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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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方便快捷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这一严重隐患,并未随着政府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而得到有效遏制。频发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事件体现了政府监管的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在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下提出了相应的顶刊桑作对策,认为应在法律法规、监管模式、信息公开、监管主体等方面解决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6;F719.3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现代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广泛普及,使“互联网+”的模式日渐渗透到人们生活中各个方面。传统的餐饮服务顺应趋势,借助网络完成了“互联网+餐饮”的线下到线上的转换,网络订餐随之产生。但随着各种网络订餐平台的入市发展,各种不符合食品安全规范要求的问题日渐显现出来。食品安全的监管作为政府重要职能,监管部门积极回应消费者用餐安全,是建立服务型、保障型政府的重要方式。而频发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事件与3.15晚会上曝光网络订餐平台的乱象,让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管提出了质疑。如何重获公众信任,转变监管困境对政府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从造成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入手分析,得出可操作性的具体改进措施。
1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政府监管不力的原因
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网络订餐兴起于2013年,政府前无经验可依,因而不能对其有预见性的预防,故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滞后。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才填补了互联网外卖行业法律的空白。新食品法规定了网络订餐外卖平台的责任,要求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准入资质。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商家不得入驻外卖平台且上报给相关食品监管部门,对于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外卖平台,政府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处以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但互联网外卖行业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环节繁多,单一方面的规定不足以发挥治理效用。政府对于外卖平台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不足以震慑大量融资上市的网络订餐平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大大限制了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工作的执行,导致了监管的惰性以及监管结果的无效性。政府的监管过程也常因无法可依及执法乱序而遭受非议,成为目前政府监管面临的尴尬境遇。
1.2 政府监管模式不适用
我国传统食品的安全监管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工作的综合监管方式。政府对于“互联网+餐饮”这一新兴业态没有建立起相适用的“互联网+”的监管模式。依然“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多部门共同监督和管理”的监管方式,目的想让食品制造的各个环节都能充分得到政策主体的管理和指导。但同时因部门之间职能界限不清、监管职权不明、信息保护、交流缓慢造成管理反复和管理盲区,直接导致政府监管效率的低下。互联网外卖市场信息的瞬息万变、网络订餐经营主体的庞大复杂与跨地区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速度与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工商机构等部门人数、能力的有限,对网络订餐市场的管理也有限,故而使政府在当前的监管模式下难以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的管理。
1.3 食品安全信息碎片化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涉及主体有四个:一是消费者;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者;三是外卖平台;四是政府监管部门,主体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严重阻碍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消费者作为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少的一方,处于劣势地位。網络食品经营者则掌握包括餐饮产品的生产全过程的线上线下全部信息。外卖平台掌握着所有网络食品经营者的部分食品生产信息和所有入网餐饮单的数量、线上经营情况、线卜经营的消费投诉情况,以及网络订餐配送的食品安全情况等线上信息。政府则掌握了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质情况,以及对线下经营、消费投诉情况的实体经营监管数据的线下信息。政府作为主要监督者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也没有和外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使得外卖平台自治有限,政府自身监管难度增大。
1.4 监督主体单一力量薄弱
近年来频发的网络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单一的政府监管已无法满足互联网新形势下食品安全治理的需要。网络订餐涉及复杂且业务范围遍及全国各大城市,故外卖平台的准入审查作为一道安全屏障至关重要。然而由于网络订餐平台之间的市场竞争,放松了对入网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查。平台的审证人员非相关专业人员且为了提高业绩帮助一些无证、无照的不法商户冒用、伪造许可证件,上传虚假材料来入驻平台。消费者在订餐时很少主动了解店家经营资质,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尽管当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由于食物比较廉价,但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且证据难以搜集,往往自认倒霉放弃与卖家干涉或向政府监管部门投诉与举报,维权意识不高。监管对象的庞大复杂,政府监管力量的有限,行业监管、公众监督这些市场与社会监管力量的缺失,是网络订餐乱象从生得不到治理的关键。
2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对策
2.1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系统法规,针对这一领域法律的缺失,导致政府实施监管的困难,加快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系统立法已迫在眉睫:一是注重事前监管。我国政府一般的法律制定都是事后原则,这样只能起到惩罚作用而不能做到提前避免。应建立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机制,实施合理的日常监管,将食品安全问题扼杀在摇篮;二是从笼统到细化。现有的关于互联网外卖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比较宽泛,并没有具体明确相关主体的职责与监督渠道。政府应加强这一方面的细化与补充,防止不良商家有空可钻;三是食品安全立法要顺应当下社会发展,结合我国国情,处理好新设法律与已有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适当修改和完善以前不适合的法律法规。采用多种处罚手段并用,提高违法成本到足以能震慑到违法相关主体,并适当增加行政处罚的相关约束,多方面来遏制违法经营的不良风气。 2.2 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政府相对互联网外卖这一新兴行业应创新监管模式,用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把网络监测系统引用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处理广泛的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方便及时指导外卖平台和入网经营者进行整改。传统的监管模式在食品源头管理部分和外卖食品的配送环节并没有发挥到有效作用。推进网络订餐食品原料采购、运储到配送都统一的机制,按其流向形成具有唯一性的追溯代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可设立网络食品安全办公室,纵向再延伸到省和市设置相对应的机构来专门进行承上启下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划分、避免职能交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问责制度,强化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对其责权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且落实到法律法规上。同样为了避免相关部门间的裙带关系,将问责主体由政府扩大到社会机构、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由内部纠错机制向外部问责进行转变。
2.3 打破信息壁垒,推进合作共享
政府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信息共享,建立协作机制,能大大提高检查的力度和效度。第三方平台要有明确的商户登记制度,和完善的入网商户资质备案库及经营者守信失信信息库,并将信息库的数据及时更新与反馈给相关政府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应日常监督,定期抽检信息库的登记信息。要求经营者基本信息有变更应及时报告,对于不符合的商家让其进行补充以及更新的同时还要对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进行情况公示,以便共同监督管理。政府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包括免费查询电话、简单的一键查询功能等多种食品信息数据获取方式,设立简便快捷的消费者投诉通道,接到违规违纪举报及时与违规单位的所属网络订餐平台共同进行线上线下齐抓共管,保障消费安全。
2.4 扩展监管主体,行业联盟自治
政府受自身能力限制导致监管力量薄弱,应调动起社会与市场层面作为监管主体的监督力量:一是社会层面,政府应积极引导网络订餐消费者、新闻媒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部门加入监管队伍中来;二是市场层面,政府应该鼓励和促成市级层面的网络订餐平台企业形成行业联盟,建立行业协会。协会定期举行会议,针对当下行业内部面临的共性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协会规定对有违规行为的入网单位实行行业内部黑名单制度,例如无证无照的商家被一平台发现立即下线,且其他平台不得入驻。餐饮协会为了解决网络订餐食品消费者不能亲眼看见食物加工全过程的问题,发起了“明厨亮灶”行动,鼓励商户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让消费者眼见食品加工全程。政府则联合行业协会、公益企业等共同搭建平台,通过相应的制度扶持和适量补贴来让更多的商家加入到这种公开加工模式,实现加工全程监管。
3 结束语
网络订餐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对于这一新兴行业没有相关的监管经验能依照。食品安全法多但相关的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却无法满足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政府自身监管机制缺陷和监管模式落后导致管理能力的有限,且社会与市场两大主体监督的缺位,共同造成了网络订餐食品安全得不到有效監管。基于此,政府作为监管的主体,制定系统立法、弥补自身缺陷、创新监管模式,并发挥领导优势充分调动起社会与市场作为监管主体,增加监管力量共同改变当前对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管的不力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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