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允许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等。而会计政策和方法的可选择性将对企业的利润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学习和研究会计准则,规范、合理选用会计政策,从而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成为财务人员的职责所在。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仔细研究了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会计政策,尤其是可供选择适用、且对企业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几项会计政策,提出一些见解和看法,以供参考。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核算
  1、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差异对利润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
  新《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就各类资产的使用寿命作出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给出了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这就表明,企业在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年限的标准上,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对企业而言,折旧费属于非付现成本。企业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能够承受的经营压力下,尽可能地缩短折旧年限,加速资产折旧,加大折旧费用,减少前期的利润,将税金负担向以后年度转移,从而减少现金流出,减轻资金压力,降低资金成本。
  2、修理支出的性质划分对利润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确认固定资产应具备以下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同时也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不符合的应当在发生时记入到当期损益。
  新准则并没有规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的明确划分标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即:“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满足上述条件的修理费用开支,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并允许税前扣除。
  由于新准则没有明确大修理支出的性质划分标准,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放宽了企业大修理支出费用化的条件,这将对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可以工具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自主划分修理支出的性质,在修理支出未达到资本化条件时,可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将税务负担向后期推移;则选择将修理费用确认为资本性支出,或直接进行更新改造,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并将大修理或更新改造支出分摊在以后会计期间,从而减少当期费用,将经营压力向以后期间转移。
  二、无形资产的核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有关支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新准则对无形资产成本的确认较原企业会计制度发生了重要变动,具有着质的区别。
  原企业会计制度对研究开发支出资本化的规定过于狭隘,在重视谨慎性原则的同时忽略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使得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全部记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价值仅为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导致无形资产的价值被严重低估。而新准则明确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对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区分费用划和资本划进行处理,有利于企业正确计量资产价值,合理确认当期费用,同时,也为存在大量科研项目的企业自主进行科研项目的阶段划分,确认当期费用或无形资产价值提供了有利条件。
  因此,对于每年都有大量科研经费投入的企业而言,合理划分科技项目支出的阶段,将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在经营环境宽松、经营压力小,有足够资金支持科技投入的情况下,可以多选择些计划性和探索性的项目,加大研究阶段的开支,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反之,应减少科研阶段的支出,将资金更多的投向那些进入开发阶段,很有可能产生成果,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从而将研发支出记入无形资产价值。
  三、借款费用的核算
  新准则在借款费用方面与原会计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扩大了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2、扩大了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即: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3、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即对于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部资本化,但需要扣减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规定避免了专门借款利息费用在资本化和当期费用化之间调整的可能性。
  需要指出的是,新准则允许将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却未就企业确定是否占用一般借款作出相关规定,这就给企业自主划分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提供了可选择性,即:在企业资本性支出超出专门借款金额,企业也存在一般借款的情况下,超出专门借款的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划分就存在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确认为首先动用企业自有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不足部分才占用到一般借款,企业一般借款利息较少或没有被资本性支出占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将更多或全部记入当期损益,从而降低企业的当期利润;另一种选择是确认为超出专门借款的资本性支出首先动用了一般借款,不足部分才占用到企业自有资金,企业一般借款的利息更多或全部资本化,其余部分记入当期损益,从而减轻了企业当期的经营压力。
  四、金融资产的核算
  金融资产是新准则新增加的内容,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将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部分金融资产的分类完全取决于管理当局的意志,且分类的不同对企业各期的利润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按新准则规定,一些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基金等,既可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资产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即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只能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资产也不能再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资产被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变动暂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只有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才转回当前损益。这就表明,若企业将一项金融资产划分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异在持有期间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只有当其部分或全部处置时,才会转回到当期利润中,对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产生相应的影响。
  五、营业外收入的核算
  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先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最终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对企业资本公积作出了新的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会计准则没有设置“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也没有要求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因此,新准则关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核算规定较原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具体如下:
  1、取消科目,在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会计处理上改变思路
  新会计准则不仅取消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取消了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要求,而且整篇准则没有出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相关概念。新准则不仅取消了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待转”的概念,而且改变了原企业会计制度对该问题的核算思路。今后不再对接受捐赠资产区分是否“待转”的问题,不再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
  2、改变去向,计入损益
  新准则改变了原会计制度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最终计入“资本公积”的规定,并在新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中对“营业外收入”科目增设“捐赠利得”明细科目,规定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一会计处理方式的改变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对于一些企业,例如电网企业,基于其行业的特点,每年都会无偿接收用户无偿转让的电力资产, 这些企业可根据年度经营目标,统一安排办理用户资产的无偿接受手续,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可以合理调节无偿捐赠资产对公司经营目标的影响。
  上述可见,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面临更多选择,这将对其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综合考虑外部环境因素,合理选用会计政策,从而客观、真实地反映其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为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服务。
  (责任编辑: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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