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业税务风险及行业管理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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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项重大税制改革旨在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纳税负担,助推社会经济长远发展。但由于建筑业行业具有建设周期长、流动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相较其他“营改增”行业具有众多不同之处,“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不仅是新的发展机遇,还带来了一系列挑战,税务部门也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增值税税收管理的难题。本文从分析现阶段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着手,探究建筑企业和税务部门应对之策,以促进建筑企业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及时规避税务风险,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并推动税务部门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收管理。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税务风险 税收管理
一、前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第二产业中占据举足轻重地位。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827122亿元,比上年增长6.9%,其中建筑业总产值达213954亿元,同比增长10.5%,全国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利润7661亿元,增长9.7%。建筑业总产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25.87%。而建筑业受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及历史做法等影响,造成大多数建筑企业一直以来都采取粗放式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增值税严格以票控税、凭票抵税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大相径庭,使建筑业成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中难度最大的行业。“营改增”时期比营业税时期相比,建筑业税务风险和征收管理难度都大幅增加。想要破解建筑业在税制改革大潮中面临的这些难题,建筑企业和税务部门需要认真梳理“营改增”建筑业税务风险,以适应“营改增”后更高的税收管理要求。
二、“营改增”建筑业税务风险
企业税务风险是因涉税行为而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企业涉税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相应的,税务部门则面临着因税务风险管理不到位,出现税收管理漏洞、税款流失和征纳成本较高的税收征管风险。具体到“营改增”建筑业,税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
增值税纳税管理比营业税更复杂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比营业税更严格。尤其是“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进信息管税,随着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税务部门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发票信息的分析应用水平大幅提高,发票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而新推行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则更是让发票数據更加清晰明了,税务部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可以比对纳税人上下游企业开票信息,分析企业销售货物(服务)的种类、价格、税率等涉税信息,防范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漏税。近年来,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水平大幅度飞跃,但反观建筑业,还有很多建筑企业发票管理制度较为落后,与新形势下更精细更严格的发票管理要求不相匹配。
1.认证抵扣不及时。建筑企业项目一般分散在多地,材料采购地域分布较广,并且发票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经手部门较多,这些客观原因导致了建筑企业收到发票后,发票在企业内部传递和流转耗时较长。按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对发票信息进行识别、确认,认证通过的发票在次月申报抵时扣进项税额。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虽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限已经从以前要求的180日延长至360日,但由于一些建筑企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限要求不够重视,抵扣风险意识不足,发票在企业内部流转时间过长,导致发生认证抵扣不及时的情况,给企业抵扣进项税额带来了额外负担。
2.人为混淆计税方法。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新增了一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则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除以上情形外,其他项目均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政策利好让建筑企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而部分建筑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人为调节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例如在一般计税模式下仍然采用分包款扣除的方式申报缴纳税款;模糊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成本费用界限,没有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简易计税项目取得专票带来额外税务风险。对于已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由于不得扣除进项税额,企业只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企业选择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却还取得的是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会容易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因为财务人员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进行认证抵扣,这将导致企业进销项不匹配,必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一来就增大了自身工作量;如果财务人员不去认证抵扣发票,则可能导致发票滞留,被金税三期系统作出风险预警提示。
(二)进项税额抵扣风险
1.进项发票取得难度大。增值税采用主环节征收逐环节抵扣的方式,通过抵扣链条将税收负担逐步传递给最终消费者。但一旦抵扣链条在中间断裂,即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则这个断裂环节将承担之前所有环节的增值税税负,导致企业利润减少。长期以来大部分建筑行业的上游产业管理不够规范,进项抵扣链条不够完善,尤其是砖、砂、石、木等“地材”以及设备租赁、零星材料等成本项目,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建筑企业普遍存在销项税额多、进项税额少的困境。
2.上游供应商鱼龙混杂。建筑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数量众多,采购时所面对的供应商鱼龙混杂,遇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风险较大。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为以下几种类型:上游已定性为虚开的、经鉴定为伪造的、被证明为非税务机关出售的、通过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以及走逃企业开具的、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旦建筑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类型,企业将无法办理认证、抵扣,已经办理认证并抵扣的相应进项税额,还需要做转出处理。不仅如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环节也将受到影响。 3.未按使用情况划分进项税额。很多建筑企业同时存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一部分建筑企业因缺乏按实际使用情况划分进项税额的意识,将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混合使用的购进材料全部予以在一般项目下抵扣,也有企业为弥补一般计税项目取得进项税额不足,故意不区分进项税额的使用情况,趁机将用在简易计税项目上的购进材料“挪”给一般项目抵扣。
(三)预缴申报方面风险
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或提供劳务是行业常态,企业需在劳务发生地先行预缴,再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但部分企业未主动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手续或未按照规定先行预缴税款,税款全部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建筑企业项目地域跨度大、层级跨度多,但税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税源监控资源明显不足,跨政府部门、跨区域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缺乏自上而下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造成税务部门存在征管盲区,难以全面掌控建筑业纳税人的外地项目经营情况。当前主要依赖各地税务部门自行与建设、规划部门联系,以此获取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开工情况,征管效果难以保证。
此外,建筑业跨地区预缴增值税时需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并允许扣除分包款后计征税款,但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或提供劳务的项目财务核算水平较低,在工程区分和分包款核算上较容易出现问题,造成税款的少缴或延迟缴纳。而金税三期系统会记录跨区域涉税事项申报表申办、延期、核销情况,如果每出现一次未按规定及时延期或核销的情况扣3分,信用评价累计扣10分以上,企业将不能评定为A级纳税人,这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
除了跨地区经营预缴增值税引发出的一系列风险外,部分建筑企业还存在“政策利好没用好”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不再产生纳税义务,不需要提前全额缴纳增值税,只需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相应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取得预收款的企业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办理增值税预缴。这项政策对建筑企业是一项大利好,但一些企业对项目缺乏整体规划,收到预收款时还没有支付分包款,也没有取得相应发票,致使企业只能按照预收款全额计算预缴,没有享受到政策红利,给自身企业带来较大资金压力。
三、建筑企业和税务部门应对税务风险的具体对策
(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许多建筑企业管理权、经营权、监督权权责不清,内部控制不健全,这导致了企业管理者对税务风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欠缺风险防范意识,依然用“老一套”思维对待“营改增”后涉税事项,造成了企业出现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合规、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预缴申报不及时的税务风险。建筑企业应当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改善内部环境,做到权责分离,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对涉税风险的防范能力。一方面,注重培养财务人员专业素养,及时学习掌握税收最新政策,提升识别税收风险警觉性;另一方面,聘请税务专家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具体分析出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并因地制宜提出规避风险的解决方案。
税务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实地调研,采取干部业务培训、先进经验交流等方式,尤其注重提升一线基层税收业务部门干部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水平,培养税务干部对涉税事项的逻辑思维判断能力,提高对疑点数据深层次分析的能力。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预缴申报不及时、未按照项目单独核算等税务风险,着重解决好理论与实践、“学”与“用”的关系。
(二)完善管理制度降低风险
建筑企业应分析本企业主要税收风险来源和风险控制点,建立增值税发票、供应商选择、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等管理制度,通过一系列制度帮助企业杜绝税务风险隐患。设立增值税进项发票管理台帐,跟踪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内部的流转进度,从取得发票开始就进入企业系统监控范圍,避免超出认证时限。加强发票后续管理,关注是否存在资金流、运输流和货物流的逻辑关系不合常理的情况,尽可能降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增强项目整体规划,建立项目数据科学测算制度,合理筹划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配比问题,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尤其在进项发票取得难度大时,应综合分析项目成本费用应选择何种计税方式。加强上游供应商风险把控,认真审查上游供应商的资质、信用等情况,在多家备选供应商提出的报价、质量、付款期限相近情况下,尽量选择纳税信用等级较高、规模较大的供应商,同时对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供应商列入高危风险名单。加强对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管理,及时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延期或者核销等手续,避免出现因违规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的情况。
税务部门应更好地利用金税三期与税控开票系统,完善内控机制和风控预警机制,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遏止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强化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运用,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体现守信者与失信者的待遇差距,提升企业税法遵从度,切实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三)提升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筑企业和税务部门都应认清形势,继续着力提升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企业可以建立税务管理信息化系统,在企业内部实现税务信息共享,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提升内部管控水平。企业可以建立发票税务风险识别模型,设置开票金额超过合同总额、发票异常、发票认证时限即将到期、已预缴税款但未开票、已开票但未办理预缴、已收款但未开票或发票滞留等预警指标,一旦系统自动识别出相应风险,即会触发预警机制。
税务部门应加强顶层设计,加大外部数据支撑力度,积极搭建第三方数据采集通道,加快建立与建设、规划等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打破部门壁垒,实现信息共享最大化。同时,加强与建筑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联系,借助业界实力建立符合实际征管现状的风控模型,完善风险指标框架结构,提升建筑业税收风险应对的有效性,提升税务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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