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向管理要发展、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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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市以来,珠海港始终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规范运作。相关内部治理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能划分明确,权责分明,公司建立了规范的议事规则、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治理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并有效保障了公司各项行为、决策的台法、合规。
珠海港在治理过程中深刻认识到,管理是生产的核心要素,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向管理要发展、要效益。特别要强化风险管控,实施内控体系的全面覆盖,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制衡机制,发挥内控审计部门的作用,主动“自查自纠”;全面执行重大业务风险防范体系,防控业务流程中的各项风险i控制新项目投资决策风险,抓好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前质量和后评估工作。
同时,珠海港将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管理,抓好内部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效降低各类成本费用,改善盈利能力。继续整合内部资源,对非主业领域且效益不佳项目谋求逐步退出;以精益管理的思想努力克服各种困难,把握好效率和效益的平衡。
珠海港正處于新一轮战略升级阶段,在发展中已建立并不断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完善健全决策责任制度,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强化绩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在健全组织绩效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实现岗位责任追究,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夯实赏罚分明、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目前,根据最新《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倡导和要求,公司已启动《公司章程》新一轮修订完善工作,将考虑建立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由董事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进一步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实现科学激励、奖能罚庸、有为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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