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常态下我国保险业发展策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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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兴起和飞速发展,给保险行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提升了行业技术水平,扩大了可保风险范围,促进了保险产品创新,拓展了保险营销渠道。然而,这种影响不仅给保险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在“互联网+”常态下我国保险业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促进“互联网+”常态下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互联网;大数据;保险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01-0116-03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ise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and big data technology has brought great influence to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mproved the technical level of the industry, expanded the scope of insurable risks, promoted the innovation of insurance products, and expanded the insurance marketing channels. However, this impact not only brings opportunities but also challenges to the insurance industry. Under the “Internet +”normal situation,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How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under the “Internet +” normal situation is an urgent topic to be studied.
Keywords: Internet; Big Data; Insurance
一、互联网给保险业带来的影响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保险行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机遇,又有挑战。
(一)机遇
1.提升保险业承保、核保技术水平
首先,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不断发展,拓展了数据的来源,提升了数据的处理能力,使随机损失采样有了更为精细的评估方式,提高了风险损失的预测精准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核保成本。其次,互联网数据的公开性和共享性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使得客户和保险公司有了更准确和理智的对象选择,使市场竞争趋于良性。另外,互联网和自动化系统技术的进步,可以行使原本由核保人完成的全部或部分筛查职能,进而减少签发保单所需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从而助力保险行业改变核保流程,实现核保自动化。
2.扩大可保风险范围,促进保险产品创新
互联网提供的大量数据改变了保险行业精算、核保等重要技术的边界,使一些原来难以获得概率分布的风险变得可以预测和度量,扩大了可保风险的范围,使得原来不具有可保性的风险进入保险经营的视野,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新兴保险产品种类的创新。此外,互联网中社交网络的发展,使保险行业对投保对象的刻画更为精细和准确,个性化的保险费率也逐步产生,进而促进了个性化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3.拓展保险行业的营销渠道
互联网的发展为保险行业提供了丰富的数据,有助于保险公司量身定制多渠道营销方式,以实现最优结果。互联网和手机分销在保险业日益重要,这有助于消费者更加简便地购买保险产品。游戏化设计也有助于吸引消费者,使消费者在游戏中通过挑战、激励等手段增加参与度,从而激发投保行为。移动互联网保险的服务利用移动终端,能够随时服务客户且不受地理因素的限制,利用少量的网点就可以提供全国范围内的保险服务。另外,互联网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发掘潜在客户,利用移动终端的精准定位推送保险产品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营销,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达到扩大保险营销覆盖面的目的。
(二)挑战
1.在互联网和大数据面前缺乏经验
在实现数字科技商品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将会面临投保对象的信息保护和隐私、网络安全、欺诈、记录留存和验证等方面的问题。此外,互联网和大数据重视数据的开放性,要求数据使用逐漸转变为全民共享。因此,如何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数据共享平台,如何合规地使用这些数据,无论是在技术上、法律上还是在交易规则上,都给保险行业提出了挑战,具体表现在:外部数据获取存在困难,内部数据共享机制需完善,数据处理能力和服务需进一步增强。
2.复合型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保险行业要想紧跟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并有效利用这些新兴技术,就需要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特别是既懂得保险专业知识又精通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但目前来看,这种复合型专业人才严重缺乏。今后,互联网、信息技术和数据应用将会渗透到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成本将显著降低,大部分分销、核保和理赔等业务将实现在智能化模型框架内自动完成,各部门之间的技术壁垒减少甚至消失,各部门将逐步实现平行工作并同步优化,这些都要求综合素质较强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加入到保险行业中来,才能将互联网和新技术与保险经营的思想和理念结合起来。
二、“互联网+”常态下我国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保险主体经营目的较混乱 当前,很多保险主体涌入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然而有些主体的经营较混乱,违背了保险的本质。这些主体利用互联网+保险中监管政策的不完善,将保险业作为快速获取资金的渠道,利用其自身强有力的营销手段,迅速集聚大量资金,随后用这些大量的资金在资本市场上进行高风险投资。这种经营方式风险极大,而且一旦发生经营风险或资金流动风险,将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市场产生巨大的冲击。
(二)线上产品的设计存在缺陷
线上产品设计自由度相对较大,灵活性也较强,而保险公司对线上产品设计管控又不够严格,这就使得一些线上产品在设计和后续中存在缺陷。一方面,虽然线上产品的创新性和灵活性较强,但有些产品的设计过多地注重宣传、制造噱头和炒作,忽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违背了保险的本质,影响了投保对象的权益。另一方面,某些线上产品的设计过于形式化,强调短时间内的市场占有率,忽略了对产品质量的评价,对业务的持续经营率贡献不大。
三、“互联网+”常态下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保险行业要想充分并有效地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就需要既懂得保险专业知识又精通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可以说,在“互联网+”常态下,保险业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复合型人才,尤其是数据处理和专业分析方面的人才。保险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汇总目标人群的信息,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和处理,得出客户的消费偏好,以此为基础来设计更多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保险企业还可以通过云计算等技术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而这些操作都需要复合型专业人才去执行,所以保险企业应当加强对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设法吸引并留住这些关键的人才。
保险企业要想满足未来对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需求,应尽快建立一套“互联网+”常态下保险业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吸纳引进机制,不盲目追求从业人员队伍的壮大,而是有针对性、有导向性地进行增员,以满足保险业未来对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保险企业可以与高校合作,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育人机制,联合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形成制式化的人才培养机制。另外,保险企业自身也可以建立人才培训机制,根据岗位需要和员工能力,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从而使人才能够更加契合岗位的需要。最后,保险企业应当加快构建专业人才的聘用体系、人才激励与管理机制和薪酬机制。这样才能增强人才的使命感、归属感,把人才留住,使之能够长期为保险企业服务。
(二)完善网站建设
当前,保险企业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多,且具有保险期限较短、保费较低、合同条款简单易懂等特点。因此,当前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运作和系统也比较稳定。但随着互联网和保险行业的共同发展,市场上将会出现更多样的产品,合同内容也会逐渐趋于复杂,这些都将促使保险企业加大网站开发与维护的力度。保险企业首先应完善网站的整体操作界面、功能,改善客户的消费体验,特别是关于保险产品免责条款的设置一定要醒目。除此之外,保险企业还应不定期地更新和加密处理网站后台的基础数据,防止网站系统崩溃,加强对投保对象信息的保护。最后,保险企业还要尽快建立起一套较成熟的系统监测体系,因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顺利运行是以稳定的网站运作为基础的。
(三)优化产品体系
当前,互联网上保险产品的种类较少,不能及时、全面地满足客户的保障需求,长此以往将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持续经营。因此,保险企业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改变当前的产品结构,丰富线上险种类型,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保险企业应克服困难逐步推出中长期互联网保险产品。虽然目前来看有一定的难度,但互联网和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会帮助保险企业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现状,降低承保风险。此外,保险企业还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区分不同类别客户的风险概率,推出一些更具针对性的线上产品。最后,在强调个性化的同时,还要注意不能偏离保险的本质,也就是说不能过分关注产品的短期市场占有率,而忽视了产品的保障功能。
(四)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2017年5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要求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针对现有问题,加快补齐制度短板。保监会指出,保险企业应注意防范跨界合作风险,避免与非法经营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合作。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监管水平,建立健全“互联网+”常态下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机制,督促保险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利用互联网技术去开发新产品和构建新型服务模式。
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还应针对当前一些互联网保险主体经营混乱等情况,完善保险监管体系,以避免这类主体在互联网的掩护下将保险产品作为迅速获取资金的工具,并用快速聚集的大量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从而牟取暴利,避免因這类主体的高风险经营方式给保险行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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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丽春 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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