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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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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WTO作为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重要机制,对于全球而言是非常具有积极意义的,这也是WTo法的重要内核所在,虽然它目前尚未完善成熟,甚至有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这也引起了国际社会对于修改这一机制的关注和讨论。本文重点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探讨。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法问题探讨
  前言:1995年,WTO正式成立。在解决争端和处理国际间的纠纷问题上,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虽然它尚未完善成熟,甚至受到了诸多批评,有目共睹的是它也为各个法规提供了程序保障。目前,修改WTO机制的争论已久,但尚无定论。2004年5月28日,各成员一致认为修改DSU需要更长时间。这也是研究WTO机制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对于争端解决机制修改的帮助是非常巨大的。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
  从历史角度出发,政治是解决经济问题的最常见方式。这是因为经济作为一切利益的根本,并非是独立存在的单一经济问题,而是与政治文化等方面互相渗透的结合体。但是,政治解决经济,甚至是武力政治,常常会破坏经济发展,让任意一方都不能如愿。要知道,锁链才是无产者失去的东西。因此,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和和平手段来解决国际冲突,这也是WTO及GATT应运而生的原因。通过和平的方式取代充满硝烟昧的战争,甚至是经济上的战争,是格劳秀斯在1625年撰写《战争与和平法》的重要主张。
  格劳秀斯一贯主张通过“正义与平衡”来解决国际或有关的贸易摩擦,以此换取和平。而值得人们深思的是,格劳秀斯处理和荷兰国际贸易的争端是促使他研究争端与和平的重要因素之一,经济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政治上,国家与地区间的冲突甚至是战争,多是因为争端处理不妥当引起的。这也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
  二战结束以后,在和平解决重大争端的国际机制中,以解决为主的争端机制GATT,以及后来在此基础上建立的WTO,都是此类领域的巨大发展机制之一。这也是符合国际政治和经济战略发展的。在《联合国宪章》规定中,争端被和平解决的方式有很多,目前符合第33条规定的是“谈判、调查、仲裁、调停和司法解决”等,或者其他各国及各地区选择各自认为可行有效的其他办法。可见,作为准司法解决的重要途径之一,WTO是不可或缺的选择之一。尤其是在流程方面,上诉复审和专家组审理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关联,且它与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争端的思路和出发点一致,具有解决准司法事件的性质,甚至未来在处理争端事务会更加高效和公正,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虽然目前在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仍需考量其效率和正義性,但是目前WTO也取得了多数成员国的深度信任和理解。
  虽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漏洞仍需完善,例如,在评审的过程中,上诉机构的复审作用没有被降低,因此导致机构应对上诉疲惫不堪。不过根据可靠的数据分析,WTO成立自十年前成立以来,受理了上百个国家和地区,不少于三百起有关贸易争端的案件,因此这些能够一定程度上掩盖WTO机制的不足,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且有效的途径之一。这说明,国际社会一直对于如何解决争端,确保国家间和地区间的贸易往来正常进行,一直在寻求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和尝试各种办法,以期避免出现军事和政治冲突。
  二、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
  国家主权一直是十分敏感的话题,也是国家能够独立处理国内外全部事务的能力,经济和政治是一个国家不能完全割裂开的两个重要部分,政治独立和经济自治是国际法中定义的国家主权。这也是WTO及GATT(WTO前身)谨慎对待主权问题的根源。严格来说,GATT并非是国际组织。而WTO却是根据条约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但是,“主权”一次在相关协定及附件中被禁止,并明确了参加WTO国家或者单税地区都被视为“成员”。需要注意的是,WTO具备准司法解决机制,因此国际法的行使力度高于国内法。这也意味着,WTO所有的成员,在处理争端时都必须要考虑各方权力的关系,尤其是在独立处理国内事务权力及W1-O组织本身拥有的权力范围。
  第一,强制管辖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用于司法解决的重要特点之一。DSU的相关规定指出,当WTO中的任何成员被起诉时,都不能阻止专家进行审理的任何程序。同理,对专家组的审理结果表示不满而提起上诉的程序,也不能被阻止。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面对司法问题形成的畅通途径,在解决各类和WTO法有关的问题时,同样是需要各成员放弃阻止“主权”为前提的。
  第二,DSB是最终通过并公布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告结果的单位,无论报告来源于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相关成员必须依照DSB的建议,在协商期限(15个月左右)内修改国内法,或做出其他有效措施。DSB成立于《建立WTO协定》和DSU,由成员代表组成,其权力高于全体成员,全体成员会授权给DSB执行的权力,通过司法形式,来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
  三、总结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的存在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允许也不可能否定的,WTO归根到底是主权国家可用于进行国际合作的最大限度产物。这也是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社会科技日新月异,因此类似的国际合作使得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贸易形成了极为紧密的往来关系,由此,针对彼此之间的依赖程度非常大的现状,必须采用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它存在为止的原因。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建立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法学中人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并不是本文开端西方学者所提及的关于“主权平等”的根本性革命,而是从实践出发丰富主权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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