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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的背景下企业个税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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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9年1月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本文首先厘清了新个人所得税法条文的变化,再以G公司为例,从纳税筹划角度具体分析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比较了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筹划前后实际收入的变化,总结出新个税政策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新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一、新个税的变化
  新的个人所得税应税的9个项目都有各种特定的计算方法、税率和优惠政策都不同,这些复杂的算法、不同的税率和不同优惠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及切入点。新个人所得税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起征点的变化、税率的变化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纳税标准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增加到5000元;税率的级距表现为拉长3%、10%、20%税率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新个税法增设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G公司个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G公司在2019年2月份共支出工资薪金48.09万元,75位员工均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总计为3115元整。年终绩效奖金纳税情况以2018年为例,2018年总计发放年终奖金62.1万元,缴纳个税2.212万元。其中奖金情况是经理15000元,副经理12000元,主管级别10000元(不包括销售主管),副主管9000元,其他员工7000元(不包括销售员工),其中因为2018年销售任务超额完成,销售部主管和3名员工的年终绩效奖金分别为37000元、2800元、28000元、28000元。年终绩效奖金而缴纳个税总计为22120元。
  从G公司个税纳税情况看,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对新个税法理解不足。全部的75名员工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其中月工资7200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员工有 62人,占了82.7%,是新个税设计时倾斜的对象,这反映了G公司没有实时做好纳税筹划,对政策不敏感。(2)忽视员工的福利问题。G公司员工福利很少,而非货币的福利收入不是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增加福利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实际增加了员工收入。(3)没有合理的利用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例如G公司销售主管的年终奖为37000元,其适用税率为10%,但如果年终奖金在36000元及以下则适用税率就为3%,这就出现了钱发的多,实际到手收入少的情况。
  三、个税纳税筹划具体方法
  个税纳税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因此个税纳税筹划的思路是降低计税依据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等级。具体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对员工采取非货币支付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度
  以G公司某主管2月份工资7600元为例,其中570元的中餐补贴,430元的交通补贴,該主管有1000元的专项扣除项目,下面对该主管进行工资纳税筹划比较。
  原方案:该主管利用公司给予的1000元补贴,解决中餐问题和早晚的交通问题。其应交个税是(7600-5000-1000)×3%= 48元,扣除中餐和交通的花费,实际收入为7600-1000-48=6552元。
  筹划方案:该主管的中餐必须吃,上下班的交通必须解决,是必不可少的1000元支出,那么如果公司帮助该主管安排中餐,解决上下班交通,每月的工资由7600元调到6600元,其应交个税是(6600-5000-1000)×3%=18元,扣除中餐和交通,实际收入为6600-18=6582元。
  筹划结论:公司应该考虑采用增加福利等非货币分配方式,帮助员工解决交通、住宿、健身等实际问题,这样不但降低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企业把这些费用在税前列出,也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通过年终奖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以G公司的经理年终奖是15000元,其每月在11800元左右,各项扣除额1500元,那么我们对G公司经理的年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原方案:按照每月的工资收入纳税,年终绩效奖金一次交税。12个月工资应纳税额[(11800-5000-1500)×10%-210]×12= 3840元。年终奖金交税15000×3% = 450元,一年总计交税负担为3840+450 = 4290元。
  筹划方案:将月工资收入每月减少1200元,即每月工资为10600元,把这少发的14400元放到年终绩效里发放。
  12个月工资应纳税额[(10600-5000-1500)×10%-210]×12=2400元。
  年终绩效奖金应纳税额(15000+14400)×3%=882元。
  一年总计交税负担为2400+882= 3282元。
  税筹划方案比原方案一年少缴纳税款为:4290-3284=1006元。
  筹划结论:新的个人所得税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不计入综合所得,且可以除以12交税,再按照综合所得的7级累进税率计算。那么将年终奖与月工资合并计税比较合理。
  (三)应纳税所得额处于超额累进税率临界点时的适当调整
  以G公司的销售主管为例,其2018年的年终一次的绩效奖金为37000元。
  原方案:销售主管个税是(3700×10%)-210=3490元。实际得到年终绩效工资为37000-3490=33510元。
  筹划方案:发给销售主管年终奖36000元,余下的1000元购买手机给该销售主管,作为电话销售联系工具使用,那么销售主管个税交纳36000×3%=1080元,实际得到年终绩效工资为37000-1080= 35920元,外加一部价值1000元的手机。
  筹划结论:超额累进税率设计时有个各层级的临界值,36000元及以下税率是3%,36000元及以上税率是10%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公司在给员工发放年终奖时应该考虑这些临界点,当遇到时可以将年终奖适当减少,减少部分以其他工资形式、福利或办公必须使用工具等发放。   (四)征税项目之间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G公司有部分员工在其他单位兼职,其中有一员工刘某在手工焊接方面有独到的技术,能力较强,其除了G公司以外,还在H公司和I公司兼职,刘某在G公司为7000元每月,其他两个公司取得的收入都约为月5000元,其扣除项目为2000元,这样就有两种方案计税。
  原方案:将刘某在G公司、H公司和I公司三处取得的收入都看作薪资综合所得。
  刘某纳税所得额为:7000×12+5000×2×12-60000-2000×12=120000元。其个税负担为:(120000×10%)-(210×12)=9480元。
  刘某实际收入为:(7000+5000+5000)×12-9480=194520元
  筹划方案:将刘某在G公司的收入作为工资薪金,将刘某在H公司和I公司两处取得的收入都看作劳务报酬所得。
  其纳税所得额为:7000×12-2000×12+5000×2×12×80%-60000=96000元。其个税负担为:(96000×10)-(210×12)= 9600-2520=7080元。
  刘某实际收入为:(7000+5000+5000)×12-7080=196920元。
  筹划结论:刘某实际收入筹划方案比原方案多了2400元。如果员工在几处的收入之和减去扣除项目超过年起征点的60000元,采取一处收入按薪资加劳务计税,其他地方收入按劳务报酬计税的方式,比较合理。
  四、结语
  本文以纳税筹划和财务管理的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G公司的薪资情况,在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以后的背景下,对企业个人所得税在薪资管理中的应用做了一些研究。认为企业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思路主要是降低计税依据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等级。具体的方法为:对员工采取非货币支付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度、通过年终奖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应纳税所得额处于超额累进税率临界点时的适当调整、征税项目之间转换进行納税筹划。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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