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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河北金融学院课题组

  摘要:村镇银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产物,应把发展村镇银行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利用发展村镇银行的契机,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规范民间金融。
  关键词:村镇银行;农村金融;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6-0023-02
  
  为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金融体系,2006年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引导各类资本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并在四川、内蒙古等6个省(区)进行村镇银行试点。2007年10月12日银监会宣布,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区,从这些试点的情况来看,村镇银行对促进农村金融市场适度竞争、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部分农民货款难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为了办好我省的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应认真借鉴前期试点省份的经验,制定出符合河北省农村实际的政策。
  
  一、河北省设立村镇银行的可行性
  
  目前,河北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撤出,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大多数地区起主导作用;民间金融广泛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因不规范而存在着较大风险;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巨大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矛盾突出。在农村中,货款难是目前制约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广大农民而言,他们现在最需要的不是贷款门槛太高的大银行,而是能够为其解决燃眉之急、贷款门槛低的小银行。国家大幅度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对于打破农信针对农村金融的垄断地位,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从体制上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从而适应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完全正确和十分必要的。
  降低在农村开办金融机构的门槛,对于我国目前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来说,也是一个向金融业投资的良好机遇,民间资本会积极介入,可以预见,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河北省的村镇银行将迅速发展起来,前景是值得期待的。
  对于金融主管机关来说,应把发展村镇银行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利用发展村镇银行的契机,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规范民间金融。因此,发展村镇银行对于促进我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机遇。
  
  二、前期试点省份在推行村镇银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村镇银行被认可难。一是群众难认可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作为新兴银行,老百姓对此认知度不够,担心重蹈“农村合作基金会”覆辙,心存顾虑,难以认同。影响村镇银行发展。二是难得到地方政府全力协助。当前,地方经济发展迅速,政府融资需求强烈,而村镇银行经营规模小,金融供给能力弱,因而当地政府对推进村镇银行发展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更多关注其经营,更不愿出台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2、资金投向保证难。成立村镇银行的目的是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由于《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农村新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应全部投向农村,这很可能导致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将资金投向利润更大的城市地区。对于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是否放宽或放宽到何种程度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农村小额贷款的利率普遍较高,一般在10%以上,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初衷有一定差距。
  3、贷款风险控制难。首先,村镇银行贷款发放对象主要是当地农民,他们在社会上属于弱势群体,大都以传统种养业为生,而传统的种养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容易形成自然风险。其次,社会对农产品需求与农户生产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隐含着较大的市场风险,第三,由于认识上的误区,部分农户认为成立村镇银行是国家对农民的一种扶助行为,在这样的银行借钱,可能先不用考虑归还,从而引发资金的道德风险。第四,根据规定,村镇银行贷款发放形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其贷款风险的可控性差,即使有抵押物作担保,也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抵押物较难处理变现。
  4、金融监管难。监管村镇银行将面临的主要难点,一是村镇银行设立于农村地区,监管半径大,监管成本高。如广安银监分局按照“职责上收,人员集中”的模式上收县级监管办事处职责,对设立于乡村的村镇银行进行监管,监管半径越过县乡两级,监管难度大、费用高。二是经营管理模式多样,增加了监管难度。因各村镇银行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各异,监管者不能实施统一监管,而要根据各村镇银行经营特点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实行“一行一策”监管,使有效监管面临巨大挑战。
  
  三、对河北省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建议
  
  1、积极稳妥地组建村镇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应充分考虑河北省各地经济条件、人文环境和生产力发展水平,针对金融服务需求多元化、差异化的特点,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在经济发达地区,可设立多种所有制的村镇银行,采取市场化方式,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参股村镇银行,促进规模型村镇银行的发育;在经济欠发达区域,应鼓励设立多种小型化的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组织,适度降低准入门槛。银监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科学测算农村地区资金需求及机构饱和度,合理控制准入机构数,避免过度竞争和效率低下。
  2、政府要积极支持村镇银行的发展。一是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让群众了解在农村地区设立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义、目的,正面引导群众认可村镇银行。二是减少政府干预,为村镇银行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三是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政府应出台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
  3、制定合理的监管框架与机制。村镇银行在设立之初,对业务范围应给予严格控制,应要求村镇银行开始只能经营贷款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结算、存款和其他金融业务,避免因经验不足出现支付危机,损害客户利益。由于村镇银行自身的资金平衡能力差,对其监管指标的设置也要有别于成熟的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设置上要充分体现审慎经营原则,比例要高于其他金融机构,伴随业务的成熟与发展再适度放宽限制。对外资金融机构组建或参股村镇银行,要积极引导鼓励,利用其成熟的管理技术和小额信贷经验,改进农村金融组织运行效率和服务意识,银监部门可通过审慎监管,促其合规经营。
  4、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机制。应在吸纳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及贷款操作规范化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实际,制定一套符合自身实际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在贷款发放中应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努力提高贷款审批决策的科学性,杜绝因内部人控制、凭经验办事等问题而产生的风险隐患。应防范以贷收贷、以贷收息、以贷扣股、垒大户等多年来农村金融机构屡禁不止的问题。应加强对高管人员和信贷人员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强化其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应通过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每一位员工的经营行为,防止信贷人员的非理性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发生。
  5、鼓励金融创新。应鼓励村镇银行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出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和微小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鼓励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保险代理、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弥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空白。这也有利于提高村镇银行自身的竞争力,激活农村金融适度竞争。
  6、塑造良好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度。塑造村镇银行的良好形象,关键要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改善营业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一是不断加大支农力度,支持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形成行农双赢格局,以此来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二是修建好营业场所,用宽敞整洁的营业场所改变客户认为村镇银行不正规的看法,增强客户的信任感。三是加强优质服务,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给客户一个良好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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