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中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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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环境日渐复杂,构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日后社会发展必然面对的难点。本文将针对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重要性以及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中的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其目的是研究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策略。
关键词:社会老龄化;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 842.6文献标识码:A
随着老年人身体机能的衰退、老年人患病的几率更高,也是社会人群当中最为脆弱的群体之一。结合我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可知,当前我国城镇地区60岁以上的老人平均预期生存年数为16 5年,这也象征着城镇地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5年左右的健康期、占余下寿命的30.3%左右;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1 5年左右的非健康期、占余下寿命的69.7%左右。非健康期的老年人一般都是处于长期卧床、活動能力受限、丧失部分生活能力的状态。为了切实有效地解决这一社会发展难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势在必行。本文将针对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中的问题与思考全面进行探讨。
1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重要性
1.1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剧
老龄化的标准便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据“中国产业网”报道,2017年,中国人口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831万人,占总人口的11.4%。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090万人,占总人口的17.3%[1]。象征着我国当前已经迈进了社会人口老龄化的行列当中。据调查,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1.5年左右的非健康期、占余下寿命的69.7%左右。在非健康期阶段的老年人当中,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和丧失全部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居多,比例高达60%以上。在人口老龄化的当下,老龄化所伴随而来的老年长期护理需求也不断增多。
1.2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的改变
在我国长期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引领之下,我国的人口结构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家庭结构小型化的现象也非常显著。纵观当前家庭结构来说,都是3口之家或者4口之家,子女赡养家长的责任日渐繁重,并且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在此趋势之下,老年长期护理的需求日渐迫切。此外,当前社会当中的双老人家庭、空巢家庭也日渐增多,为家庭护理带来了极大程度的挑战,这也是导致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日渐瓦解的重要因素之一。
1.3社会医疗保险水平有限
我国医疗保险模式一股是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开展的社会服务,虽然我国当前社会医疗的服务保障范围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势。但是,仍有大量比例的人群并未纳入到该制度当中,其中就包含了老年人,这直接导致了老年人自身长期护理需求得不到社会医疗保险的满足[2]。当前城镇所践行医疗保险的服务和保障范围,并不包含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日常服务等相关项目,导致老年长期护理的费用需要老年人自掏腰包。由于我国当前医疗费用水平极高,直接为老年人家庭、老年人带来了极大程度的经济负担,根本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广大老年人的基本护理需求。
2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中的问题
2.1缺乏合理的筹资机制
筹资机制作为保险基金内化转,个人单位不需要开展另行缴费,这不仅为医保基金带来了相对较大的压力,也造成了医保基金过度浪费的现象[3]。客观来说,我国当前存在诸多地区医保基金收支赤字的现象,甚至很多急性医疗服务的需求都难以保障,直接造成了忽视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现象。所以,想要构建出单独的险种、构建单独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就应该不断完善其筹资机制,以便于确保该险种的可持续发展、为险种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保障。
2.2对于特殊老年人补偿机制缺失
当前虽然一些地区、一些商业保险当中开设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护理补偿机制,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对特殊老年人的补偿机制,例如“智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很多保险补偿对象都将这些老年人排除在外。客观来说,特殊老年人家庭所承担的负担更重、更需要被保障和服务,也是老年长期护理践行力度最为薄弱的家庭。我国对于特殊老年人的护理服务相对忽视,但是相比其他发达国家来说,他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主体范围相对广泛,也非常注重对身体和智力有问题的老年人进行保障与补偿工作。
2.3医疗护理服务水平较差
虽然我国当前积极地开展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试点,但是很多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试点当中,对于医疗以及护理的节点存在混乱的现象。一些试点地区保险基金主要用在帮助老年人购买生活用品、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等内容[4]。此种形式便是将生活服务与医护服务相混淆,不仅不符合我国医疗项目目录的相关要求,而且无法真正地展现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实际效用,与“福利院、养老院”的形式混淆,严重地降低了我国老年长期护理的医疗服务水平,造成了服务质量监管的错位现象。
3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策略
3.1建立健全老年长期护理法律机制
想要确保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完善性、合法性、科学性,就应该积极地从法律的层面来完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各个地方的发展实际需求,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应该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台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内容,构建出相对完善、科学的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5]。切实地从法律层面来明确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到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最大程度上稳定地推动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国全社会范围内合法运行。切实利用法律层面规范和约束,切实保障了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高效性、践行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需求,保障了我国老年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3.2完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机制 客观来说,我国政府政策的支持是确保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践行的重要前提。所以在开展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在政府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之下,科学合理地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划分合理的护理登记,构建出完善的服务标准。在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之下,统一制定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评级标准,监督保险经费的使用途径。科学合理地测算并核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选择适合当前社会发展的保费征收方式,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制定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各项内容模式。与此同时,政府、社会也应该强化互联网宣传,通过网络、媒体、社区、村委会等多种形式来进行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广。在全社会的范围之内,让广大群众深入切实地明确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重要性,为我国社会日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3.3明确服务对象和人群
相比正常的医疗服务不同,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有特定服务人群和标准。为了确保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机制的合理运行,应该切实有效地明确老年长期护理的服务对象以及服务人群。详细结合家庭照护能力、老年人自主护理能力、老年人疾病类型和严重程度进行合理明确的规定和明确。针对经济实力相对较差、护理难度较大、重大疾病、丧失部分生活能力甚至全部生活能力的老年人群開展重点扶持工作[6]。并且将智力身体存在疾病的老年人也融入到老年长期护理范围当中,展现出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际效率。
3.4鼓励非盈利组织参与融入
客观来说,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当下,人们的护理意识也相对较高,尤其是针对以“预防”为主的护理保健工作来说。并且随着大健康环境的高效落实和践行的当下,当前我国各个阶段年龄的人们都积极地参与到了疾病预防、保健的行列当中。为了增强我国全民健康水平,单纯地依靠政府和地方护理机构已经无法满足当前人们日益增长的健康意识防护需求。积极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到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中,已经成为补充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手段。该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仅可以降低老年人护理的支出,而且还可以帮助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获得护理保险服务的家庭。此外,还可以引导非营利组织进行疾病预防宣传工作。积极向65岁之前处于健康阶段的老人进行健康知识宣传,从生活习惯、日常安全、健康饮食等层面进行保健宣传,尽量避免广大老年人出现重大疾病,全面增强我国老年人的整体健康水平。
4结束语
总而言之,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每个家庭和每个老年人生活水平。面对我国日渐严重的社会趋势来看,积极地健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但是就我国当前社会现状来看,制定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还不具备成熟条件。为了制定出适合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在政府部门大力支持之下,建立健全老年长期护理法律机制,鼓励非盈利组织参与融入,完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机制。真正地做到老所养、老有所依,促进我国社会更加和谐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谭唯阳.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 基于供给层面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8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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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婷.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 7(27) : 3 5.
[4]钟俊弛,张铎龄,张莹.我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中的问题与思考[J].医学与哲学,2 01 7(38) : 5.
[5]张举国,李长远.公私合作(PP P)视角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模式探索[J].科学与管理,2017 (1):65-70.
[6]李林,郭宇畅.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运行评价及经验借鉴[J].保定学院学报,2018.
作者简介:王健康(1970-),男,籍贯:浙江杭州,学历:硕士,职称:副教授,研究方向:人身保险,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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