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澳大利亚家庭日托及其对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家庭日托是许多澳大利亚家庭选择的托育服务形式。本文对澳大利亚家庭日托的理念与目标、服务内容、教育者、政府支持、监督与管理等进行介绍。建议我国将家庭日托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家庭日托管理体系,出台家庭日托的相关政策法规,提升托育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关键词】澳大利亚;家庭日托;婴幼儿;托育服务;启示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9)03-0052-04
  家庭日托(family day care)又称居家保姆(childminders)、托儿之家(day home)、家庭护理(home-based care)、教育护理(pedagogical care)、家庭儿童托育(family child care)等。〔1〕家庭日托提供者在澳大利亚被称为教育者(educator)。〔2〕在澳大利亚,家庭日托被纳入儿童保育系统,由注册过的教育者在当地政府部门的管理下,在自己家中为婴幼儿提供护理与教育服务。〔3〕家庭日托是许多澳大利亚家庭选择的托育服务形式。每年有超过十万名澳大利亚儿童接受家庭日托服务。〔4〕家庭日托主要为0~3岁婴幼儿服务,服务时间较为灵活,是儿童保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家庭日托是在家庭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熟悉、轻松且温馨的家庭环境有利于婴幼儿形成安全感与归属感。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在同一个环境中得到照顾,也有利于儿童进行积极的社交活动,促进其社会性的发展。已有研究表明,能为婴幼儿提供与不同年龄的同伴进行互动的机会是许多家长选择家庭日托的重要原因。〔5〕另外,家庭日托作为重要的托育服务形式,能够有效缓解婴幼儿家长对托育服务的需求。一方面,家庭日托能够根据儿童个体特征和家长需求进行个性化培养;另一方面,家庭日托的收费往往较为实惠,这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无力承担昂贵托育费用的家长的需求。已有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新出生人口约1723万人,〔6〕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婴幼儿高达3000万人。2016年国家卫计委家庭司委托研究机构开展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调查”发现,全国0~3岁婴幼儿在各类托育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入托率。〔7〕可见,当前我国托育服务总体供给难以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托育服务需求。家庭日托作为托育服务形式中的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托育服务的供需矛盾。澳大利亚家庭日托的做法对我国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一、澳大利亚家庭日托
  1.家庭日托的理念与目标
  澳大利亚家庭日托始终秉持减轻家庭照料负担,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理念,积极发挥促进儿童发展与协助父母养育儿童的双重作用。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澳大利亚确定了家庭日托的目标,即注重儿童的自我发展,包括儿童的安全感、自主性及自信心等;注重儿童与外界的关系,包括儿童对社区的归属感、对环境的尊重等;注重儿童生理及心理的发展,包括引导儿童对自己的健康负责、重视自己的社交能力及情绪发展等;注重培养儿童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加强儿童与其他同伴的沟通交流,等等。〔8〕
  2.家庭日托的服务内容
  澳大利亚家庭日托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人际互动,主要指婴幼儿、家庭、教育者之间的互动;二是身心发展环境的创设,主要指为婴幼儿创设一个愉快、温暖、安全且具有丰富资源的托育环境;三是为婴幼儿的学习与发展提供自由选择的机会;四是帮助婴幼儿在清洁、安全的环境中获得良好的托育服务;五是教育者与家长合作,共同促进托育活动的开展。〔9〕家庭日托所提供的托育服务内容需符合上述服务内容范围要求。符合要求的家庭日托会获得国家儿童托育认证委员会(National Child Care Attestation Community,简称NCAC)颁发的认证证书。
  3.家庭日托的教育者
  已有研究表明,家长在选择家庭日托时,质量是重要的考虑因素。〔10〕教育者的资质与专业水平是影响家庭日托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澳大利亚对家庭日托教育者的资质与专业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一是制定资质标准,规范准入门槛。澳大利亚规定,家庭日托的教育者必须完成规定的儿童保育与教育的课程学习,同时教育者的资质要符合新的教育指导方针的要求。例如,澳大利亚《幼儿教育框架》规定,所有教育者须获得儿童服务三级证书(Certificate III in Children’s Services),并且须有急救训练(First aid training)二级以上证书等。〔11〕另外,澳大利亚规定,自2012年起,家庭日托的教育者必須有儿童服务文凭(Diploma of Children’s Services)。〔12〕教育者接受的所有早教课程必须通过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育质量管理局(Australian Children’s Education and Care Quality Authority)的认证。〔13〕
  二是以专业发展推进专业化进程。除正式资格认证外,定期职业发展培训已经成为家庭日托教育者增加知识和提高技能的重要途径。教育者要为有不同需求和不同背景的儿童提供适当的保教服务,因此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而这需要有持续的专业发展和专业培训作保障。已有研究表明,对家庭日托教育者进行与儿童保育与教育相关的培训有助于提高托育服务的质量。〔14〕澳大利亚《幼儿保育学历TAFE学费免除全国伙伴关系协议》指出,计划每年资助8000名学生,包括在职的儿童保育人员,帮助他们获得儿童服务领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学历。〔15〕教育者每年还必须参加三次涵盖相关主题的研讨会。澳大利亚开拓了多种支持教育者专业发展的渠道,如通过会议、电话帮助等方式为教育者定期提供帮助,帮助他们与社区、家长等建立起支持性关系,从而为教育者的专业发展创设有利的环境。另外,因为约有三分之一的家庭日托教育者至少要照顾一名残疾或发育迟缓的儿童,〔16〕所以照顾残疾或发育迟缓的儿童的相关培训对教育者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4.家庭日托的政府支持
  1972年,澳大利亚通过了《儿童照顾法案》(Child Care Act),政府开始通过公共财政资助非营利性质的儿童保教机构。〔17〕家长若选择营利性质的儿童保教机构,则不能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随着澳大利亚托育服务供给逐渐难以满足婴幼儿家长的需求,加之政府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澳大利亚开始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托育服务,财政支持的市场化机制也逐步显现,托育服务的供给得以增加。〔18〕从1991年开始,澳大利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案,如《儿童照顾协助方案》(Childcare Assistance)、《儿童照顾先垫后付方案》(Child Care Rebate)、《儿童托育津贴》(Child Care Benefit)、《幼儿保育税收减免措施》(Child Care Tax Rebate)等,对营利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财政资助。〔19〕同时,政府转变财政投入方式,资助对象由托育服务机构逐步向家庭过渡,家长直接获得政府提供的福利与补贴。政府还给予弱势家庭许多支持,如《儿童托育津贴》规定,政府要直接补助让儿童在获得家庭日托品质认证(Family Day Care Quality Assurance,简称FDCQA)的家庭日托中接受托育服务的中低收入家庭。
  5.家庭日托的监督与管理
  澳大利亚十分注重托育服务的质量,制定了儿童托育品质认证制度(Child Care Quality Assurance)。FDCQA是该认证制度中专门针对家庭日托的品质认证,确定了家庭日托的品质认证模式,提供了家庭日托的最低认证标准。另外,澳大利亚《国家质量保证指南》(Guide to The National Quality Framework)指出,每个州的监管机构都要对其所在地区的托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改善托育服务质量。监督和管理内容涵盖师幼比、空间面积等方面。澳大利亚规定,每名教育者照顾的儿童不能超过7名(包括教育者自己的孩子在内),其中学前儿童不能超过4名,3岁以下的婴幼儿不能超过2名。各州对管辖区域内的师幼比也有自己的规定。以维多利亚州为例,年龄为0~36个月的婴幼儿,家庭日托的师幼比为1∶4;年龄为36个月以上的学前儿童,家庭日托的师幼比为1∶11。此外,澳大利亚规定,家庭日托室内空间面积应为每名儿童3.25平方米,还规定每名儿童要有7平方米的户外活动空间。〔20〕
  家庭日托要得到托育服务质量认证证书,需要每半年提交一份自我评估报告至NCAC。家庭日托可以根據自我评估持续改进托育服务质量。除了内部自我评估,澳大利亚还建立了完善的外部监管体系。NCAC会严格遴选家庭日托督导委员,严格监管家庭日托计划方案。督导委员数量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是1:20(督导委员:教育者)。督导委员每月都会评估家庭日托的托育服务质量,并为教育者提供专业指导,确保家庭日托能提供高质量的托育服务。〔21〕若发现家庭日托没有达到托育服务标准,NCAC会向有关部门举报。一旦确认家庭日托违反相关托育服务标准,则会取消其领取运营津贴的资格,甚至会暂停或取消其运营资格。
  二、启示
  1.将家庭日托纳入公共服务体系
  澳大利亚政府针对儿童托育展开了深入持久的思考与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这与澳大利亚赋予托育事业的公共服务性质密切相关。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资源的总供给相对不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华爱华认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应以家庭为主。家庭中熟悉的环境、稳定的照料者有助于3岁以下婴幼儿与外界建立稳定联系,加强婴幼儿与他人之间的情感连接,增强安全感,促进婴幼儿发展。由此可见,家庭日托对促进婴幼儿发展以及缓解托育服务的供需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政府正视家庭日托的公共服务性质,将其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宣传家庭日托,促进家庭日托健康发展,以缓解托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实现幼有所育。
  2.建立健全家庭日托管理体系
  澳大利亚家庭日托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家庭日托管理机构,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统筹各部门资源,建立健全家庭日托管理体系。0~3岁婴幼儿托育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因此,政府要充分调动各部门资源,统筹协调教育、妇联、民政、财政、卫计、人社、食品药监等部门,形成管理合力,共同促进家庭日托的发展。同时,政府应明确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中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增强各部门的行动力,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家庭日托管理机制。
  3.出台家庭日托的相关政策法规
  澳大利亚托育服务体系的完善离不开全面配套的政策法规的保障。我国也应出台家庭日托的相关政策法规,从制度层面规范家庭日托的发展。例如,制定家庭日托行业标准,规范家庭日托的服务内容、师资配备、人员准入与专业发展、设施配置、环境质量等。另外,政府应加大对家庭日托的财政投入,建立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财政资助制度,并设立专项支持资金。例如,政府可通过税收、借贷等方面的政策倾斜支持家庭日托的发展,对选择家庭日托的家庭,依据其条件给予优惠和补贴。
  4.提升托育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澳大利亚规范了从事家庭日托服务的教育者的资质标准,并提供多渠道、多层次的专业培训,提升教育者的专业素养,促进家庭日托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也应规范托育服务人员的专业标准,对其学历、资质等进行评估与认证,逐步完善相关从业标准,提升托育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另外,相关部门要为托育服务人员的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系统的支持,逐步推进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提升托育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构建专业素养扎实的托育服务人员队伍,为婴幼儿提供优质的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2〕〔17〕ELISE   DAVIS,RAMONA   FREEMAN.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regulated family day care systems〔J〕.Australasian Journal of Early Childhood,2012,37(4):127-137.   〔3〕DAVIS E,FREEMAN R,DOHERTY G.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on regulated family day care systems〔J〕.Australasian Journal of Early Childhood,2012,37(4):127-137.
  〔4〕〔13〕Family Day Care Australia(FDCA).Submission to the commonwealth senate inquiry into the provision of child care〔EB/OL〕.〔2018-10-13〕.http://www.centrelink.gov.
  〔5〕DOHERTY  G.Stakeholder  views  on  quality  in family child care〔J〕.Research Connections Canada,2003,(9):5-76.
  〔6〕董鲁皖龙,赵彩侠.0~3岁孩子的托育重任谁来担〔N〕.中国教育报,2018-03-16.
  〔7〕杨雪燕,井文,王洒洒,等.0~3岁托育服务模式评估与发展建议〔N〕. 中国教育报,2018-06-05.
  〔8〕INDIA        BOHANNA,ELISE     DAVIS,LARA PRIEST.Family day care in Australia:A systematic of research〔J〕.Australasian Journal of Early Childhood,2012,37(4):138-146.
  〔9〕ELISE DAVIS,KAY COOK,MARGARET SIMS.Organisational capacity building: Readiness for change in Australian child care〔J〕.Australasian Journal of Early Childhood,2015,40(1):47-53.
  〔10〕MCNAMARA J.Trends in child care use and cost between 1999 and 2002〔J〕.Australian Journal of Labour Economics,2006,9(2):125-146.
  〔11〕Department of Education,Employment and Workplace Relations(DEEWR).Belonging,being,and becoming:The early years learning framework for Australia〔EB/OL〕.〔2018-11-15〕.http://deewr.gov.au.
  〔12〕何華国.澳洲幼儿教育与照顾人力培育之探讨〔J〕.幼儿教保研究,2013,(10):26-34.
  〔14〕WEAVER R H. Predictors of quality and commitment in family child care:Provider education,personal resources,and support〔J〕.Early Education and Development,2002,13(3):265-282.
  〔15〕LARA  CORR,CHRISTINA  TING.Council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s national partnership agreementon TAFE fee  waivers  for  childcare qualifications 〔J〕.Canberra,2009,(3):82-95.
  〔16〕〔21〕LARA    WILLIAMSON,LINDA   HARRISON,ELISE DAVIS.Australian family day care educators:A snapshot of their qualifications,training and perceived support〔J〕.Australian Journal of Early Childhood,2011,36(4):165-188.
  〔18〕BRENNAN  D,NEWBERRY  S.Indirect  policy tools:Demand-side funding and lessons to be learned〔R〕.Singapore:Asia Pacific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in Accounting(APIRA) Conference,2010.
  〔19〕BRENNAN D.The ABC of child care politics〔J〕.Australian Journal of Social Issues,2007,14(2):213-225.
  〔20〕BIGRAS    N,BOUCHARD   C,CANTIN   G.A comprehensive study of structural and process quality in center-based and family-based child care services〔J〕.Child and Youth Forum,2010,39(3):129-150.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9/view-1482877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