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两种独创的结汇方式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龚玉和

  除了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以外,国内部分地区贸易商在实践中独创了以定金与托收交叉使用的结汇方式,值得其他企业参考和借鉴。
  
  外贸企业的结算风险保护屏障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事贸易工作的人,对结汇方式选用及安全收汇没有不关心的,因为采用的结算品种是否合适,决定了本次交易的顺利结汇与潜在风险。
  
  传统方式失效
  
  
  自从央视播出“浙江近千企业遭遇美国‘老赖’,拖欠国际货款成为转嫁次贷损失的一种方法”后,各种报刊纷纷跟踪报道,各地企业家感言颇多。一时间,海外欠款成为众矢之的。据国家商务部研究院的保守估算,中国企业被拖欠的海外商账已超过1000亿美元,并以每年150亿美元左右的速度递增。
  今年美国破产法院公布的多起家具、五金机械类破产案中,多数债权人都是处于中下游的中国企业和供货商,不少企业和供货商因此被迫放弃美国市场。
  近年来,我国各地企业海外欠款不断增加,日积月累已经成为一个可观数字,引起各方关注。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之大,企业海外欠款的程度之严重,使得许多进出口经理人几乎到了谈虎色变的程度。
  不能否认的是,海外欠款的形成,与内地不少企业选用的结汇方式是相伴而行的,特别在遭遇不测情况时,显得尤为突出。
  尽管近年来政府大力推动外向型企业对于通行国际结算方式的普及工作,并且加紧了对外贸单位会计、单证、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但是由于有些企业远离中心城市,信息沟通和交流存在差异,因而仍未引起重视。有的企业依旧我行我素,仍采用传统的内贸方式进行外贸交易,造成了企业应收账款和呆账的增加。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一些内地企业采用的海外货款结算方式,既不是《国际商务单证教程》中提到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非完全采用托收或汇款等结汇办法。他们用的是一种独创的综合货款结算办法,接近于内贸的“前T/T”汇款,而又带有托收结算方式,也具有“货到付款”的涵义,在安全收汇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独创方法之一
  
  在浙江绍兴柯桥和金华义乌地区驻有大批外国商客及代理。这些外商游走于各个市场、各家供货商和企业之间,大多对当地商贸习俗了如指掌。在产品原材料进价、劳动力成本、中间环节的利润、商品差价等方面,买卖双方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绍兴贸易商采用的结算办法,与内贸的某些结算方式大同小异,即买卖双方在合同上规定,供货商在发货之前,或者在卖方开工生产之前,先收取一定比例的“定金”,然后出口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取得“货运提单”。至于定金的多少,一般取决于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可以是货款的三、四成,或五、六成,不一而定。剩余的货款,则以交付“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作为条件。买方付清了余款,卖方再交付海运提单。
  这种结汇办法对于出口方来说,收到对方交付的一定金额的“定金”,再开工生产或发货,风险已经得到相当程度的控制,不会落得“财货两空”;以交付海运提单作为偿付余款的界限,使卖方仿佛吃下了“定心丸”。如果买方到时不付清余款,卖方已经有了定金和“物权凭证”的提单在手,不愁买方不履约。一旦有了其他诸如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等意想不到的风险因素,卖方仍可将货物运回,或转售他人。
  对于进口方来说,先付一部分定金,对方开工生产,或者发货,掌握了一定程度的主导权。如果买方有代理常驻内地,还可以定时派人监督生产、装运过程,对于交货期限、商品质量、数量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上规定,发货前以出据买方客检证书作为付清余款的条件之一。一旦对方因某种原因不能履约,或者在商品质量或交货期限上有了分歧,买方尚有余款未付,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回旋余地,掌握了主动权。可以说,这是一种双赢的贸易结算办法。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此种国际贸易结算办法,既避免了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繁复程序,减少买卖双方在银行等中间环节产生的费用,又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采用“前T/T”与“后T/T”对于买卖双方造成的各种不利因素。
  上述结汇办法,在浙江绍兴柯桥、金华义乌与永康等地较为普遍。一个有利因素是,当地驻有大批外商或外商代理,可以随时监督生产和装运过程,不少外商与船代、货代也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在买卖过程中能做到脚踏实地。
  
  独创方法之二
  
  
  多数外商在内地没有代理,只能通过洽谈会或电函形式进行交易,这样的贸易商采用的是一种“押金”和“托收结算办法”同时使用的结汇方法,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买方先支付一部分“定金”,通常定金的数额最少不能低于交易货物运往目的港往返运费的总和,买方采用T/T方式先汇给卖方。
  有了定金,卖方做到心中不慌,有条不紊。对于买方来说,只是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有余款未付,对于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诸如商品的质量、交货期限等问题,仍可以掌握一部分主动权。等出口方将货物运出后,取得的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并不是采用快邮方式直接寄到客户。因为如果此时将提单寄出了,其实也就放弃了对货物的控制权,余款的收回就成了悬念。因此,出口方通常采用银行托收方式来收取货物的余款。
  卖方将海运提单及其它装运单据交给出口地银行,再由托收银行向进口地银行代收余款。依据国际惯例,进口地银行(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包括“物权凭证”的提单),如果采用托收项下的“见单即期付款”方式(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代收行在买方不付清汇票金额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放单给进口商的。
  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提单仍在银行,货权依然属于出口方。一旦因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或其它因素而节外生枝,出口方已经有了“不少于来回运费的定金”在手,还可以将货物转售他人,或者运回。
  可以说,采用这种托收与押金相辅相成的结汇办法,卖方的收汇风险系数相对减少。因为对于出口商,无论从安全收汇,还是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说,有了定金和银行托收货款的两道屏障,不至于出现采用单纯托收结算方式时的被动局面。
  对于进口方而言,只是支付了一部分定金,仍有余款未付,避免了“前T/T”结算方式的贸易风险,可以减少部分银行利息的损失。同时,由于余款是“货到付款”的支付形式,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争议,仍处于主动地位。
  
  争议方式慎选
  
  争议较大的几种结算方式,一是出口商在收到买方定金之后,就开工生产,当货物出运后,直接将提单用快邮方式寄给对方。此做法对于出口商不利,因为在余款尚未收到的情况下,就将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转移给对方。如果双方出现了争议,或者出现了市场波动、客户资金周转、产品质量,甚至对方的诚信等问题,往往就造成了后续收款的障碍。
  另一种结算方式,是在出口贸易上单纯采取托收结算办法。众所周知,托收结算方式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汇办法。货款能否按时足额收回,完全取决于对方的诚信。如果出现诸如“次贷危机”这样的金融风险,如前文所述的“国际老赖”情况就有可能发生,必须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此外,如果交易采用的是“非海洋运输”方式,可能产生的收汇风险也不容忽视,因为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不是“物权凭证”。航空运单与铁路运单等必须做成“记名抬头”,买方以承运人的到货通知书提取货物。采用非海洋运输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一定程度上已经放弃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采用有收汇保障的信用证结算办法,当对方出现诸如金融危机时,仍可以在单据中寻找所谓“岔错”,用“合理”的方式拒付货款。实务中,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
  综上所述,对于出口商来说,在买卖过程中,外贸收汇方式的选取不可马虎,切不能存侥幸心理,以免造成后续收汇困难。采用正规的、国际上通行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仍然是出口商安全收汇的最好屏障。不可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技术程度高,或者手续复杂、费用高、存在时间差等原因,而轻易采用对卖方相对不利的托收结算方式或“货到付款”的后T/T结算方式,避免酿成苦果。当然,选取江浙地区贸易商常用的,以定金与托收交叉使用的收汇方式,也不失为一种可供参考的外贸结汇办法。另外,采用“出口信用保险”是另一形式的风险保护屏障。
  (作者供职于浙江省中国银行)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7611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