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受益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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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烈文
保险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根据此法律的规定,保险受益人及其概念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而不会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主要会涉及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受益人身份的资格及确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在人身保险事务中,受益人是按照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而确定,如果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的存续期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之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第二、受益权的价值及性质。受益权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益人依法获得的可以得到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保险事故发生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利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通常认为,受益权本身对受益人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只有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且是在人身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益人才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一项权利。
第三、受益人及受益权制度的价值评判。保险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科学的统筹,以金钱方式适当弥补被保险人因为其健康和生命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所遭受的损失。理论上说,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应当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该项受益权不应当也不能够被剥夺。但在实践中,因为过于信赖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示,所以会涉及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的明确指定事项,因此,一旦出现当事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则导致最终受益权的权利归属产生意见分歧,并由此引发纠纷。
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一方面,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虽然指定受益人但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虽然指定受益人但是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死亡时,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情况下,如何推定两者之间的死亡顺序的问题,法律及相关的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国内亦并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和办法。根据国内地方一些具体操作案例的实践解决方案,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继承关系为标准,分成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受益权的问题,即,第一,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时,推定被保险人死亡在先,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权利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利益由受益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法的规定予以继承;第二,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时,则可以推定长者先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长者是被保险人,那么依据第一种情况由幼者作为受益人享受受益权,并且通过继承法的途径由继承人予以继承,同样,如果长者是受益人,那么,因为受益人先死亡,可以直接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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