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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饶冠俊

  [摘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企业来说意义十分重大,能够帮助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从企业外部角度来看,能够提高企业自身的社会地位,改进企业的生存环境,获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与支持;从企业内部角度来看,能够建立完善其内部的治理结构,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价值导向,并促进其经营管理能力与经济绩效的提升;从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看,能够帮助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能够帮助其建设和谐社会与促进社会经济之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展现出传统企业为了适应快速变化的现实社会经济而进行的适应性转变。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应当在获得企业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建立公平而富有效率的利益均衡体制。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剖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指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鲜明特征,论述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法律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从上个世纪初开始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多个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建立企业和社会之间和谐关系的重要思想。企业社会责任自从产生开始就始终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出现争议的原因就源自于企业的定位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是结合了经济学、社会学与法学各种理念的一个综合体,也是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综合体。尤其是在经济发展之后,企业和社会之联结越来越密切,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但是,极为复杂的社会责任难以全部立法,否则就会搞乱企业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的界限,就会形成混乱。所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更趋密切,十分有必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从法律层面上透视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上的缺失,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开展探析。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出现在美国,一开始主要侧重于道德层次,后来进入到法律层面上,成为牵涉到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重要概念。但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之概念,却一直没有定论,即使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支持者当中,也没有形成一个一致的观点。通过考察各类看法,笔者觉得,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指企业在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以外所肩负的各种维护与促进相关者利益的重要义务。它主要包含了两个层面责任,即企业的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前者是建立在企业最基本层面之上的一种社会责任,比如,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等,这一层面之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应当通过国家通过制定落实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等进行强制性推广;企业道德责任则以法律义务的履行作为基础,靠社会效益进行支持,将企业自觉作为前提条件,目的就是要弘扬企业道德与鼓励企业家投入慈善事业,这一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所有成功企业必须具有的素质。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方面
  1. 对员工之责任
  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对员工树立起权威,而员工也有在一定限度内服从管理者权威之义务,并取得相应薪水。但是,员工作为企业人力资本体系当中的所有者,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正变得愈来愈重要。一是现代企业竞争最后都是人才的竞争,拥有一定知识与技能的员工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决定性原因;二是企业员工从人力资本层面上看具备了相当的专用性,从而把员工和企业密切地联系起来,唯有保护员工之积极性,才能让企业展现出活力;三是鉴于现代企业治理方法之发展,企业员工可以成为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同时所有者,因而能成为企业所有者。综上,员工是和企业密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其利益需要得到合理的保护。
  2.对债权人之责任
  企业债权人同样也是和企业具备密切关系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有银行与交易相对人等两部分。因为法人制度与有限责任之明确,股东并不直接为债权人负有责任,而是以其投资承担对应之责任,这实际上是在将本应由股东所承担之风险向债权人转移了,这对于债权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对于信息不对称的债权人负起责任感是极为重要的,这对于保持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稳定都能产生重要作用。
  3.对消费者之责任
  消费者是企业产品的最终用户,产品与服务之优劣直接牵涉到消费者之利益。因此,消费者也是对企业极为重要之利益相关者。因为消费者所具有的分散性及求偿之局限性,同时,因现代科技进步而造成的产品缺陷具有隐蔽性,又造成消费者处在弱势之地位。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开展了不断出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针对这一情况,企业唯有加以积极应对,才能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4. 对环境之责任
  环保是关系到全人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业,也涉及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环境问题还是关系到了整个生物界的生死存亡,严重地威胁着生物之生存。所以,我们应当唾弃那种人类中心主义精神,因此,企业作为的环境破坏者,更是要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事业当中。
  5. 对社会慈善之责任
  所谓慈善行为,是一种对不明确的弱势社会群体所开展的承担社会责任之行为。慈善行为的主要形式当属捐赠,比如,向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领域和欠发达地区的捐助等。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应当伸出援手,尽自己的社会慈善责任。
  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鲜明特征
  1.企业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
  企业所要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当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道德层面,如企业对于弱势群体之捐赠、企业所组织的社会公益工作。此外,法治社会当中的企业自然应承担起法律层面之责任。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是相互联系与协调的统一整体,企业的一项具体社会责任常常也同时涵盖了企业的道德义务及法律义务等要素。比如,确保产品质量就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之规定生产其产品就是企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企业自身应制定出比产品质量法要求更高的产品质量标准就是企业应承担的道德义务。
  2.企业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成为义务相对方
  一是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企业对自身以外的利益相关者所负之义务,所以,企业自身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可以称为义务相对方。二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所说的义务相对方并非特定,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有企业员工、消费者及债权人等不同的群体。同时,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务相对方范围也是伴随社会的发展而持续变化的。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必要性
  1.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源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差别
  道德主要是通过影响人之内心而实现控制行为之效果。人们一旦违反了道德要求,所得到的将是社会舆论之评判及自己内心所到的自责,可以说是一种软约束行为,对于不讲道德之人是毫无无约束的。而法律则是用明文规定之方式来告诫人们应当禁止哪些行为,对于存在有违法行为的人,法律将予以制裁,从而达到规范与控制相关人士行为之目的,从而对各类利益冲突进行协调。虽然道德与法律均为人们调整社会关系体系当中不可或缺之手段,但是在保障某一义务时又一定要得以履行,从而保障某一利益一定能得以维护,而法律之可靠要远远大于道德。这就是不同时代均将最为重要的道德准则加以法律化的根源所在。鉴于我国尚处于新旧两种体制的转轨期,原先的计划经济机制下的固有道德规范已无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之要求,但是新道德规范却还未形成,大量企业的道德观念较为淡薄,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置道德于不顾之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必须规范企业自身经营行为,而不是只从道德层面上进行自律,更需依靠法律,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2.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是法律发展之后的必然结果

  法律所调整的是利益关系,而利益冲突则在催化新法律之形成。传统观点觉得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一致的,所以在观念上并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冲突。法律实际上就是对于个人利益之绝对维护。《民法》当中的契约自由与过错原则其实就是这一观念的客观体现。但是,实践证明,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虽存在一致之处,但是,两者之间发生冲突也是难以避免的,尤其是从上个世纪起,企业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下,开始疯狂地追逐自身利润,其规模与影响力在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对环境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巨大破坏。同时,企业还运用自身优势对员工和消费者权益进行了大量侵害,导致了大量社会问题的出现。可见,企业对于自身利益之不断拓展,非但未能提高社会利益,反而还直接危害到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发展之趋势主要体现于《民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环境保护法》等社会本位法当中。以上新兴法律部门主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对于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进行了明文规定。应当说,法律体系当中社会利益与社会本位之明确,为法律调整企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奠定了难以推卸的重要责任。
  3.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还取决于中国的国情
  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往往会让人想到企业办社会这一相关问题。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政府和企业的职能是错位的。在企业办社会当中,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并非是由自身行为所引发的,而是本来应当由政府部门所承担的那一部分责任转嫁到了企业身上,例如,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企业办社会,让企业肩负起沉重的负担,造成企业极为缺乏竞争力,可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定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鉴于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根据企业单纯地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所引起的众多社会问题而引发的,是企业作为社会当中的成员所应当承担起来的责任,也是市场经济提倡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确实有利于确定企业社会责任之内容,明确政府应当承担什么,企业应当承担什么、不应当承担什么,以避免政府以企业的社会责任为名,让企业去挑起本应由政府来承担的那部分社会责任。
  四、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几点建议
  1.形成以《公司法》为中心的强制性法制体系
  要不断强化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之刚性制约,要通过健全完善《公司法》,将原本分散在各项经济法律法规当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集中起来,从而形成一个完整而统一的体系。在《公司法》当中,应当落实企业社会责任之原则,通过合理地设计与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当中的各项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应当在分则当中明确综合效益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内容,并要求企业在章程当中明确应当履行起社会责任等战略,而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最为快捷而有效的形式。所以,可要求企业进行以下变革:设置独立董事;董事会进行决策前要向员工、消费者、客户等利益相关人进行询问;在企业内部增设专业社会责任部门;允许相关利益人代表在监事会中占据一定比例;监督企业经营者各项行为等。当然,还应制定如何协调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的措施,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之中避免出现利益的冲突。
  2.健全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法律制度
  除了在目前的《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当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一般性之规定以外,国家还应当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在其他相关的同位阶法律法规当中作出有关规定。由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牵涉到和企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大量主体,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单纯地在《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中加以规定,而是要进行跨部门立法。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了《破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大量的法律条文当中。同时,以上法律法规都一定要蕴涵相同之社会价值追求,并兼顾到社会各方之利益。对于不重视社会责任的企业经济行为,应当让其受到沉重的惩罚,并让其难以获利,从而真正地把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之行为列入到守法轨道上来,促使其自觉地履行应付的社会责任。
  3.完善符合我国国情之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
  为形成一个适用于世界所有企业之通用性社会责任标准,一家总部设于美国,名为社会责任国际的组织,联合许多欧、美跨国企业及其他一些国际组织,建立起一个认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认可制度,即SA8000 标准。这一标准的主要内容大致涵盖了童工、强制劳动、安全保障、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管理标准等多个重要因素。这一标准之所以是国际通用的标准,目标就在于让其能够适用于全球各地和各行业,适用于各种不同规模、各种类型的企业。同时,这一标准还是全球首个能够进行第三方认证之社会责任认定标准。SA8000标准一提出,就受到了全球工商界、政府及民间人士的积极认可,而我国大量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就是由于缺乏国际认证而难以为国际市场所接受。目前,我国政府所批准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当中,仍然未能涉及到劳动纪律的内容,同时对于SA8000体系之中所涉及到方方面面,我国既未能参加国际公约,而且在国内也处在一种未立法的状态。应当说,认真细致地探索国际社会责任之认定标准,同时依据我国国情,完善富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从而保障国内认证和国外认证具备兼容性,特别是应当赋予标准以合理的法律地位,时间上已极为紧迫。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惩罚制度的实施
  必须强化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当中企业社会责任执行情况的执行。从当前我国企业所承担社会责任现状来看,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善于钻法律法规的漏洞,难以履行好其应付的社会责任,因此在执法检查当中无法发挥惩戒之作用,因而容易缺乏足够的威慑力。所以,除了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并增设处罚之条款以外,政府部门还要强化监管机制建设,切实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让守法企业受到保护,让违法企业得到惩罚。通过实施惩罚措施,将会增加违法者所具有的利益、道德及政治成本,让企业在考虑到高昂的交易成本时能够保持理智,从而自觉地承担起本企业应付的社会责任。
  总之,呼吁从法律视角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也符合我国法律发展健全之规律。虽然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但并非每个问题都能进行法律化,把道德上的内容法律化,只能证明企业出现了道德文明之退步。因此,有部分责任可归到道德层面之中,不需要加以法律化。通过本文的探讨,笔者觉得和企业利益较为密切的责任、直接关系到企业社会利益的责任都应当加以法制化,在企业的立法过程中不断强化。
  
  参考文献:
  [1]邬云霞: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思考[J]. 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3(6)
  [2]谭艳华: 基于消费者的企业社会责任[J]. 研究与探讨,2008(1)
  [3]胡建国: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安排[J]. 现代企业,2008(1)
  [4]朱慈蕴: 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J]. 中外法学,2008(1)
  [5]张宪初:全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对中国的启示[J]. 中外法学,2008(1)
  [6]周林彬 何朝丹: 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J]. 现代法学,2008(2)
  [7]沈四宝 程华儿: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构建[J]. 法学杂志,2008(3)
  [8]高建勋 王昌林: 经济法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J].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
  [9]傅穹: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迷思与规制路径[J]. 社会科学战线,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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