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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产业价值链的移动支付运营模式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杨帅

  [摘要] 本文结合移动支付的产业价值链分析了当前移动支付的几种运营模式,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移动支付的运营模式为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中引入多个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并且这些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由运营商独立组建。
  [关键词] 移动支付 产业价值链 运营模式
   当下“移动支付”已经成为比较流行的字眼。自2002年起,国际各大运营商开始陆续宣布他们即将或已经开展了移动支付方面的具体业务。到目前为止,移动支付在日本、韩国、欧洲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在日本,i-mode服务成为移动支付的一种成功尝试,使用手机可以直接购买电影票或在商场购物;在韩国,每月会有超过30万人购买具有移动支付终端功能的手机;在欧洲,英国的手机支付早就可以允许汽车驾驶员使用手机直接付停车费。
   在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应用尚属于初步阶段,但相关业内人士已经认识到了移动支付的广阔前景,各方正在积极推进移动支付的相关业务应用,力求在移动支付这场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然而,移动支付在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稳定的产业价值链,没有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运营模式,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移动支付的发展及应用。因此,本文在对移动支付产业价值链构成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了移动支付现行的几种运营模式,对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运营模式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加以分析。
  一、移动支付产业价值链的构成
  移动支付业务涉及面广泛,其产业价值链由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商和用户等多个环节共同组成。移动支付产业价值链成员的多元关系及竞争关系决定了移动支付产业价值链的复杂性及多元性。
  1.移动运营商
   移动运营商是移动支付产业价值链的核心之一,负责搭建移动支付网络,为移动支付提供安全的通信渠道,在推动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在移动支付产业链中,移动运营商在品牌和客户资源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它为移动支付提供信息交易平台,负责协调产业链各环节之间的关系,控制着整个产业的核心资源,并肩负设立行业标准的责任,因此移动运营商在产业链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能否有效地与产业链的参与各方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否督促产业链中各主体都发挥所长实现自身的发展,都是产业链赋予移动运营商的职责,它决定着整个产业的发展方向与竞争优势。
  2.银行
   银行是移动支付产业价值链的另外一个核心。银行作为与用户手机号码关联的银行账户的管理者,需要为移动支付平台建立一套完整、灵活的安全体系,从而保证用户支付过程的安全通畅。与移动运营商相比,银行不仅拥有以现金、信用卡及支票为基础的支付系统,还拥有个人用户、商家资源。
  在韩国,银行独立运营手机银行的模式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主要原因在于韩国的银行对移动支付相当重视。因此,银行作为移动支付产业价值链的核心,需要看重长远利益,加强与产业链上其他主体的合作,力推移动支付的使用。
  3.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
   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是指独立于银行和移动运营商的服务之外,利用移动通信网络资源和银行的支付结算资源,进行支付的身份认证和支付确认的支付服务商。
   作为银行和运营商之间的衔接环节,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在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构建移动支付平台,并与银行相连完成支付,还可以充当信用中介,为客户提供账号,并且还为交易的进行承担部分担保责任,另外,随着业务的发展,为获取更多的业务增值点,一些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开始进行交易资金代管,由其完成客户与商家的支付后,定期与银行统一结算,或者与银行密切合作,实现多家银行卡的直通服务,充当第三方支付网关。
  4.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商
  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商是连接用户的最后环节。从终端的角度来看,移动支付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移动终端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随着移动通信跨入3G的时代,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商已经开始提供集通信、娱乐、记事、个人ID、支付各种功能于一体的终端设备。这些类型的终端被厂商推出市场,为移动支付的不断发展创造了条件。
  二、移动支付运营模式分析
   移动支付的运营模式是由移动支付产业价值链中各方的合作关系和利益分配原则决定,需要充分考虑价值链的各个环节,实现利益共享与利益平衡。移动支付在发展过程中一直都呈现着多样化的特征,依据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主体不同,以及参与者相互依赖关系不同,移动支付的运营模式可以分成以下几种:
  1.以银行为主导的手机支付运营模式
   银行独立地提供移动支付服务,手机只是作为支付的媒介,对于信息的传递,只是借助移动运营商的通信网络,并交付信息服务费。移动运营商不参与运营与管理,只负责提供信息通道。用户将手机与银行账户进行绑定,直接通过语音、短信等形式完成支付过程。银行作为用户银行账户的管理者,拥有一套完善的体系,能够保证用户支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在这种模式中,主导地位的确定能为银行带来几方面的收益:第一类收益是最直接、最明显的,就是每次银行移动支付所获得的交易费及服务费分成。第二类收益是移动支付中手机银行账户上用户的预存款,这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储蓄金额。第三类收益是有助于唤醒睡眠卡,目前银行卡在推广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问题就是存在大量的睡眠卡,然后手机银行可以通过移动支付业务去激活银行卡的使用。第四类收益是借助手机的功能将手机终端扩展为银行服务的渠道,有助于巩固和扩展用户规模,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最后一类收益是能够有效地减少银行营业网点的建设,减少其运营成本。
   2.以移动运营商为主导的手机支付运营模式
   此种模式是以移动运营商代收费为主,银行完全不参与其中,所需的技术成本比较低。运营商可以完全控制整个产业价值链,由于提供了移动网络的接入,有机会引导用户在手机上浏览,获取盈利的机会,同时移动运营商在这种模式中还可以同时提供支付服务与内容集成等。在进行移动支付时,一般是将话费账户作为支付账户,用户实现购买移动运营商所发的电子货币来对其话费账户充值,或者直接在话费账户中预存款,当用户采用移动支付形式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交易费用就直接从话费账户中扣除。
   移动运营商基于通信服务的同时提供支付服务能够为其带来更多的额外收入,通过提供定位信息、支付处理,就能控制服务的关键参数,获得更多的用户群体,并开发用户贡献率。除此之外,运营商在这种模式中还能从众多内容提供商、广告商和其他参与者获得收益。由于这种模式没有银行的参与,大多属于小额支付,安全级别要求相对较低,主要应用在购买彩票、电影票、游戏点卡、付费下载等领域。
   3.以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为主导的手机支付运营模式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该模式中的主导地位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构建了手机支付平台,并与银行相连完成支付。其次,充当信用中介,为客户提供账号,并且还为交易的进行承担部分担保责任。另外,随着业务的发展,为获得更多的业务增值点,一些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开始进行交易资金代管,由其完成客户与商家的支付后,定期与银行统一结算,或者与银行密切合作,实现多家银行卡的直通服务,充当第三方支付网关。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够获取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向运营商、银行、商户收取设备与技术的使用许可费;二是与运营商及银行就用户的业务使用费进行分成。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该模式的所处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市场对其在市场能力、资金运作、技术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

  三、三种运营模式对我国移动支付发展适应性分析
   移动支付在日本、韩国发展的比较成熟,日本移动支付运营模式是以运营商为核心,而韩国主要使用以银行为核心的运营模式。各国具体国情不一样,日本韩国成功的移动支付运营模式不一定适合其他国家。对于中国移动支付业务来说,这三种都有一定的不适合性。
   对于我国移动支付业务来说,它是在通信技术和金融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必成为移动支付价值链的两大主体。两者都希望在支付产业链中获得强势地位和超额价值。但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两者都不适合做主导者。对于以移动运营商为核心的运营模式来说,如果移动运营商大规模开展移动支付业务,那么就会出现大量的沉淀资金,这会与国家的金融政策发生抵触。其次,银行也不会同意移动运营商单独经营移动支付业务,因为移动运营商拥有数量庞大的手机用户,这样会危及金融行业本身的利益。同时,移动支付技术的信用体制没有银行的信用制度健全。对于以银行为主导的运营模式来说,也存在很多问题:手机移动支付所交易的资金都是小额资金,并且使用移动支付的人不多,而银行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对支付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并且要支付给移动运营商大量的租金。可见银行并没有得到丰厚的利润回报。
   对于以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为核心的运营模式来说,虽然第三方支付服务运营商可以协调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运营商之间的利益,但是单凭第三方的力量远远不能驾驭产业链的发展。因为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业务创新能力、市场反应能力、资金运转能力,以及全面的协调能力等有欠缺。
   从上面几种运营模式本身来说,不适合目前我国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另外,我们从顾客的要求来说,这几种模式也不能有力推动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发展。移动支付在推广初期,顾客对移动支付交易的安全性、手续费用是否昂贵等方面有质疑。这些因素给移动支付的发展带来了挑战,目前,我国在移动支付业务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一种新颖的运营模式促进支付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适合我国移动支付需要的运营模式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这三种商业模式均不能有效地推动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我们需要对移动支付产业链进行整合,策划出一种适合我国移动支付业务发展的运营模式。首先,银行和移动运营商作为移动支付的两大主体必然是产业链上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根据上面对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合作的运营模式分析可知,我们只要引入一个第三方,来协调移动运营商和不同银行之间的合作。这种模式既结合了以银行和移动运营商为核心的运营模式以及以第三方为核心的运营模式,又克服了两种运营模式存在的不足。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作为移动运营商和银行机构的桥梁,可以使移动运营商、金融机构和支付平台之间分工明确;可以简化系统结构、提高运行效率,实现跨行之间的支付交易;可以资源共享、达到优势互补,促进价值链的高效运转。
   在我国,目前采取的移动支付模式已经考虑到引入第三方。例如中国移动发展移动支付的运营模式是移动运营商与银联合资的模式。银联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一方面可以使移动运营商和银行建立关系,另一方面可以方便用户的支付过程。移动运营商与银联合资的模式已经为中国移动发展移动支付业务带来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但是这个运营模式还有缺陷:即在这种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只有银联一家、没有形成充分的竞争优势,银联逐步发展成垄断企业,不利于移动支付业务的开展。
   可见在银行与移动运营商合作的商业模式中引入多个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并且这些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由运营商独立组建的运营方式是一个较为成熟的方案。一来,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由运营商组建的,所以用户资源充足;二来,削弱了银联的垄断地位,形成多个第三方服务商竞争的局面,更有利于移动支付业务的发展。相信随着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以银行和移动运营商合作而分别由银联和运营商组建的多个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协助支持的运营模式会成为移动支付行业的标准。这是我国移动支付发展的可能趋势。
  
  参考文献:
   [1]帅青红,夏军飞. 网上支付与电子银行[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44页-146页
   [2]杨国明,杨丽影. 移动支付产业链分析[J]. 商业时代,2007年,第10期:81页-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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