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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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在我國居民社会生活中,不同类型的家庭结构及功能都在更加深入地转变,各种社会矛盾日渐凸显,由于居民生活压力不断增大导致精神疾病发病率不断提高。我国在重症精神疾病医疗康复体系上的不完善间接造成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受保障程度低下。由于精神疾病患者对其自身行为有意识的支配和控制能力低下甚至丧失,所以患者无意识肇事肇祸行为时有发生,这使患者成为了家庭的负担和社会的隐患。在中国,庞大数量的重症精神疾病患者给家庭结构转变和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可小觑的影响。近年来,高发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折射的并不是治安问题,精神疾病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之一,是需要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和保护的,因此本文基于如何减轻甚至解决重症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所带来的不良社会影响,改善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推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进行探析。
关键词:精神病患者 肇事肇祸责任 保险
现阶段我国在重症精神疾病医疗康复方面制度的不完善造成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受保障程度低下。他们生活环境极为恶劣,在吃、穿、住以及医疗等方面待遇极差,社会上精神疾病患者被虐待、遗弃、锁禁的消息时常见诸报端。同时,重症精神病人发病时行为失控给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激起的社会矛盾也在急剧加深。这种双向难题所激发的矛盾是保证社会稳定发展亟需解决的难题,而问题的根本在于:第一,重症精神病患者对于自身行为有意识的支配控制能力不健全甚至丧失,肇事肇祸行为时有发生;第二,重症精神病患者家庭监护压力大甚至部分家庭不具有相应的监护能力;第三,患者家境因长年医疗开支入不敷出贫困潦倒,再无力支撑其他费用。按照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种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是指一种以重症精神病人在肇事肇祸事件中所产生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监护人责任保险。它将重症精神病患者在不受自己意识支配控制的发病期间造成的应由监护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这对家境贫困无力承担高额损害赔偿费用的患者家庭来说作用是巨大的。该险种既可以改善精神病人的社会待遇和家庭生活水平,又可以缓解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所引起的多方矛盾冲突。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在我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并没有得到大范围的实施,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元化的。深入分析推广中产生的问题,针对推广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是一项亟待解决的工作。
一、肇事肇祸责任险案例分析
几年前,家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西阿超乡四里村的老杨由于儿子患上精神疾病后经常肇事肇祸,他不得不放弃外出挣钱的机会,在家里看护儿子,而妻子开的小超市也被迫停止经营,收入骤减,连年的医疗开支和赔偿肇事肇祸开支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从2014年起,隆化县落实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等帮扶措施,老杨一家因此收益。几年来,老杨一家获得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保险理赔金1.1万余元,这给老杨家里节省了一大笔赔偿费用,原来的赔偿费都可以用于儿子的治疗康复开支。在细心治疗了一段时间后,老杨儿子的病情终于有了转机,家里的生活也逐渐得到了改善。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帮助老杨一家生活重归美好,但是不幸的是,相同情形下的大多数家庭却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救助。结合现阶段我国重症精神病人数量不断增多,精神科医疗资源严重匮乏,很大部分易肇事肇祸患者还处于“人盯人”、“没人盯”的情形来看,主要原因在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推广出现了严重问题,作为推广主角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患者家庭没有高度重视,导致很大部分易肇事肇祸患者监护人放弃投保甚至不能投保或者监护人不明确无法投保,使绝大多数家庭陷入困境。
二、精神病人及肇事肇祸责任险现状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2015年制定公布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来看,我国精神病患者数量庞大,精神科医疗医院严重不足甚至匮乏,严重精神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地区差异性显著。该文件一方面体现出我国在精神病医疗领域内资源的缺乏和地区之间资源分布的不平衡,也间接反映出只有少部分地区能够实现较好的精神病患者管控治疗效果。这说明,即使已经出院的精神病患者,在社会和家庭复杂环境作用下病情复发率很高,反过来又使得现有医疗资源产生的治疗效果受到折损。由此来看,在全国范围内仅仅依靠医疗资源对精神病人进行管控治疗是不足以应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难题的。
青岛市市北区是全国各省市区中坚持每年由政府出资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购买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市辖区,但是在我国各省、市、地区中重视推广该险种的地区少得可怜。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推广率很低,仅仅在部分发达地区由政府出资招标采购,而对于单独投保的普通民众,仅有的几个开展此业务的保险公司还没有开放承保。事实表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在我国推广前景不容乐观。
三、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优势
(一)相对其他险种的优势
相对于监护人责任险来看,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具有专业性,该险种针对的人群专指重症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患者,其保险责任也专指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该险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专业性。同时,它的费率和保险期间是按照我国精神病患者家庭的实际情况来专门划定的。其中,更加专业的部分在于对重症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肇事肇祸产生的监护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二)该险种对于患者家庭的优势
风险转嫁是一般保险产品所共有的特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也不例外。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是将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可能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当重症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产生了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进行赔付。它将原来应当由监护人及其家庭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可以给重症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家庭挽回很大的经济损失。相比较,在未投保时监护人承担的损害赔偿只能由其自认倒霉、自掏腰包解决,最终仍然由精神病患者的家庭所承担,这直接导致精神病患者的家庭越来越贫困,越来越无法支撑患者的生活费用和治疗费用,最终导致患者受到不人道的锁禁、虐待、遗弃等,同时由于无力承担赔偿费用,也在受害人和患者家庭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冲突,而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风险转嫁特征完美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該险种对于社会的优势
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引起的损害赔偿矛盾在社会上引起众多负面效应。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有利于化解损害赔偿矛盾,使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和救助,使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经济损失最小化,在二者之间实现了双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利于改善精神病患者形象及其家庭的生活水平。
四、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推广中的具体问题
(一)间歇性重症精神病患者问题
在精神病患者中,存在着间歇性与非间歇性之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某段时间内是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完全或者部分有意识的支配和控制的,而非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是已经完全丧失对自己行为进行有意识地支配控制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自己精神正常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间歇性重症精神病患者投保肇事肇祸险,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如何认定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保险公司应当以何标准进行责任归属的区分辨别?这些问题不仅事关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家庭能否享受到该险种的优势,还事关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我们既不能对间歇性患者一律不予承保,也不能不分清楚责任归属就全部承担。
(二)精神病患者有财产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该险种存在有财产的精神病患者赔偿费用的分摊问题,即有单独财产的精神病人,他的监护人投保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到底是全额赔付保险金还是按照监护人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进行赔付。如果全额赔付,必然与法律倡导的公平精神相违背;如果部分赔付,则会降低精神病患者对于投保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热情,降低该险种的风险转嫁能力。这是决定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能否发挥出最大效力的关键问题,解决不好就会成为该险种推广的阻力,降低公众对该险种的期待。
(三)《保险法》对于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规定的缺失问题
现行《保险法》中,对于与精神病人有关的肇事肇祸责任险并没有任何具体规定,所有规定都是遵照责任险的一般规定来实行,这对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该险种的专门性、公益性决定了它实施细节的复杂性,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指导,只依靠当地政府部门或者是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是远远不能实现其功能的,甚至有可能走向极端,产生一系列的副作用,影响保险公司的收益和积极性及政府的财政资金效益,进而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实效产生偏差。如果没有统一具体的法律标准,那么基于在全国范围内弥补精神疾病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消除险种业务开展的不合理地区差异的目的是无法完成的。
(四)投保人及保费问题
在现实中,只要精神病患者可能发病,监护人就要不断地进行监护,不断地投入人力物力,监护任务非常沉重,家庭在选任监护人时每个人都尽力推脱。还有部分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或是年迈多病的父母,或是无力自保的配偶、兄姐等,这些人根本无力承担监护责任,由此发生的虐待、遗弃患者的现象并不少见。不解决谁是监护人的问题是无法提高该险种投保率的,更无法进一步发挥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其次,对于保费来源的问题,现阶段保费的来源是全额由政府“掏腰包”,但是长此以往,不断增加的患者人数必然会加重财政负担降低财政资金效率,继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如果对该险种进行大范围推广,保费份额的分摊支付是有必要的,是需要详细规划和规范的。而具体的保费高低是保险公司应该谨慎规定的,高保费虽然可以提高公司的积极性和服务质量,但是也加大了患者家庭负担和财政压力,降低了险种需求。低保费虽然可以扩大承保范围,使更多患者家庭受益,但是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高服务质量低下也会影响该险种的推广。
(五)投保后原有监护力度下降问题
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投保后,将自己承担的损害赔偿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使监护人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保障。此后,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力度就有可能下降,由此导致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有所提高,这不仅违背了该险种设计的初衷,而且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是一个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保险公司对于监护人存在的这种道德风险的忧虑也使得保险公司不愿意推广销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要想充分推广该险种,发挥险种优势,就必须解决保险公司的顾虑,加强道德风险控制,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或者激励措施来提高保险公司的推广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五、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推广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各方面的推广问题,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推广离不开以下措施:
(一)责任归属的划分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导致的监护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应当纳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承保范畴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所占数量巨大,不容忽视,如果排除在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覆盖范围之外,那该险种的设计初衷和推广是无法实现的:第二,我国对于一般间歇性精神病人在肇事肇祸时是否有自我控制和辨认能力的辨别是有经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可以借鉴刑事责任辨别的经验来判断精神病患者的控制支配能力;第三,法律对于责任归属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肇事肇祸,损害赔偿责任是必须归属于其自身的,这样对于保险标的是监护人责任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来说就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归属问题。
(二)投保人及费用的合理划分
政府在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推广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是唯一的依靠。社会生活压力日趋增大,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数量不断增多,仅仅依赖政府势必造成不小的压力。推广肇事肇祸责任险需要患者家庭、医疗机构、社会公益救助基金、保险公司等非公权力角色的助力,需要将患者家庭少量缴费、医疗保险、公益救助、政府资金划拨、保费投资管理等举措合理结合,由社保部门或财政部门对该专项经费统一管理,制定出索赔、理赔的合理规则。
(三)维持监护力度的机制
投保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后,监护人的监护力度有所下降是一个不可忽略的现象。对于这个问题,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做法是有必要的。投保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肇事肇祸事故的,则下一期间应当由患者家庭缴纳的保费部分适当提高或者保险金适当减少。对于投保后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肇事肇祸事故的,则下一期应当由患者家庭缴纳的保费部分可以减免。患者监护人出于最大程度弥补经济损失的考虑,便会维持甚至加强监护力度,这也进一步打消了保险公司对于道德风险的顾虑。
面对推广中出现的法律责任、投保人及保费、道德风险等阻力,有关各方应该对症下药,明确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归属问题,妥善地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产生的监护人责任纳入到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的保障范畴中。完善《保险法》对于精神病患者及其监护人参与保险的规范,给弱势群体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明确政府在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中扮演的角色,合理安排财政资金帮助扶持,同时联合患者家庭、医疗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等多方力量,共同解决难题,鼓励支持引导保险公司联合起来,信息共享共同落实推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对于投保后监护力度下降,道德风险提升的问题,建立起合理有效的维持监护力度的机制,实行患者肇事肇祸事件频率与自缴保费挂钩的制约机制,保证监护人投保后的监护积极性。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利润,我们也不能忽视,应当合理地向投保人收取小部分保费,由政府、公益基金等负担大部分保费,整个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共同推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责任险,抚平心灵创伤,让精神沐浴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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