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重组方案以及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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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国家对企业分立规定了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合理展开税收筹划能帮助企业有效降低分立成本及风险,这也是企业可以顺利实施分立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文在探讨企业存在有大宗不动产需转让的情形下,合理采用分立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合理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减轻分立税收负,以达到企业在合理避税的情况下分立的目的。
关键词:企业分立;分立方案;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分立的背景
A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22日,设立时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经历次股权变更、增资,现时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权结构为B股东出资2261万,其中注册资本为1650万元,占比55%。C股东自然人出资13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350万元,占比45%。
A公司目前同时有两项主要业务,一项是销售医疗器械作为经营主要业务,另一项业务是公司在某工业园区购买土地并在上面建设厂房自营或者出售作为房地产业务,由于两项业务的经营模式、资金需求、专业性要求各不相同,并且A公司两个股东经营理念不同,C股东认为聚焦经营主业,提升公司治理效率,集中精力促发展,创造更多经济效益,B股东认为对房地产进行专业化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为公司提供更高的利润,导致日常管理中存在诸多不便,不利于公司长久发展。由于两者理念不同,进行分家,分为销售医疗器械和房地产公司两个公司,B、C股东分别单独持有两公司的股份。
二、A公司账面财务状况以及被分立出的资产、负责情况
根据获取A公司2019年5月31日的财务报表以及对公司资产负债的分析,A公司的主要资产为:1、在某工业园区购买了一块土地,并在地上自建2栋大楼。2、购入商业大厦16层一整层、25层2套公寓。15个车位。3、收购D公司,股权占比90%,但是2019年5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为负。A公司的主要负责为对股东B的欠款。B股东除出资款外,截至到2019年5月31日,另有对A公司的借款57,607,990.03元,其中本金48,640,860.16元,累计利息8,967,129.87元。
截至2019年5月31日,被分立的资产和负责的账面价值为固定资产-工业园区产业园账面净值为46,793,171.78元,无形资产-园区土地使用权账面净值9,794,593.94元。
三、分立重组目标
双方股东决定对公司进行重组,最终实现B股东持有上述资产1、即某工业园土地及自建2栋大楼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和负债。重组后,除了上述资产,B股东不再对A公司持有任何股份和权益。
四、公司分立重组方案
第一步,A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进行重组,并组织对拟重组资产进行清查,制作财产清单,重新核查账面价值及相关债权债务情况,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定。
(一) 根据公司选定的基准日,派驻审计人员对基准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专项审计,摸清企业资产状况。
(二) 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整体评估,一方面确定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双方股东将来股权置换的计算基础。
第二步,对A公司进行公司分立,将某工业园涉及的土地、房屋以及相关的资产债务,以及B股东对A公司的部分借款,采取派生分立的方式,分立到新设公司。此过程保持新设公司股权结构与A公司股权结构相同。
(一) 聘请税务顾问协助公司办理派生分立公司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 财务顾问协助被分立公司做好資产分立减账的账务处理,协助派生分立公司的新账设立以及相关账务处理。
(三)聘请工程造价机构协助公司办理土地、在建项目的转移手续。并对在建项目进行结算审计,确定结算项目的入账价值。
第三步,向税务机关进行重组业务特殊税务处理的备案报告。由税务顾问协助组织相关备案资料,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步,12个月以后(最好跨过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A公司原双方股东选取基准日,对被分立企业神思医疗,新设公司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定价的基础上进行股权置换,即B公司以其持有的A公司55%股权,换取股东C持有的新设公司45%股权,实现B公司对分立新设公司的100%持股。
五、公司分立涉税分析
(一)增值税(不征收)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13 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二) 印花税(免征)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等有关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和“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三) 契税(免征)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等相关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限期免征)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五) 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48 号)等有关规定。采取特殊税务处理,暂不确认分立资产增值部分所得税。
综上,如公司不采取分立方案,而采取一般转让资产的方式,将涉及包括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项税费,涉及巨额的税收成本,而采取分立重组的方式,上述各项税款均可递延或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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