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银行安保服务外包纠纷及其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泽华 陈 良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陈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某银行营业厅通过ATM机取款,在输入银行卡密码之后恰巧手机响起,陈某转身接电话但未将银行卡从ATM机中取出。此时,在营业厅内值班保安龙某趁机将陈某银行卡中33000元人民币通过ATM机转到自己银行卡中,并在取现后逃逸。陈某发现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认为,龙某作为某银行聘请的保安,理应在银行控制范围内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为其提供一个安全信赖的服务环境,但龙某不但没有履行安保义务,反而充当监守自盗角色致其款项被转走和支取。某银行在选用和监管保安方面存在明显过错,应足额赔偿其因龙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据此,陈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33000元。
  该银行答辩称,陈某在接听电话过程中疏于对自己在ATM机中已处于转账状态银行卡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某银行在该笔转账业务过程中,凭客户已输入的正确密码转账,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该行自2005年起已经将营业网点安全保卫服务工作外包给当地的保安公司,龙某正是保安公司派驻到该行营业网点的保安,根据该行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龙某侵犯有关客户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应由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银行不同意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并申请追加保安公司为本案被告。法院审查后,同意追加保安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保安公司基于声誉考虑,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达成了调解,保安公司同意赔偿原告陈某资金损失33000元,原告放弃向保安公司和银行继续追偿的权利,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结案。
  
  法律分析
  
  所谓外包(Outsourcing),是指企业(发包方)通过与外部其他企业(承包方)签订契约,将自身非核心业务或者工作交给承包方完成的经营管理形式。企业通过外包将非核心业务转由外部企业处理,从而更专注于自己的核心业务领域,以实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目标。外包本质上是一种经营管理的手段和策略,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合同行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双方签订的外包合同进行约定。实践中,外包合同可能表现为承揽合同、提供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多种合同形式,并分别由相应的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对银行而言,常见的外包业务包括IT技术、客户服务、消费信贷业务中对有关客户身份及签名进行核实、信用卡客户资料的输入与装封、金融产品推销、安全保卫和后勤事务等。相对银行其他外包业务,安全保卫外包是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相对较早,发展也较为成熟的外包业务。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内商业银行逐步开始推行守押社会化,将原由银行内部经警负责的金库保卫和现金运送工作交由外部专业的保安公司负责,以减少人力资源成本,最大限度降低因自己负责守押现金和保管枪支弹药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及操作风险,实现风险转移和规避。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也逐步将一线经营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包给专业保安公司负责。银行如何防范安保服务外包的法律风险,已成为目前银行业值得关注和重视的一个问题。我们结合案例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银行的责任
  由于保安公司派驻银行经营场所的保安接受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配,龙某在某银行营业时间内,身着保安制服上岗,负责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外也是以银行的名义履行安全保卫职责,对客户而言会很自然将银行经营网点内的保安人员认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客观上,也不能要求客户去区分银行营业网点的保安到底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还是外部保安公司的工作人员。保安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务已经和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成为一体,共同构成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因此,龙某侵犯客户的财产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职务侵权行为的一般形式要件,具有执行职务的外在表现形态,应当认为龙某的侵权行为构成职务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银行对龙某的职务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有关侵权法律规定,职务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在责任承担上适用无过错原则,即不以银行是否存在管理上的过错作为银行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即使银行没有管理上的过错,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过程中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且该过错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本案中陈某在明知自己已经输入银行卡密码,可以进行现金取款或转账操作情况下,转身接电话长达数分钟,疏于对自己账户资金安全的注意义务,导致龙某有机可乘,陈某自身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的责任
  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能否向保安公司追偿呢?如前所述,外包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合同行为,银行将经营网点的安保服务外包给保安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向保安公司支付安保服务费用,保安公司派驻保安人员到银行履行安保服务职责。银行和保安公司之间关于安全保卫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费用支付和责任承担等权利义务关系均受服务合同的约束和调整,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如果服务合同就保安公司派驻到某银行的保安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则银行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追究保安公司的违约责任。本案中,由于某银行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由于保安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某银行承担的责任,由保安公司负责向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才使得某银行在诉讼调解中争取到一定的主动地位,促使保安公司最终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
  虽然本案以保安公司主动赔付而结案,但案件反映出来的有关风险和问题,对银行有以下启示:
  重视安全保卫外包工作的法律风险。从法律角度出发,可将企业外包行为分为“可能与外部第三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外包行为”和“完全属于企业内部事务的外包行为”两类。前一类外包行为主要表现为企业将对外销售的产品部分或全部外包给其他企业生产,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和品牌进行销售,或者聘请外部专业服务公司向客户提供有关服务等;后一类外包行为主要表现为企业内部管理事务的外包,如企业将自己非核心部分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等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专业机构管(办)理。本案中,银行将一线经营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外包就属于前一类外包行为,由于这类外包可能涉及第三方的权益,并且一旦发生纠纷银行难以置身事外,因此,银行应高度重视安保服务外包涉及的法律风险,防止产生“外包后安全保卫与银行无关”的错误认识。
  加强对保安人员法制教育工作,防范道德风险。实践中,部分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受其自身文化教育程度的制约,法制观念较为淡薄,而银行的经营性质不可避免涉及办理大量的现金业务。因此,银行对安全保卫工作外包以后派驻到其营业网点的保安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严格落实对保安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禁止保安人员替客户填写业务单据,甚至代替客户办理业务或操作自助银行机具的行为。
  审慎制定安全保卫外包合同文本。安全保卫外包合同是调整银行与保安公司权利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也是发生争议或纠纷后责任划分和承担的直接依据。银行在与保安公司签订安全保卫外包合同过程中,务必严谨审慎,防止因合同条款约定不当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据了解,实践中,银行和保安公司签订的外包合同不少是保安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当中存在对银行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因此,银行在签订这类合同时,应当严格按照行内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及时送法律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对合同中不利于银行合法利益的条款应进行修改或删除,将潜在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避免转化为诉讼风险。通常情况下,客户在银行网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一般会在第一时间向当事行反映或投诉。当事行应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避免投诉转化为被诉案件,影响银行声誉。同时,银行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资料,特别是对录音、录像等保存期限较短的证据材料,更应当及时进行证据固定或保全,防止发生诉讼后,因缺乏证据而导致应诉陷入被动。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585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