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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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彭媛媛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强制性信息披露已不能完全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自愿性信息披露应运而生。自愿性信息披露正在成为许多大公司展示“核心竞争力”,沟通利益相关者,描绘公司未来的有效途径。与美国相比,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不足及披露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严重,需要有关部门通过政策加以引导和规范。
一、美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特点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
为了强化公司治理和社会责任,SEC发表了《对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并列出了20个需要自愿披露的方面,通过具体措施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在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法律责任方面,美国不仅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信息,还加强对自愿披露信息的保护。SEC为了鼓励企业披露盈利预测等信息,积极为预测信息建立安全港,只要预测信息有合理的依据并且是诚实善意的,那么即使预测与实际存在偏差,企业也不必承担责任。AICPA在《改进企业报告》中也建议,立法机构、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当针对没有根据的指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以鼓励企业披露前瞻性信息。
(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
从19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和会计界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期间经历了由禁止发布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现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信息披露体系。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对外公开披露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前瞻性财务信息。目前,美国的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现象已非常普遍。
(三)管理当局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分析。
管理当局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分析是美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的披露内容,通过讨论和分析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增进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现金流量及其不确定性的理解,同时美国还鼓励公司披露物价变动影响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财务报表的局限性,帮助使用者做出更为理性的经济决策。
(四)社会责任与创值信息的披露。
1975年,美国会计学会提出了社会责任披露的建议和应包含的四项内容: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业绩信息、人力资源信息、企业社会费用和企业活动对社会影响的信息。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已建议企业增加披露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职业安全、就业管理等部门均要求企业提供某一方面的社会责任数据。虽然美国目前没有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也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社会责任报告,但是美国大部分公司,尤其是跨国大公司,已经自愿在其年度报告中较详细地编制和披露公司过去经营中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以反映企业创造价值,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五)战略性信息的披露。
受迈克尔・波特《竞争优势》的影响,人们对企业“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信息越来越关注,对其信息需求越来越强烈。美国鼓励企业披露有关核心能力、企业战略管理、未来发展潜力等战略性信息,主要包括公司整体信息、公司战略及其目标、企业兼并、收购与处置信息、分部信息、研究与开发信息、未来前景展望方面的信息。此外,美国企业还披露董事会信息、职工信息和社会信息等非财务信息。战略性信息的披露能够校正市场估价的偏差,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使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达到提高企业市场价值的目标。
二、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
我国还没有自愿披露的相关规定和法规,只是在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1~6号的有关条款中注明“不限于此”,虽然给自愿性信息披露留有余地,但是并没有对自愿披露信息的内容、披露的形式和手段等方面进行规定,不利于指导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而且,我国对于法律责任中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民事赔偿责任未作规定,也缺乏对企业自愿披露信息的保护,还有一些规定过于抽象,不便于司法的具体操作。
(二)缺乏预测性财务信息和财务状况分析的披露。
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上市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正确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并据此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从而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性,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我国的财务信息披露体系中还缺乏预测性信息的披露,预测性信息的披露还处于空白的状态,这给投资者进行决策增加了困难。在我国公司年度报告中,也没有专门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分析的信息,只是在董事会报告中有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的简单分析,披露内容明显不够充分,而且缺少前瞻性信息和物价变动影响的信息。
(三)对社会责任的披露不足。
企业不仅要考虑业主的利益,还要关注其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社会责任信息已成为企业持续经营、业绩评价和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而我国现行的企业财务报告却偏重于反映传统的经济受托责任,信息披露更多地聚焦于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领域,而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一直处于忽视的地位,从而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需求。政府至今并没有出台有关“社会责任会计”的规范要求,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没有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基本上没有全面履行社会责任,少数企业涉及的有关社会责任问题的介绍与披露,也主要是为了应对外界的审查。
(四)相关性不大的信息较多,难以突出主要信息。
随着新的会计业务不断增加,使用者及理论界要求企业提高年度报告信息质量的呼声不断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越来越多,篇幅越来越长。但是,年度报告中所含的有用信息却并未得到很大提高。这既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使用者从中获取有用信息的时间和难度,甚至会误导报表使用者。同时,我国财务报告的内容除了数字就是文字,缺少比较形象的表述方式,难于突出财务报告的重点,容易使使用者产生视觉疲劳,缺少人性化成分。
三、改进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鼓励并保护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
我国可以在不影响合法性和统一性原则下,借鉴美国的做法,鼓励公司自愿披露强制要求之外的重要信息,提高年度报告的信息质量,以解决日益增加的用户信息需求与准则相对供给不足的矛盾。同时,为了防止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引起的诉讼和其他问题,有关部门应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保护。虽然我国目前针对财务报告的指控不多,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投资者法律意识的增强,针对财务报告的诉讼将会逐渐增多,因此应当对此引起重视,只要不是恶意的虚假披露以误导投资者,就应当免除企业的责任,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又不会打击企业披露信息的积极性。
(二)规范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
自愿性信息披露作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补充,可以借鉴FASB提出的自愿披露的框架来规范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目前,我国可以考虑自愿披露以下信息:
1.企业的战略性信息。公司应披露其背景信息、未确认的无形资产、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效益和风险、公司核心业务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企业的分部信息、企业的核心能力、竞争优势和劣势、机会和威胁及战略规划等信息,使报表使用者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预测性财务信息和财务状况分析。加强披露未来现金流量及其不确定性的分析,尤其是前瞻性信息,管理人员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企业当前面临及今后可能面临的各种机会和风险的分析,以帮助使用者可以做出更合理的决策。
3.对社会责任的披露。现代企业逐渐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自己的目标之一,鼓励或要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已是大势所趋,我国也应该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和自觉性,鼓励企业披露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企业应披露其经济效益的形成及分配,人力资源的投资与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对环境的影响及环保措施,对社区建设的贡献等方面的信息。
(三)加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自愿性信息作为信息披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对外披露,必须同强制性信息一样接受必要的监管和约束。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有用性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应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市场监管,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披露甚至操纵信息,保护市场秩序。首先,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自愿性披露信息的审核,以提高和保证信息的信任度和有效性;其次,建立自愿性信息保险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最后,监管部门应规定反欺诈条款及必要的法律责任,对恶意披露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加以严惩。
(四)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增强年度报告的人性化。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时候,删除相关性不大的信息,突出重点主要的信息,以方便使用者查阅和决策。同时,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采用文字、数字和表格形式的基础上,提供公司现场图片、流程图、饼图、柱状图等信息资料,以形象地表达公司经营成果、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战略目标。公司还可以附上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及照片,给年度报告营造活泼氛围,突出重点信息,减少使用者的视觉疲劳,提高年度报告的人性化程度。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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