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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公司治理成本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红霞 刘 敏

  摘要:公司治理成本分为公司治理机构的组织成本、总代理成本和协调决策成本三大部分。与非家族企业相比,家族企业治理成本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代理成本相对较低,决策成本和协调成本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增大三个方面。在治理成本的应用中,政府应充分考虑家族企业治理成本的表现特征对企业评价体系的影响,而家族企业则要重点寻找本企业的适度治理成本以加强公司治理建设。
  关键词:公司治理成本;公司治理结构;家族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0101-06
  
  一、问题的提出
  
  家族企业是当代企业群体中数量最为庞大、内部结构最为复杂、规模差异最为显著、生存性质最为独特的企业形态。大量的调查报告表明,家族企业占我国民营企业的比例高达70%以上。从某种意义上讲,家族企业整体素质的好坏可直接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企业群体。然而,在看到家族企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另外一种景象,那就是大多数家族企业在“各领风骚三五年”之后,开始慢慢地衰落甚至退出市场舞台,能延续到第二代、第三代的家族企业寥寥无几。由此,“富不过三代”也似乎成了许多家族企业的宿命。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了家族企业的“早天”?怎么才能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家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于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于企业发展进程较为落后。随着企业的发展,其规模不可避免要增大,面对着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公司自身的组织机构扩展,如果公司的产权、组织、管理及制度等不随之改革,必将慢慢成为公司发展的桎梏。因此,要想实现长远发展,家族企业必须要审时度势,适时引入专业化管理,构建符合自身特色的有效的现代化治理结构。笔者认为,作为研究公司治理的一个新视角,治理成本的提出和应用揭示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诸多问题的产生机理,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依据。因为家族企业治理结构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合理性,只有当原有传统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时才能实施改革。可以说,把握改革时机十分关键,治理成本的提出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企业可通过治理成本支出的异常来适时确定是否该进行改革。
  
  二、治理成本内容的界定
  
  对于治理成本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1)宏观层面。Jurgen Ruland(2002)以欧盟国家为研究对象,认为:多地区合作将引致机会成本(如合作计划中止成本或主要成员退出成本)降低,以及治理成本(如建立合作制度成本和推行内部协议实施成本)提高,在不利的机会一治理成本率的前提下,构建复杂的制度框架没有意义,各国应采取柔性的法律和惯例。柳新元(2000)、焦国成(2001)、段贞(2003)等分别从不同角度提出类似的观点:国家的治理有人治、德治、法治等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都是要耗费成本的,因此,国家的治理成本应包括人治的治理成本、德治的治理成本和法治的治理成本。(2)微观层面。更多的国内外学者是基于这个层面对治理成本进行研究的,其特点体现在:一是研究时间短。从现有资料分析看,最早提出治理成本的学者是威廉姆森(1985),他在其“启发性模型”中通过对内部组织的治理成本与外部市场的治理成本进行比较,提出了治理成本问题,但没有直接给治理成本下定义。从其分析的内容来看,其治理成本的范围主要是以交易成本为主,包括协议起草谈判成本、履约成本、错误应变成本、争吵成本、治理结构成本和约束成本等。我国最早提出治理成本概念的是李维安教授(1999),他认为治理成本是维持公司治理有效运作而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治理的组织结构本身发生的成本以及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成本。二是对治理成本范围的界定不统一。由于分析角度不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认识。有的学者(张维迎,1998;朱羿锟,2001;刘汉民,2002)从委托代理关系角度研究界定治理成本的组成,包括控制经营者的成本、集体决策成本、监督成本、激励成本、信息披露成本等;有的学者(Wolfgang Weigel,2003;周清杰,2003)从企业内外部相关主体关系角度研究界定治理成本,包括交易成本、代理成本、组织成本、执行成本等;还有学者(孙国强,2003)从网络组织的治理成本管理角度研究界定治理成本的范围,包括协调成本、妥协成本、刚性成本、传播成本、整合成本、维护成本等。
  由上述分析可见,学者们的研究角度不同,对治理成本界定的范围有很大差异:有的是广义的治理成本,有的是狭义的治理成本;治理成本与交易成本、代理成本等界限划分不明确,内容相互之间有重复。要准确界定治理成本的内容,有必要厘清治理成本与代理成本、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
  (一)治理成本与代理成本:是内容相互交叉的两个独立概念吗?
  代理成本源于利益冲突,Jensen & Meckling在吸收代理理论、产权理论和融资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将这些理论的要素融合在一起,提出了企业所有权结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将代理成本分为三部分:一是委托人的监视费,即委托人用于管理代理人行为的费用。二是代理人的担保费,即代理人保证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行为的费用,以及如果采取了某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动,代理人将赔偿委托人的费用。因此,监视费、担保费是制订、管理和实施契约的实际费用。三是剩余损失,即委托人因代理人代替他决策而产生的一种利益损失。我国的许多学者对代理成本的研究都是以Jensen & Meckling的委托代理成本理论为基础的,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如高小强(2003)从公司组织形式中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研究代理成本,认为代理成本包括股东监督和控制代理人的成本、股东对管理者的激励成本、管理层的各种“揩油”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耗,公司负债产生的代理成本以及其他成本。曾小龙(1999)从经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侵犯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研究代理成本,认为经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侵犯投资者利益所产生的代理成本主要有代理人直接侵蚀投资者的资金;代理人的享用支出;代理人由于在公司中没有或有很少资产,因此不能以自己的资产承担风险,这样所产生的项目风险损失的成本就由公司投资者来承担;当代理人不能胜任或不适合经营企业时,他们会千方百计地通过确立自己的地位而保留这份工作所发生的成本。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代理成本属于治理成本的一部分,纳入治理成本的代理成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委托人为激励代理人所支付的成本,包括代理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等以及代理人在职的享用支出;二是委托人为使代理人与其利益最大化目标一致所发生的监督成本,包括聘请公众会计师审

查账簿、与代理人签订合约以及搜寻对代理人造成约束的信息费用等;三是“揩油”成本,是指管理者利用职权之便对公司利益的侵蚀(如管理者的在职消费过度、自我交易、损公肥私、瞒天过海、玩忽职守等)。适度的管理者机会主义的存在,是获得公司治理收益所必须支出的成本。
  (二)治理成本与交易成本:企业内部的谈判、履约等成本属于治理成本还是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最早是在1937年由科斯于《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在我国则是由张五常于1985年首次提出。科斯(1937)从市场交易角度研究交易成本,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交易成本是依靠市场交易配置经济资源所需付出的成本,其内容包括:一是市场信息成本,即有关收集和传播市场信息的费用;二是合同谈判成本,即为订立合同而进行谈判所支出的费用;三是合同履行成本,即为使合同得以履行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制度与执行经济法和进行诉讼的费用;四是运输成本。张五常(1985)从市场体系的角度研究交易成本,在《经济组织与交易成本》一文中指出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笔者认为,交易成本应包括供应链的交易成本和治理的交易成本,供应链的交易成本定义为企业为完成交易行为而发生的成本,它一般包括:寻找和发生交易对象的成本、了解交易价格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订立交易合约的成本、监督合约履行的成本、制裁违约行为的成本等。通常情况下,一个企业不会仅与一个被选对象进行谈判,谈判意味着讨价还价,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包括准备谈判的时间、谈判的时间、交通往返、谈判材料的准备和修改等;在达成协议之后,交易合约的订立也有一定的成本,如举行各种签字仪式;在合约签订之后,合约的履行仍是有成本的,尤其是合约的履行需要进行监督,这对交易双方都是一种费用的支出;如果合约的履行出了问题,那么交易双方就会因制裁违约行为而支付更多的费用。治理的交易成本是指企业内部相关利益主体发生的内部谈判、监督等费用。
  综上所述,供应链的交易成本是企业针对供应链上下游之间关系而形成的成本,属于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不应将其纳入到治理成本范畴内,但治理的交易成本是企业内部的谈判、履约成本,它与上下游供应链没有直接关系,是企业内部治理费用,应属于治理成本范畴。
  (三)对治理成本范围的界定
  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有效运作必然要依托合理的企业组织机构、和谐的公司治理主客体关系以及完善的协调决策机制三大要素的有效结合,缺一不可。其中,企业组织机构指组建公司所需的部门、机构设置及相应的责、权、利划分;公司治理主客体则是指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派生的代理活动下的公司股东、管理者及相关利益者;协调决策机制则指维持公司正常运转而设定的一系列制度和法规。依据以上三大要素,相应地可将治理成本也分为三部分:
  1.公司治理机构的组织成本,指建立公司组织机构,以及划分相应的职权部门职责所耗费的成本。一般来说,我国公司制企业公司治理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与经理班子四个部分。公司治理的组织成本一般会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展而逐渐增加。
  2.总代理成本,是公司股东们寻找、聘用、激励和监督公司管理者所发生的一切相关成本。这里的总代理成本与詹森和梅克林定义的代理成本相比,其含义更为广泛。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一是治理的交易成本,指各个独立的公司股东在公司这个组织中自愿承担的契约性义务并履行这些义务所发生的成本,包括信息搜集成本、商洽谈判成本与缔约成本、自愿性监督激励成本与履约成本。二是代理成本,包括委托人为激励代理人所支付的成本、委托人为使代理人与其利益最大化目标一致所发生的监督成本、“揩油”成本等,这是公司委托人激励和监督公司管理者,使后者为前者的利益而努力工作,消除机会主义行为所耗费的成本。
  3.协调决策成本,指为维持公司有效运转,公司依法执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协调部门及个人之间的冲突及作出战略决策所消耗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遵循成本,是公司为执行规章制度与法律条文与程序等所产生的成本,如公司在保存重要文件、档案,制作股票或股权证,按规定格式分类制作帐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在官方指定媒体发布信息等活动中产生的成本。这是在既定外在制度的约束下,任何公司治理都不可避免的伴生物。二是决策成本,是指公司股东为保证决策的准确性而搜集信息和为保障决策顺利进行而实行监督和奖惩所花费的成本。具体来说又分为决策程序成本、信息成本以及决策机会成本三部分。决策程序成本也称集体决策成本,包括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之成本,如参加会议、相互沟通等成本和循环的大多数两项成本;信息成本是指公司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司股东为防止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而花费时间和精力搜集决策信息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决策机会成本是指公司股东由于自身的认识有限、信息不充分及判断失误等情况,其所选决策可能并非最优决策,从而造成企业价值减少,减少的这部分价值即为决策的机会成本。三是协调成本,是指公司为维持正常的运转和为协调各部门、各人员的工作而设计必要的制度所花费的成本。
  
  三、家族企业治理成本特征分析
  
  公司治理成本的确认,旨在提出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新视角来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好坏的测量标准。因此,通过对自身企业治理成本的确定和测评,家族领导人可以更加准确、客观的分辨公司治理结构因素对公司制度、公司绩效以及公司未来走向的影响程度。一方面,家族领导者可以通过自身企业治理投入与收益之间数据对比的变化,准确的判断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时机;另一方面,领导者还可通过与其他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治理成本与治理绩效的比较分析,客观地判断合理的公司治理的投入数量,进而根据需要来增加(或去除)缺少(或多余)的工作环节和部门,合理化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治理效率,实现家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家族企业以家族制管理机制和家族文化制度为基础而构建的治理结构,因其本身的特殊性和局限性,较之公司治理成本中的其它组成成本,公司的代理成本、决策成本和协调成本与非家族企业相比,有着其独特的特点:
  (一)家族企业代理成本较非家族公司制企业为低
  激励理论告诉我们,在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风险的不确定性,双方的交易合约极不完备,管理者行为选择的机会主义空间很大。可以说,管理者人力资本的产出主要取决于其本人选择高努力水平还是低努力水平,而高或低的努力水平作为一种行为则取决于参

与人的态度,而参与人的态度又与彼此的信赖或相互支持程度直接相关,也即当参与人相互信赖程度高时,参与人采取高努力水平,进而企业所获的收益多,否则,参与人则采取低努力水平,企业所获的收益相对较少。从协调博弈的特征看,只有当参与人双方处于努力程度的同一水平,才能实现帕累托均衡结果――获取同等收益;当双方处于不同的努力水平时,选择高努力水平的参与人必然会产生净损失。根据高努力获取高收益的原则,毫无疑问,只有当参与人双方同处于高努力水平时,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获得最多的收益。而在现实中,由于“差序格局”的存在,人们对家族成员和“外人”的信赖度的差距很大,因而,一般企业和家族企业之间必然存在收益差距。一般来说,在非家族公司制企业中,公司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信赖度较低,为了避免净损失,双方都必然选择低努力水平,因为这是安全的选择,可以预防因自己选择高努力水平而另一方选择低努力水平所带来的损失。而在家族企业中,由于股东和管理者双方属于相同的亲缘或地缘网络,长期的共同经历和相同的价值观念使他们足以了解对方的信息,即双方的信赖程度很高,也因此双方都选择高努力水平的概率很大,进而企业所获取的收益要比非家族公司制企业高得多。更多的收益则又反过来强化了管理者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监督行为。这一切说明,家族企业独特的治理结构具有一种内在的代理人自我激励机制,使其支付的激励与监督成本较非家族公司制企业为低。
  (二)决策成本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呈高度增长趋势
  在非家族公司制企业中,企业决策实行的是民主化集体决策制,决策权由董事会掌握,但却由其他机构如监事会、股东会等进行监督,不同部门机构的相互制约使得公司的重大决策往往变成一个耗时很长的利益均衡过程,而决策结果也多成为多重利益折中的表现,一般都已偏离企业最初单纯的效率目标指向,这必然要花费很大一部分决策成本。但是,由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治理结构特征可知,非家族企业从成立到发展、成熟,公司的决策制度一经制定很难再有大的改动,且日臻趋于完善,因而,公司的决策成本支出一般保持在同一水平或略有波动。
  反观家族企业,情况恰恰相反。首先,在家族制环境下,企业产权高度集中而形成的股东利益的同质性及股东掌握控制权,使得股东易于行使所有权,因此,企业集体决策成本可谓十分低廉。其次,家族企业实行的是“一言堂”的家长决策专有制,凡事一人说了算,在企业成立的最初阶段,家长可凭借其丰富的经验阅历及敏锐的洞察力,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迅速快捷的作出决策,把握商机。此时企业的决策成本花费很小。然而,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外界信息大量涌现,企业对决策者个人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事实上,每个人的精力、见识都是有限的。这种缺乏来自内、外的有效监控、反馈和制约的专有制制度,势必会使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从而增加决策的机会成本。事实也证明,除非家族企业改制实施真正的决策民主化,否则决策的机会成本的增长将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而呈现几何上升趋势,最终拖垮企业。
  由此可以看出,与非家族公司制企业相比,家族企业的决策成本支出受到公司发展规模的影响更大,即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决策成本呈现高度的增长。
  (三)协调成本随着企业成员关系由“亲”变“疏”而呈现上升趋势
  我国家族企业有别于其他公司制企业的原因主要根源于传承了中国几千年来以家为本的传统文化,即家族企业是以血缘关系选人才,以伦理规范治公司。在公司发展初期,公司主要依赖于非正式的契约关系,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或根本不设,成员之间的信任和认同便是最好的制度,在这种环境下人们之间的关系简明,摩擦较小,成本较低。随着公司的不断膨胀,公司成员规模逐渐扩展,成员间的关系也由最初的血缘、亲缘扩大到地缘、学缘及朋友缘直至最后的社会招聘。人员结构的庞杂和人员关系的复杂使原有家族成员间的默契与信任逐渐淡化,非正式制度对公司成员的约束力度慢慢减弱,正式制度开始粉墨登场。由于这种偏爱资历、关系、人情、经验的家族非正式制度与现代企业的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正式制度相距甚远,当两者并存于企业中时势必造成企业内部矛盾的激烈化,使企业的协调成本迅速攀升,直至家族企业摒弃“家族化”、“专制化”,重新引导建立一个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环境,才能降低协调成本的支出。因此,协调成本支出加大可谓发展中的家族企业治理结构的一大特色。
  
  四、家族企业治理成本的应用
  
  研究治理成本的目的应是将治理成本纳入到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中,从而准确判断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治理成本指标是一个“适度”指标,因此,准确分析判断企业治理成本的支出“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构建企业评价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家族企业治理成本表现特征
  家族企业独特的家族经营管理模式使得其在治理结构上形成了有别于非家族企业的三大独特特征:家族领导人集所有权与控制权于一体、决策权独揽及基于血缘、亲缘关系下的非正式制度管理模式,进而,家族企业的治理成本表现也有别于非家族企业。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将治理成本纳入企业评价体系中时,还应根据家族企业治理成本的独特性来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评价,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合理的、全面的评价体系。
  第一,在以公司代理成本为指标进行评价时,不能仅仅认为公司的代理成本越低越好,还应将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是否存在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补充条件纳入对代理成本的评价范围。因为,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者是否存在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代理成本对企业协调决策成本高低的影响程度。对一般企业而言,所有权和企业的控制权是分开的,企业的决策、协调制度不会随着企业所有者或管理者的变换而发生很大的变化,相对而言,企业的代理成本与协调决策成本是相互独立的。而在家族企业中,企业所有者与管理者关系存在着三种形式:或者两者合二为一,或者两者存在着利益同质的亲密关系,又或者两者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的所有者与管理者关系相应的可使企业的决策、协调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即企业的代理成本的高低对协调决策成本的高低影响较大――低代理成本可能会导致高协调决策成本,而高代理成本却可能更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协调决策成本。因此,评判企业代理成本就不能以其高低而定,而是要综合其他因素来考虑。
  第二,以企业协调决策成本为指标进行企业经营绩效评价时,其标准确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企业的协调决策成本以适度支出为最佳,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我们亦要明确不同的企业以及同一企业的不同生命周期内,协调决策成本支出的适度标准范围却各不相同。家族企业的协调决策成本表现

得尤为明显。现以协调决策成本中的决策成本为例。在家族企业成立前期,企业规模较小,企业实行的所有权独揽和高度集中的个人决策制符合企业当时的发展,即在实现企业治理高效的同时可保持较低的决策成本支出,因此,此阶段的家族企业其决策成本的适度支出范围可以较低。但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企业的决策成本必然增大,其适度支出范围同样要相应增大。此时仅以决策成本的大小已无法准确评价企业绩效好坏,必须同时辅之以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来评价。因为,此阶段造成决策成本的支出较高有两种因素:一是企业原有的管理模式和决策机制由于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而增加企业内耗,进而增大了决策成本;二是企业随着发展适时改革原有决策模式,新的决策制度同样会增大企业的决策成本。虽然两种情况都会增加企业的决策成本,但从企业治理效率和长远发展看却有着截然不同的作用,前者只会降低效率和阻碍发展,而后者则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因而,在以企业的协调决策成本为标准来评价企业时一定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切不可一概而论。
  (二)家族企业要以适度治理成本为主线,积极加强公司治理建设
  家族企业治理成本的适度标准,除了要考虑各组成成本各自占企业治理收益之间的配比比例外,还应考虑各组成成本由于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对企业整体治理收益产生的影响。在此,判定后者成本支出是否适度的原则是要在完善和优化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充分支出可改善公司治理效率所必须支出的公司治理成本和减少不必要的公司治理成本支出,使两者之和达到最小化。随着家族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实现适度治理成本目的的有效的途径是增加企业的代理成本来降低企业决策成本的支出,以及增加企业的组织成本、遵循成本来降低企业协调成本的支出。表现在公司治理上,则是对公司治理建设的完善,即企业可借助建立完善家族企业治理机构及内部产权制度而增加代理成本、组织成本和遵循成本,借助构建合理科学的企业战略集体决策制度而降低决策成本,借助制定以社会信任为主、个人情感为辅的企业文化制度以及实施以“法”代“情”的治理方针而降低协调成本。当然,企业对公司治理成本各部分的相互替换并不是一种盲目和随意的替代,而是以一种成本的支付可节省更多的其他成本或者获取更大的效率为原则的替换。具体到每个公司,则要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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