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资本面临监管资本强化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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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云波
经济资本以其对风险的灵敏反应以及在价值创造上的指引职能,被认为代表了银行资本管理发展的新趋势。这一理念引入我国已有数年,监管部门在引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巴塞尔II”)的同时对经济资本进行了推广,各家银行也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探索。
理论上讲,经济资本将逐渐成为银行资本管理体系的核心,从而在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目前来看,这一进程并不顺利,而且相当程度上受到了危机后更严苛的监管要求的阻滞。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当局在新规范中将银行体系的安全性提到了新的高度,其主要措施便是提高资本监管要求。在这一波浪潮中,中国的监管当局是走在前沿的。毫无疑问,这些更严格的监管要求对于危机的整治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只是监管资本作为传统资本概念强势回归,对原本脆弱的经济资本探索进程可能会造成一定打击。经济资本在银行资本管理体系中的位置也许会被监管资本再度“挤出”。
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不可能整合
从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作为高杠杆运作的高风险行业,对资本重要性的普遍认同却并不是自发产生的,相反是依靠监管资本要求的外在约束来推动实现的。银行资本管理体系普遍建立始于监管部门资本充足要求的实施。此后经济资本才作为监管资本的变体在市场上出现,昭示了银行资本管理的一个新方向。
经济资本配置是银行实施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将目标经济资本在各个机构、各业务产品中进行合理分配,将经济资本需求控制在经济资本供给范围内,使业务发展与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相适应。经济资本配置要考虑历史的经济资本占用、经营策略和风险偏好。
由于银行各业务单元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导致了分散化效应,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的风险,要低于各个业务单元风险的简单加总。银行在进行经济资本分配时,要考虑这种分散化效应。经济资本配置方法主要有两类:一是系数法,二是资产波动法。
同时,经济资本也被广泛应用到银行绩效评估当中。银行实施经济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将经济资本管理的思想融入内部绩效考核,通过建立以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或经济增加值为中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促进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而在传统以会计资本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中,并没有充分考虑银行潜在的风险。
监管资本是监管者出于维护银行系统安全性的角度,对银行资本水平作出的强制性规定;经济资本则是银行管理者从银行自身风险可控的要求出发,根据对银行风险判断计算出的资本要求。前者是外部的硬性要求,后者是内生的管理需要。
这种本质属性上的区别意味着将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纳入一个统一的框架或许是不可能的。在“巴塞尔II”中,监管资本要求的计量方法与经济资本计量方法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接近――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高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AMA法)可以认为是使用的经济资本模型。但技术手段上的接近不能理解为不同属性的资本间区分在消失,我们不能据此认定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的统一趋同将是新的潮流。
计量方法上的趋近没有改变原有两种资本要求水平制定主体的区分。监管当局制定监管资本的目的与银行自身计算经济资本的目的并不一样。监管当局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安全,银行进行资本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在满足监管条件的前提下最为有效地利用稀缺资源管理风险并创造价值。“巴塞尔II”吸收内部模型法的动因是原有的风险计量手段单一粗糙,不能准确地衡量银行实际承担的风险,而经济资本提供了更为精致有效的风险量化模型。因此“巴塞尔II”的职能立场并没有改变,就是用资本监管手段维护金融安全,与个体银行的价值无关。这一差异注定了监管资本只是选取能最有效地计量并防范风险的方法。在市场竞争中产生发展的经济资本模型方法比较先进,受到监管者的关注,于是在“巴塞尔Ⅱ”的制订中就被吸收进来。
从技术上看,也不可能通过巴塞尔协议将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完全整合。监管当局出于可操作性,对监管资本的规定必然有标准化、统一化的倾向。银行出于对自身经营运作负责的动因,对经济资本的管理必然要有极强的针对性,寻求的是差异化。因此,即便“巴塞尔Ⅱ”吸收了经济资本模型量化方法,具体适用内部模型的资格标准、模型适用范围、模型参数选取等要件仍由各国监管当局掌握。监管当局不可能代替银行对银行承担的风险水平做出精确的计量,而银行自身的内部模型计量结果也不可能完全代替监管资本作为监管当局决策的依据。不仅巴塞尔协议,任何的协议文本都不可能消除这种差异而使两者统一。
从“巴塞尔II”本身来看,其采用的模型与经济资本模型也有很大区别。“巴塞尔II”放开了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内部模型适用,对于信用风险的量化却显得相对保守。正是因为监管当局需要统一的标准,因而对基于历史数据的内部模型持保留态度。事实上,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再者,各大银行开发的经济资本模型往往包括国别风险、战略风险、名誉风险三大风险之外的风险种类,另外,经济资本计量中对于资产组合效应对降低整体风险水平的贡献也并未在“巴塞尔II”中体现出来。
因此,出于对风险精确计量的需要,监管资本吸收了经济资本的技术优势,这并不足以作为趋势判断的依据。监管资本内在标准化倾向和经济资本的个体属性之间的矛盾不可能消除。随着监管资本形态的进步,出于银行系统整体风险控制的考虑,监管资本的计量方法也有远离经济资本的可能。
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动态发展
从银行角度来看,在建立起资本覆盖风险的基本风险管理框架之后,满足监管资本要求将成为一项基础常态性工作,而银行资本管理体系正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阶段。这是商业银行不断发展的内在要求。
单纯适应监管要求的资本管理工作已经不能满足银行作为风险中介机构的需要,经济资本将成为银行资本管理的核心内容。银行需要更为精确地衡量测度自身承担的风险,同时充分利用杠杆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作为一个外部制定的方法标准,监管资本模型在对个体银行风险计量精度上与银行自身的内部模型相比自然是存在先天劣势。由于对个体银行的风险并不足够敏感,监管资本在为创造价值而进行的业务评估、资源配置方面的能力非常有限。反过来说这也就是经济资本的优势所在。银行作为高杠杆运营的特殊行业,其资本的稀缺性是不言而喻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杠杆获取收益已是银行经营理念的潮流。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管理能力必将成为银行培养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然而事情的另一方面是,银行业务复杂化、市场工具多样化、风险隐蔽化等趋势将不断强化监管活动的重要性,同时也对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金融危机以极其激烈的方式将这一问题呈现出来,“巴塞尔III”则是各国金融监管者的一次积极回应。可以想见,监管当局对银行的资本监管将会越来越精密,越来越严格。监管当局对监管资本要求的制定是基于银行系统整体安全性的考虑。在这个天生脆弱不稳定的系统内,银行危机有极强的传染性。银行违约或倒闭存在严重的负外部性。因此,监管部门必然不可能将风险防范的任务交给市场来完成,从而也不会将资本要求水平的标准交由各家银行自己把握。监管资本在个体决策上比之经济资本有诸多劣势,但经济资本不可能代替监管资本作为银行系统风险防范的手段。
当然,监管资本的形态也在发展。“巴塞尔I”曾经因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单一、信用风险区分度低、忽视风险缓释技术与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影响而广受诟病。而“巴塞尔II”在这些方面都有了非常明显的进步,新的量化测度方法对风险更为敏感,能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真实承担的风险水平。可见监管资本自身也在不断地精密化、复杂化。
银行试图通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获得更高效灵活的资本管理方式,故而希望监管条件能给经济资本的运作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监管者冀图通过资本要求水平的规定保证系统的稳定,因此不会对银行的资本管理采取放任态度,相反会有更细致精密的监管活动。两者之间的这种矛盾关系会长期存在。
最理想化的状态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的不断进步,银行与监管机构的水平都在提升,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都将更加精致复杂。但这种互动过程本身就不是完全平衡对等的。在前危机时代,银行业的繁荣给了内部模型以极大的发挥空间,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从而得到巨大发展。危机过后,当满足监管要求再度成为资本管理的主要目标,经济资本虽然在技术领先的欧美大银行仍得以应用,但在我国银行界的发展可能会受到监管资本的抑制。
随着新的资本监管改革(如“巴塞尔III”等)的引入,监管资本已经强势回归。但对于先进银行来说,不能只满足与如何监管资本要求,而应当强化基础工作,做好准备,积极探索,建立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管理体系,形成自己可持续发展的竞争能力。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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