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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加强转帐支票退票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姜亦华

  退票类型主要包括:其一,客户出票行为过错形成的退票,占支票退票的30%。退票理由如进帐单收款人帐号、户名不符、支票空头等。其二,银行审核不严形成的退票,占支票退票的57%。退票理由如支票过期、支票无“委托收款”背书等。其三,开户银行代理行为过错形成的退票,占支票退票的6%。退票理由如:提入清单金额与支票金额不符、支票未加盖同城票据专用章、支票非我行支票或提错行等。其四,银行无理退票,占支票退票的7%。退票理由如:支票出票人不同意付款、支票不可提代付、支票用途填写有误或不明等。
  形成退票的主要原因,一是客户法律意识不强。如:票据行为不规范;票据法律责任意识不强,出票人不履行出具票据应承担的责任;持票人对票据知识不了解,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而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行使追索权的较少。二是银行在行使代理权时,没有切实贯彻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如:审核不严,一些行为不规范或无效票据进入同城交换领域;管理不利,执行法规、制度水平不高,包括银行对制度理解不同、执行有误或业务人员素质低,办理业务差错率高;开户银行对结算管理松懈,放松或放弃制裁,纵容了出票人恶意行为;部分银行法律责任意识不强,甚至知法犯法,如要改退票理由、变更票据要素等。三是支付结算制度不健全,缺乏全国统一的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存在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职责任务不清,交换业务具体操作不规范、不严密的问题。对正当的退票理由没有具体的规定,对无理退票没有明确的界定。退票通知书陈旧不规范,联次不清,使用说明不清,而且缺少必备的要素。四是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不够,缺乏相应的日常管理措施,处罚力度不够,如对无理退票和开户行支票监督处罚力度不足,对开户银行行为过错和银行审核不严等因素造成的退票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等。
  为此,我们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票据法律意识
  
  各级人民银行要组织和协调金融系统做好面向社会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也要利用银企之间的直接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向客户作好宣传和普法教育,切实提高银行和广大客户的票据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严格执行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
  
  一是加强管理,提高执行支付结算制度水平。商业银行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审核不严、工作差错及执行制度有误形成的退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转变观念,严格执法。商业银行要有全局观念,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空头支票、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对出票人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制度。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三是加强责任意识,维护结算纪律。金融业要严格执行票据法,充分认识到一切票据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不得无理退票,不得随意更改退票理由,不得违法变更支票要素,维护结算纪律,提高银行信誉。
  
  三、健全完善支付结算办法
  
  一是建议出台全国统一的同城票据交换管理办法。明确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职责和任务,规范票据交换业务操作;制定退票管理办法,明确正当退票的理由,准确界定无理退票,制定加强退票管理的有效措施。二是统一退票理由书。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退票理由书”必须包括下列事项:一是所退票据的种类;二是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是退票时间;四是退票人签章”。笔者认为应一式四联,退票行、被退票行、客户、人民银行各一联。
  四、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要充分利用票据交换所直接接触同城交换票据业务的有利条件,加强对退票理由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跟踪检查,视不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定期考核通报的办法直至严格处罚。
  
  (责任编辑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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