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变更对ST公司异常扭亏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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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天柱
【摘 要】 诸多上市公司在连续被ST处理后,有审计变更的行为倾向,期望通过审计变更来获得标准审计意见和扭亏为盈,但是审计变更真能促进其顺利“ST摘帽”吗?基于此,文章选择我国A股156家非金融行业已连续两年被“ST处理”企业的第三年做法作为研究对象,检验ST企业是否通过审计变更实现异常扭亏、“ST摘帽”。实证分析发现,被ST企业在上一年度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会显著促进其第三年审计变更,但审计变更能否促进其异常扭亏、顺利“ST摘帽”取决于企业所有权性质。在国有企业审计变更会降低异常扭亏的概率,而在民营企业能提高异常扭亏的概率,并且向“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影响程度大于审计师变更,影响程度最低的是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关键词】 审计变更; ST上市企业; 异常扭亏; ST摘帽
【中图分类号】 F239.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0)08-0060-07
一、引言
我国证券交易制度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企业将被ST处理,如果连续三年为负且不能在限期内扭亏则将被退市”。这一制度尽管能优化上市公司的整體质量,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但也为一些差业绩的企业提供了避免退市的操作空间,这些企业可以通过“连续两年亏损、再一年盈利的模式”达到不被退市的目标。但是,被ST处理的企业要么是主营业绩差,短期内难以改善,要么是企业违反了规定,被出具了非标审计意见,因此ST企业是否能够顺利扭亏,进而“ST摘帽”,不仅取决于被“ST”期间企业经营绩效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赖于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出具“标准或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在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投资者主要通过企业审计报告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条件下,审计意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作为企业大股东或管理者,并不希望看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企业的重大错漏报事项或有保留的审计意见,因为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形象,阻碍企业“ST摘帽”的进程,甚至有可能导致直接退市。因此,ST上市公司会在第二个亏损年度就密切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不符合期望,上市公司很可能会主动要求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转而寻求能满足要求的审计对象。已有较多学者[1-3]分析发现财务困境、ST类型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来改善审计意见或变相购买审计意见。
然而,ST公司通过审计变更真能顺利达到“审计意见标准、业绩扭亏摘帽”的目的吗?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对于要ST公司“摘帽”或出具“标准审计意见”会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执行更多的检验来降低审计风险,避免过高的诉讼风险,因此理论上ST公司变更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对是否出具标准审计意见或者当年度是否能扭亏为盈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作为急于“摘帽”的ST企业往往会铤而走险,其审计变更的目的不是单纯地变更审计师或事务所,而是进行审计意见购买,在旧的事务所无法为其“异常扭亏”时借助新事务所来出具有利于企业的标准审计意见。显然,如果审计师的工作是独立的,那么会基于审计的公正性原则如实反馈企业的经营状况,抵制管理者对审计报告的干预,但如果审计师被收买,企业就很有可能通过盈余管理的手段来操纵企业利润,达到“摘帽”目的,但会计师事务所也将面临与上市公司合谋而遭遇投资者诉讼、事务所声誉破坏的潜在风险。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会对额外的收益(审计异常费用)和风险进行权衡[4],这也带来了一个验证性问题,即ST上市企业审计变更能否促进企业“异常扭亏”,实现企业管理者的“摘帽”期望?
目前学术上主要观察陷入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是否会进行审计变更,如Mohammad et al.[5-7],这些文献都得出财务不佳或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企业更倾向于变更审计,而对审计变更是否能促进ST企业“异常”扭亏并顺利“摘帽”未展开研究。基于此,本文选择我国A股ST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检验被ST企业第三年是否通过审计变更来购买审计意见并利用异常扭亏(如盈余管理、增加费经常性损益等)达到“摘帽”的目的,并分不同所有权性质的企业对比。本文的现实意义是能增强财务困境类特别是ST企业的自律性,同时为监管部门更加有效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二、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陷入财务困境后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名义上的“绩效扭转”,企业就有强烈的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的动机。当企业因业绩下滑或发生重大错漏报事项而面临退市时,企业高管层为摆脱困境,可能会用异常的手段来扭亏或操纵年度报告,而会计师事务所出于审慎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会阻止这种行为,导致审计师与管理层产生意见冲突,导致企业会变更事务所或审计师。Schwartz et al.[1]研究了濒临破产的上市企业,发现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更容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类型。Haw et al.[8]研究表明经营业绩比较差的企业,倾向于变更审计师,进而通过盈余管理达到表面上改善财务困境的目的。Mohammad et al.[5]研究得出陷入财务困境的英国上市企业会收到非标审计意见,这会导致审计师的变更。国内学者徐欢怡等[6,9]研究发现,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企业审计变更的概率更高。由此可见,对于财务困境的上市企业,往往会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而这种行为被高管视为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充分配合“东家”的需求,因此导致企业主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
然而,审计变更是否有效?企业无论是主动辞退会计师事务所,还是会计师事务所自愿退出,理论上都不改变企业的业务性质和经营业绩。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谨慎审计的原则,也会公正地对企业进行各方面的审计工作,并出具客观真实的审计报告。但是,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ST上市公司来说,如果不能使企业的审计净利润扭亏为盈,企业就可能面临退市,这对企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就毫无意义。因此,企业管理层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会有意地进行会计师事务所选择,以通过审计意见收买来达到被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扭亏为盈的目的,促进企业顺利“摘帽”。王善平[7]研究得出ST上市公司通过变更更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越容易得到改善。周小愈[10]通过分析发现上市公司事务所变更和异常审计费用都能促进其成功实现审计意见购买。不过,考虑到潜在的审计风险,审计师不会通过造假等手段来实现企业盈利,更有可能是采取异常又“合法”的隐蔽手段,如通过跨期入账(将未来期的收益调到本期,将本期的成本调到下一期来增加本期利润使企业收益增加)、增加非经常性损益等。可见审计变更为ST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可操纵审计报告的空间,促进企业与审计师达成“利益默契”,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风险与异常审计收益中倾向于后者,显然这种行为降低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但有利于ST企业避免退市。基于此,提出假设1。 H1a:对于上一年度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ST上市企业,会正向促进审计变更。
H1b:審计变更对ST上市企业异常扭亏有正影响。
ST企业审计变更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即会计师事务所),二是变更审计师。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工作要遵循“依法审计、独立审计”的原则,审计师要“说实情,报实数,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审计过程中无私无畏,坚持原则,不受权、情、利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客观公正地查处问题。因此从审计师的工作规范中,企业变更审计师无法改变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和被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但是,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受主观影响大,可能与企业存在着某种利益勾结,而ST企业由于公司需要,往往会对审计师进行收买,一旦异常审计费用超过了审计师心理的接受范围,审计师就可能在审计风险与审计收益中倾向于后者,当审计师与企业在审计意见上达成一致,企业顺利实现业绩扭转。
由于审计师要对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因此ST企业更有可能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意见购买,这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意见形成中的权力大于审计师,同时审计师行为也受到事务所的监督。相对而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单位组织,受主观影响小,其审计行为要考虑到审计风险、事务所声誉等,不会轻易被上市公司所收买,即使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被收买,但由于审计工作的全面性,也容易被下属人员所发现,因此实际中出具异常审计意见的难度更大。同时,事务所被企业收买潜在的经营、名誉风险也远大于对审计师收买,因此在审计变更中,审计师变更对ST企业异常扭亏的正影响程度大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而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中,ST企业更偏好于规模小的事务所,这是由于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更强,更加看重事务所的声誉,不会轻易被上市公司所收买。此外,相对于大规模企业较高的审计费用,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较低的审计费用也会受到财务困境中的ST上市企业所青睐,因此ST企业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会首选小规模企业。王善平等[7]分析得到连续亏损的ST企业将事务所更换为小规模事务所,审计意见容易得到改善。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
H2a:审计师变更对ST企业异常扭亏的正影响程度大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H2b:变更为非“十大”事务所①对ST企业异常扭亏的正影响程度大于变更为“十大”事务所。
在我国,按所有权性质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其中非国有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两类企业在经营中所面临的外部环境、资本约束、社会责任等不同,会影响企业通过审计变更购买审计意见的意愿。国有企业承担着较强的社会责任,包括就业、税收等,因此一旦企业破产退市,对地方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上市企业作为政府的形象工程,显然地方政府会极力采取挽救措施。因此国有ST上市企业不用过分担心自身被退市的风险,其审计变更目的仅是客观的变更而非主观的审计意见收买。与国有企业不同,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低,政企关联度小,企业能否“摘帽”更加取决于自身业绩能否得以改善。因此非国有ST上市企业更有通过审计变更来获得异常扭亏的动机。基于此,提出假设3。
H3:非国有企业审计变更对企业异常扭亏的正影响程度大于国有企业。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以2010—2018年中国A股前两年被连续ST企业的第三年作为研究对象,同时结合研究内容进行进一步筛选:(1)剔除金融行业的企业;(2)剔除主要变量严重缺失的企业;(3)剔除异常值,对变量值进行上下1%的缩尾处理。根据上述处理,最终得到156家企业共300个观测值,其中发生审计师变更(两位审计师中至少有一人变换)的有206个观测值,发生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有156个观测值。本文全部原始数据均来自于CSMAR数据库。
(二)模型构建
changei=β0+β1×saoi,t-1+γjXji+εi (1)
STi=β0+β1×changei+γjXji+εi (2)
模型1主要用于检验H1a,模型2用于检验后面的假设。在模型中,change为企业审计变更,包括审计师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向“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更。sao为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意见类别。ST为i企业t年异常扭亏,通过企业是否顺利“摘帽”衡量。Xj、Yj表示两个方程的第j个控制变量。
(三)变量说明
异常扭亏:对于异常扭亏,采用两个指标进行稳健性分析,一是是否顺利“ST摘帽”,如果企业本年“摘帽”,而上一年度ST,则取值1,否则为0;二是采用非经常性损益贡献率表示,对于业绩连续下滑的企业,短期内难以改善,因此ST企业普遍期望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来扭亏为盈,这也被一些学者[4]视为企业异常扭亏的方式,并且这种方式也为企业、事务所提供了较大的操作空间。
审计意见类别:采取虚拟变量表示,如果上一年ST企业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有保留审计意见”,取值1,否则为0。
审计变更: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和审计师变更两种类型。当企业会计当年与上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了变更,或者两名审计师人员中有一人发生了变更,则定义为审计变更,取值1,否则取值0。同时,为检验H2,进一步将发生审计变更的企业分为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和审计师变更、变更为“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和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用虚拟变量代理。
控制变量:在模型1中选取企业规模、董事会规模、上一年净利润、上一年审计所类型、上一年审计费用五个变量;在模型2中选取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行业发展前景、上一年主营业务盈亏、内部控制质量五个变量。企业规模越大,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谈判能力越强,更有利于企业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ST摘帽和异常扭亏。资产负债率越高,代表企业债务水平越大,企业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大,ST摘帽和异常扭亏可能性低。行业发展前景越好,企业越可能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和ST摘帽。上一年主营业务亏损越大,企业追求异常扭亏的动机越强,但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和不能ST摘帽的可能性越大。内部控制质量越好,企业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ST摘帽和异常扭亏的可能性越高。 变量定义见表1。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显示了模型2②各个变量的简单描述統计,可以看到前两年被“ST戴帽”的企业第三年“摘帽”的比例为50.7%,其中国有企业在第三年“摘帽”的概率(54.4%)高于民营企业(48.4%)。ST企业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来扭亏的净利润贡献率为151.3%,已经超过主营业务的利润,其中国有企业非经常性损益贡献率为178.5%,高于民营企业。这表明ST企业异常扭亏、顺利摘帽中,非经常性损益贡献率突出。审计变更中,ST第三年发生审计师变更或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企业占比为78.7%,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差异不大;发生审计师变更的比例为68.7%,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比例为50.3%,而向“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企业比例为29%,三项审计变更中,国有企业略高于民营企业。控制变量中,企业平均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为20.465%,平均资产负债率为82.6%,远高于非ST企业(44.7%)。ST企业基本上是负债率过高的企业,行业毛利率均值为27.8%,与非ST企业水平(30.3%)差距不明显,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净利润贡献率为-80.3%,可见主营业务亏损较大,资产周转率均值为64.5%,低于非ST企业(73.1%)。
(二)ST企业审计变更的动机
表3显示了上一期审计意见对ST企业是否发生审计变更的影响,其中审计变更包括审计师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变更为“非十大”三个。从表中看到,列(1)、列(3)和列(4)三个变量均在5%或10%水平显著为正,说明非标审计意见会显著提升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概率,但对审计师变更的影响不明显。控制变量中,上一期为“十大”会计师事务所,本期发生审计变更的概率越低,其余控制变量统计不影响。由此表明,前面提出的H1a是成立的,这与大多数文献得到的结论相同。
(三)审计变更对ST企业异常扭亏的影响
表3结果表明,当ST企业再次面临上一年度非标或有保留审计意见后,这会大大促使企业管理者进行审计变更。但是,审计变更真的能“挽救”ST企业吗,真能促进其在第三年异常扭亏、顺利“摘帽”吗?为此,进一步检验审计变更对ST企业异常扭亏的影响,结果见表4。可以看到,当因变量为是否“摘帽”时,四个审计变更变量均统计不显著。当因变量为非经常性损益贡献率时,四个审计变更变量同样不显著。说明整体来看,审计变更对ST企业第三年异常扭亏,进而“ST摘帽”不存在显著影响。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与异常扭亏成正比,即规模越大,“ST摘帽”的概率越高,资产负债率与异常扭亏成反比,即负债率越高,“ST摘帽”的概率越低。行业毛利率和上一期主营业务净利润贡献率在列(5)至列(8)中均显著小于0,说明行业发展越好、上一期主营绩效越高的ST企业,非经常性损益贡献率越低。
进一步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观察审计变更对ST企业异常扭亏的影响是否存在所有权性质差异,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中看到,国有企业样本下,四个审计变更变量均在10%的水平小于0,说明审计变更对国有ST企业的“摘帽”有负影响,即会降低“ST摘帽”的概率,并且比较系数,可见向“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负影响程度大于审计师变更,单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影响最小。在民营企业样本下,四个审计变更变量均值在5%水平上大于0,说明审计变更对民营ST企业的“摘帽”有正影响,即能提高“ST摘帽”的概率。并且,向“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正影响程度大于审计师变更,单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影响最小。控制变量中,企业规模越大、资产负债率越低,“摘帽”的概率越高。行业毛利率、上一期主营业务利润、经营能力对“ST摘帽”影响不明显。
由表4和表5可知,H1b不成立,H2和H3成立,但ST上市企业审计变更对企业异常扭亏的影响与企业性质有关。本文认为之所以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存在截然相反的结果,是由于民营企业规模性小、股权集中度高,更具有灵活性,在连续亏损后通过并购重组来获得非经常性损益扭亏容易实现,同时民营企业也相对容易“买通”会计师事务所,后者通过一些隐蔽的手段帮助企业顺利“摘帽”;而国有企业规模大,受政府、大股东各方利益的影响,在重组上难度很大,即使变更审计师或事务所,也难以扭转其巨额亏损的困境,甚至由于其国有性质易受到新审计责任人的重点关注,反而促使审计结果更加规范,因此会降低异常扭亏的概率。
五、结论与启示
ST上市企业在连续两年被ST处理后,如果第三年仍然不能扭亏为盈,则会面临退市风险,显然企业管理者不愿意看到企业被退市,为此很多企业在第三年有进行审计变更的行为倾向,希望通过更换审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来获得标准审计意见及获得正向净利润,实现企业顺利“摘帽”。那么,ST公司通过审计变更真能顺利达到“审计意见标准、业绩扭亏摘帽”吗?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必然会在审计风险和异常审计收费之间进行权衡,因此审计变更是否真能帮助ST企业走出“困境”,结论难以确定。基于此,本文选择我国A股156家非金融行业连续两年被“ST”企业的第三年作为研究对象,检验ST企业是否通过审计变更来购买审计意见并利用异常扭亏(盈余管理)达到“摘帽”的目的。实证分析发现,被ST企业在上一年度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会显著促进其第三年进行审计变更,但审计变更能否促进其异常扭亏、顺利“ST摘帽”取决于企业所有权性质。在国有企业审计变更会降低异常扭亏的概率,而在民营企业能提高异常扭亏的概率,并且向“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影响程度大于审计师变更,影响程度最低的是一般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本文研究结果的启示有:(1)陷入财务困境的民营企业通过审计变更来实现异常扭亏,但审计变更是一种手段,最终能否成功依然取决于企业的投资、管理、并购等,管理者对此应有清晰的认识;(2)不管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不能通过财务违法违规手段进行审计意见收买,降低信息披露质量,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底线,不能触犯;(3)监管部门应对审计违法情况加大监督和惩罚力度,打击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合谋”欺诈中小投资者的行为,例如2019年的“康美药业300亿元会计出错”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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