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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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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原金融工具准则因为分类标准不统一、操作复杂、计量顺周期、风险反映滞后等诸多问题,受到人们的普遍诟病。2009年,在G20等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动下,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重新对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标准进行了规范,将原来的金融资产四分类修改调整为三分类,经过不断改进,IASB于2014年发布IFRS9的最终版,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早在2005年,我国会计准则就已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借鉴IFRS9的相关内容,财政部陆续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和37号),并设定3个不同的实施阶段。本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定量结合定性的方法,从新旧准则的变化出发;结合部分上市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实施影响,具体分析各上市银行会计政策转换日金融资产四类调整至三分类的具体情况,政策调整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构建情况、风险核心指标的运行变化情况;提出非上市银行实施新准则的建议和对策等,以便为后续非上市银行实施新准则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新金融工具准则 商业银行 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
  原金融工具准则因为分类标准不统一、操作复杂、计量顺周期、风险反映滞后等诸多问题,受到人们的普遍诟病。2009年11月,在G20等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动下,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重新对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标准进行了规范,将原来的金融资产四分类修改调整为三分类,经过不断改进,IASB于2014年7月份发布IFRS9的最终版,规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早在2005年,我国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借鉴IFRS9的相关内容,财政部陆续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23号、24号和37号),并设定3个不同实施阶段: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境内上市企业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旧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新准则对于金融工具分类逻辑更为清晰、严谨
  按照原准则,金融资产分为4类,分别是持有到期投资(HTM)、贷款和应收款项(L&R)、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FS)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分类标准主要是逐笔参考管理者对资产的持有目的、持有能力以及该金融资产有无活跃市场等因素,判断管理者对各笔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分类较为主观,操作复杂。
  新准则根据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3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FVOCI)、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FVTPL)。按照新准则的分类标准,对于债务工具只有以收取合同现金流为目的才能划分为AC;只有兼顾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直接出售双重目的,才能划分为FVOCI;其他情况只能划分为FVTPL。对于权益工具,如果以交易为目的划分为FVTPL,如果不以交易为目的,划分为FVOCI。衍生工具直接划分为FVTPL。新准则分类逻辑清晰、严谨,计量基础基于经济合同实际约定,降低了分类的主观性和操作难度。
  (二)新准则对于减值准备计提更及时、充分
  新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測算减值损失,替代了已经执行多年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测算减值损失,适用范围扩充到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部分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下,金融资产根据信用水平划分为3个阶段: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阶段一)、已经显著增加(阶段二)、客观发生减值(阶段三)。
  初始确认时,如债务人信用质量良好,减值确认时间段为12个月,基于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阶段一);自初始确认后,如债务人信用风险明显增加,信用质量显著下降,确认时间段为整个存续期,基于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阶段二);实际发生信用减值,确认时间段为整个存续期,基于金融资产的账面净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阶段三)。与原准则下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测算减值损失相比,新准则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测算减值损失,计提准备的时点明显前置,计提准备量也更为充足。
  (三)放宽了套期会计的适用范围
  新准则取消了套期会计有效性评价的量化界限标准,放宽了套期会计的运用条件,扩大了适用范围,降低了进入门槛,有助于商业银行运用套期工具来对冲、管理风险。
  二、上市银行实施新准则的影响情况
  根据各上市银行资产规模大小、实施新准则的时间安排及对非上市银行的可参考性,本文选取了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准则的4家股份制银行(浦发、民生、光大和平安),以及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准则的4家城商银(北京、上海、江苏和宁波)作为研究样本,根据对外披露的2018年年度和2019年中期财务报告,分析总结上市银行执行新准则后金融资产分类的影响、“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构建情况、风险核心指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运行变化情况。
  (一)金融资产分类的影响情况
  1.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重分类情况。根据部分上市股份制银行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2018年1月1日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余额调整表,分析汇总可以看出,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从原准则四分类转换为按照新准则三分类情况:
  分类不变的金融资产项目仅“衍生金融工具”一项,原准则四分类下为FVTPL,新准则三分类下仍为FVTPL。
  调整分类变动单一的金融资产项目主要包括:
  第一,“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原准则四分类下为L&R,新准则三分类下为AC。   第二,“存放同业款项”原准则四分类下为L&R,新准则三分类下为AC。
  第三,“拆出资金”原准则四分类下为L&R,新准则三分类下为AC。
  第四,“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原准则四分类下为L&R,新准则三分类下为AC。
  4家样本行中重分类变动呈现多元化的金融资产项目主要包括:
  第一,“发放贷款和垫款”原准则四分类下为L&R,新准则三分类下为AC和FVOCI,但是FVOCI占比整体较低,最高为浦发占比4.33%,最低为平安占比1.47%,主要是其中贴现、保理等业务兼顾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直接出售双重目的。
  第二,“交易性金融资产”原准则四分类下为FVTPL,新准则三分类下为FVTPL、AC和FVOCI均存在,重分类为AC的部分主要是部分底层资产穿透后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业务模式调整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4家样本行中,浦发银行表现明显,占比达到57.52%,另外,民生银行存在0.99%,重分类为FVOCI,主要是存在少量底层资产穿透后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业务模式调整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的双重目的。
  第三,“应收账款类投资”原准则四分类下为L&R,新准则三分类下90%分类为AC、少量分类为FVTPL和FVOCI。重分类为FVTPL的部分主要是底层资产穿透后不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4家样本行中,平安银行占比最高,但是不足10%。重分类为FVOCI的部分主要是底层资产穿透后能通过合同现金流量测试,但是持有目的调整为双重目的,4家样本行中民生银行占比最高,但是不足10%。
  第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新准则三分类下4家样本行分类差异较大。浦发AFS重分类FVOCI占比34%,FVTPL占比40.08%,AC占比26%;民生AFS重分类FVOCI占比3%,FVTPL占比46%,AC占比51%;光大AFS重分类FVOCI占比35%,FVTPL占比65%;平安AFS重分类FVOCI占比96%,FVTPL占比2%,AC占比2%。主要原因是对应合同现金流特征不同、持有目的出现调整。
  第五,“持有至到期投资”新准则三分类下4家样本行中3家98%调整分类为AC,但是光大66%重分类为FVTPL,主要是改变了持有目的。
  2.城市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重分类情况。根据部分上市城商行公开披露的2019年中期报告中2019年1月1日“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余额调整表”,分析汇总可以看出城商行金融资产新旧准则转换时点的重分类情况与股份制银行基本一致,但是因为城商行整体规模尚小,跨区域经营能力有限,虽然金融投资呈现多样化,但是实质上整体占比较小。
  (二)上市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实施情况
  1.各阶段判断标准明确。根据各上市银行2018年年度或2019年中期报告披露信息,各上市银行已经运用预期信用损失计量、计提AC和FVOCI(债务工具)的减值准备,已明确各阶段的具体判断标准: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资产本金或利息之一逾期30天以上;主体信用评级下调导致的违约概率上升;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偿债能力发生显著变化的事项;债务人经营能力已经实际发生或预期将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其他可能表明金融资产信用风险明显增加的实际证据。
  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判断标准:金融资产本金或利息之一逾期90天以上;发行人或借款人出現重大财务困难;借款人违反合同,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等;出于对借款人财务发生困难有关的经济合同的考虑,给予其在任何其他条件下都不可能作出的让步;借款人很可能出现破产或进行其他资产重组;由于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导致其金融资产有关的市场消失;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的实际证据。
  2.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是违约概率(PD)乘以违约损失率(LGD)乘以违约风险敞口(EAD)后折现并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结果。违约概率是以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模型计算出来的结果作为基础,再加入前瞻性信息,以反映宏观经济变化带来的调整。通过分析历史数据,识别出对预期信用损失起决定作用的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GDP)、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等。同时,结合分析宏观数据和内外部专家判断结果,确定乐观、基准、悲观3种情景,加权计算平均预期信用损失。
  3.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实施结果。根据上市银行公开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中期报告,新准则实施后,用于反映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弥补和风险抵御能力的两项核心指标(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绝大部分有所提升。国有四大行2018年末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均大幅上升,平均拨备覆盖率达到204.57%,远超150%的监管要求,比2017年末即实施新准则前平均提升17.82%,四大行2018年平均拨贷比达到3.20%,远超2.5%的监管要求,比2017年末即实施新准则前平均提升12.20%。本文选取的4家股份制样本银行中仅民生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有所下降,其他3家均明显上升,其中浦发拨备覆盖率提升16.94%,拨贷比提升4.58%;光大银行拨备覆盖率提升11.37%,拨贷比提升11.11%;平安银行拨备覆盖率提升2.75%,拨贷比提升5.45%。4家样本城商行中,仅北京银行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有所下降,但是绝对值仍远超监管要求,拨备覆盖率为212.53%,比监管要求高62.53个百分点,拨贷比为3.08%,比监管要求高0.58个百分点;其他3家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均有所提升,其中江苏银行表现最为明显,拨备覆盖率提升6.74%,拨贷比提升6.34%。
  从以上分析可见,新准则实施后,我国各种类型的上市银行整体贷款拨备覆盖率和拨贷比进一步提升,即准备计提更为及时、充足,风险抵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商业银行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对策   (一)厘清新准则逻辑,强化顶层设计
  1.强化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顶层设计。根据新准则,资产分类与业务管理模式之间的对应关系较为明确,业务模式一旦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且后续业务需要维持一惯性。因此,商业银行顶层设计业务模式时,要考虑不同管理模式对财务结果的影响。
  2.从合同入手,看透交易实质。凡是无法通过合同现金流测试的金融资产,按照规定,均需分类为FVTPL。因此,商业银行应从关注金融资产合同入手,看透各类复杂交易的实质,充分了解合同是否仅对金融资产的本金、利息等进行约定。如不是仅对本金、利息的约定,需评价公允模式下的财务影响。
  3.构建基于预期信用损失的准备计提模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需要大量精确、可靠、完整的数据信息进行有效支撑,如金融资产一般基础信息、历史违约及损失数据、内外部违约及损失数据、行业数据、宏观经济数据等。如果数据不完整,会影响减值判断及减值测试结果。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数据积累,重视数据质量,持续加强数据标准化管理,整合业务、会计和风险管理等数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实现数据的交互、共享。
  (二)适应新准则的高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金融工具准则本身极为复杂,涉及分类、计量、估值、减值等多方面,实施任务繁重;涉及前台业务、中台风控、计财管理、后台运管及科技保障,影响广泛。因此需要管理层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实施新准则,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现金流量特色直接影响金融资产分类、计量、估值、减值等,进而影响最终的财务结果;需要管理层组织协调前台、中台、后台,明确分工,厘清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2.借鉴先进经验,内外合作。一是选取业内领先、具有成功经验的机构作为项目的实施咨询机构;二是要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投入,新准则的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各部门高度重视,抽派业务骨干专职办理;三是内、外部人员要通力合作,成立联合项目组,及时沟通协调,同时需与审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确保符合审计要求。
  3.加强培训管理,提升专业水平。新准则的实施,不仅要求前台业务、风险管理和财会部门人员具备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深入了解、掌握相关领域在新准则下涉及的新知识和技能。例如,会计估值、风险计量等均要求财会部门人员和风险部门管理人员具有相当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强化对新准则的理解、掌握,储备跨会计和风险领域的专业人才,提升专业水平。
  四、结语
  新准则的实施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和财务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暂未实施新准则的商业银行应该积极研究、探索、应对新准则带来的各种变化;厘清新准则逻辑,强化顶层设计,看透交易实质,构建基于预期信用损失的准备计提模型;同时能够上下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借鉴先进经验,加强培训管理,提升专业水平。
  (作者单位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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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黄艾舟.中国商业银行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挑战和应对[J].金融会计,2018(03):27-38.
  [3] 中国农业银行新金融工具准則课题组,姚明德.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变化、影响和实施——基于商业银行、监管者、投资者三个视角[J].金融会计,2018(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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